男子涉強姦殺人罪16年後判無罪 獲157萬國家賠償
作者:章宁旦 通讯员何娟
廣東省珠海市男子徐輝,曾被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失去人身自由16年。不久前,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認定證據不足,判決徐輝無罪。
今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負責人趕赴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將《國家賠償決定書》交給徐輝,並當面賠禮道歉。據悉,徐輝獲賠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共計1572631.67元。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1998年8月,徐輝見鄰居女青年嚴某獨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竄至嚴某身後,持磚頭將嚴某擊昏,趁嚴某昏迷之機將其強姦。當嚴某甦醒後呼救時,徐輝又用一根電線勒住嚴某的脖子,致嚴某當場死亡。
在最初的偵查階段,警方發現徐輝和嚴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經警方進一步調查,周某有案發時不在現場的證明,警方排除了周某的作案嫌疑。偵查人員帶警犬趕赴現場時,警犬曾沿氣味追蹤到被害人嚴某家對面徐輝家中,並對徐輝的涼鞋氣味有明顯反應。同時,根據DNA鑑定結論,徐輝的DNA與被害人嚴某體內生物物質DNA的吻合度較高,所以警方將徐輝作為犯罪嫌疑人。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徐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服刑期間,徐輝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就此案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廣東省高院經審查後決定啓動再審程序,並將此案發回珠海市中院重新審理。
珠海市中院重審認定,綜合此案現有證據,尚未達到刑事訴訟中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認定被告人徐輝作案的證據不充分,按疑罪從無和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判決徐輝無罪並釋放。
徐輝獲釋後,以其被無罪羈押為由,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1172631.67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0萬元、賠償其妻子和女兒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各70萬元。
廣東省高院立案後,在52天內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依法賠償徐輝人身自由賠償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駁回徐輝提出的賠償其妻子、女兒精神損害撫慰金各70萬元的請求。(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何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