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風景名勝區條例將施行 禁核心風景區設會所
中新網石家莊12月26日電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6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透露,經審議通過的《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首次納入對會所的管理,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會所、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據介紹,河北是全國唯一兼有海濱、平原、湖泊、丘陵、山地、高原的省份。全省現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0處、省級風景名勝區38處,總面積約7978.5平方公里,佔河北省國土面積的4.24%。截至目前,全省經普查登記入庫的風景名勝資源共1400餘處。其中,避暑山莊、清東陵、清西陵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嶂石巖、磬錘峯被列為國家自然遺產;野三坡、白石山被列入世界地質公園。
為加強和規範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工作,依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96年11月,河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並頒佈了《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將河北省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該管理條例的許多內容,已不再適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的需要。”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省城鎮建設上水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李賢明介紹,2013年10月,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完成《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並提交省政府,今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頒佈《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李賢明介紹説,即將正式施行的條例強化了政府對風景區的監管和保護力度,明確了監管職責,並強化了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控,設立專章對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核心是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李賢明説,《條例》對風景名勝區建設活動進行了規範,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各類開發區,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培訓中心、會所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限期遷出。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也不得建設污染環境、影響景觀的工業設施。
此外,該條例還明確了風景名勝區實行分級管理。“河北省風景名勝資源呈現‘點’多‘面’小的特點”,李賢明説,為更好地建設生態文明,促進可持續發展,加大對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力度,《條例》明確了風景名勝區實行分級管理,除按國務院《條例》規定將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外,保留了原省《條例》規定的市級風景名勝區。分三級設置的體系有利強化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確保河北省內更多的風景名勝資源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管理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