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貨物保證金 逃跑兩年終被訴
朝陽區檢察院李瑩瑩
案情介紹
2012年,王某以需要託運一批箱包到俄羅斯為由,集中與北京的多家貨運公司或個人洽商,並達成委託貨物託運協議。在商談過程中,王某不斷吹噓這些箱包的價值,要求託運方支付每公斤10美元的貨物保證金,稱保證金將在提取貨物時連同運費等一併支付。因貨運行業確實存在支付貨物保證金的商業慣例,這些貨運公司和個人為了承攬業務,共計支付給王某貨物保證金246萬餘元。
貨物運到俄羅斯後,王某提供的收貨人稱貨物與其沒關係,拒絕收貨。託運人再與王某聯繫,王某稱自己也找不到貨主了,拒絕退還託運人的貨物保證金和應當支付的運費、倉儲費等,並讓託運人自己處理貨物以減輕損失。託運人經查看發現,王某所託運的貨物均為價值極低的劣質箱包。后王某更換聯繫方式並逃匿。託運人報案後,王某於2014年4月被查獲歸案,對騙取他人錢財的犯罪事實拒不供認,辯稱貨物系俄羅斯客户委託其託運,收取的貨物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了客户,但未提供任何證據。
以案析法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侷限於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協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雖未與被害方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是雙方達成了口頭協議,並且有貨物運單,詳細記明瞭合同的相關事項,應當認定為“合同”。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上述運單合同過程中,收受對方給付的擔保財產後逃匿,以此騙取財物,因此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近年來,騙子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內部人”行騙更是屢屢得手。貨運行業應擺脱長期以來粗獷經營的模式,在行業內部形成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包括與保險行業聯合,由保險公司承保,為風險把關;制定科學的收貨、驗貨流程,及時發現貨物與申報不一致的情況;建立行業內的信息交換平台,通過數據分析發現和追蹤可疑交易和失信人員等,有效防範風險,不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