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背景下輿論對司法的影響
在目前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權力尚不充分的情況下,媒體對司法的影響整體上來説是積極因素,有助於促進現階段的司法公正。
■金錦萍
最近引發社會關注的內蒙古呼格案,一方面使人們進一步認識到依法治國的內涵,另一方面也體現了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引發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思考。
新媒體背景下輿論對司法影響,一般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在新媒體背景下,輿論對於司法的影響過大,應當進行適當的規制,甚至有學者提出可否以立法方式禁止對再審案件的報道和評論。另一種看法則認為輿論監督司法並無不妥。
第一種主張的理由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比較法的理由,他們認為在英國早期,曾經的《藐視法庭法》規定了無論案件是否已經開庭,記者的報道行為可能都會構成藐視法庭罪。隨着時間的發展,英國後來修改了這一法律。同時,新聞媒體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是不構成此罪的。而我們的比較法資料還停留在原來的基礎上。
第一種主張值得注意的是對輿論審判的警惕。輿論審判不僅影響司法,甚至替代司法。輿論可能構成輿論審判,但輿論也可能帶有非理性,這種非理性對於以理性作為主導的司法影響是不是會有不妥?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問題。
第二種主張認為對方援引的是早期的英國做法,而且是英美法系的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裏,從未規定輿論不可以對再審案件進行報道或者是置評。對於再審案件,媒體也可以評論,應該遵守的新聞準則和報道其他社會新聞沒有區別。與英美法系國家大量運用陪審團審理案件不同的是,大陸法系國家審理案件的都是職業法官,不合理的預期不應該受到輿論的不當影響,還是可以在輿論場中堅持獨立審判的能力。
在中國,我們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我國目前沒有任何對於再審案件進行評論和報道的限制性規定或者禁止性規定。這些行為至少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不存在違法。
第二,從正當性來講。當下中國法院,法庭和法官的獨立審判常常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不當干預,輿論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在校正其受到的不當干預。
第三,輿論是有利有弊的。這就意味着我們要做的不是屏蔽輿論,而是反向求助於自己。法官應該做到,既專業又兼聽各種聲音,同時有定力和定見。要肯定輿論監督的有利方面,對於其不利方面,需要改善現有法院的體制,提高法官的水平和職業尊嚴。
我們希望現在的司法改革方向比以前有所進步,儘管人們對改革還存在一定的擔憂,擔心司法最終能否實現行使獨立審判權。我認為,在目前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權力尚不充分的情況下,媒體對司法的影響整體上來説是積極因素,有助於促進現階段的司法公正。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