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範地方立法權限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立法法修改情況的彙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審議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聽取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意見,在規範地方立法權限、完善法律草案表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研究修改。
界定較大的市的立法權限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提出了要求。喬曉陽在向常委會彙報時説,較大的市是省、自治區行政區域的組成部分,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既要使其可以根據城市的特點制定規範,也要避免重複立法,維護法制統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對較大的市的立法權限進行界定是必要的。
據此,二審稿關於地方立法權作了三個主要修改:一是規定較大的市(包括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限為:可以對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規定:“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對原有49個較大的市已經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其涉及上述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三是根據全國設區的市的實際情況,對省級人大常委會確定賦予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在一審稿規定需要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基礎上,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草案二審稿對地方政府規章也作出限制性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草案二審稿同時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完善法律草案表決機制
草案二審稿完善了法律草案表決機制,規定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委會會議單獨表決。同時,對單獨表決後的處理作了規定。
針對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進行“打包”修改的實踐,草案增加規定,對多部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併提出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合併表決,也可以逐個表決。
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徵求全國人大代表對法律案的意見,應當將有關情況向代表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律案,可以邀請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列席。
完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建議對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作進一步完善。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瞭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相關領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行政法規草案應當通過網絡等媒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國務院決定不予公佈的除外。
建立備案審查制度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團體和專家提出,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是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制度,建議增加主動審查機制,加大備案審查力度。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將審查、研究情況除可以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外,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2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