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妻協議“不施暴”動拳毀約賠500萬台幣
原標題:男子與妻協議“不施暴” 動拳毀約賠500萬台幣
中新網12月26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林姓男子與妻子立書協議,若再施暴而致離婚,就付她500萬元(新台幣,下同)贍養費;林妻後來遭家暴離婚,提告要求林付錢。林説離婚是因“難以白頭偕老”並非家暴而拒付,但法官認為林妻提出遭施暴證據,證明雙方因家暴而離婚,判林應守諾付500萬元。
林妻向新北地院主張,她18年前結婚,婚後第9年因無法忍受丈夫長期家暴而搬回孃家,後來經雙方父母調解,在孃家籤立協議書,約定若她再受暴力或凌辱以致離婚,丈夫應付她500萬元贍養費。事後,她搬回家。
未料回家後,丈夫故態復萌,多次對她施暴,不僅罵她髒話、抓她頭髮、推她撞牆,還掐她脖子,甚至軟禁她八小時,她脱困逃離報警,丈夫被判拘役五十天。她不堪再度受虐,與丈夫協議離婚,丈夫應依協議書所載付她500萬元。
林答辯,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載明離婚原因是“難以白頭偕老”,與當初協議“再受暴力或凌辱以致離婚”的給付贍養費理由不符,他不願付這筆錢。
法官檢視雙方九年前的協議書,發現內容寫林妻無法忍受長期家暴原與丈夫協議離婚,但因無法接受離婚後不能探視兒女的要求,雙方協議暫不離婚。若女方因恐懼遭施暴,可自由選擇回孃家暫居;若女方再受暴力或凌辱,男方應給付500萬元贍養費,女方可隨時探視兒女等。
法官認為,林妻提出法院核發的家暴保護令、丈夫犯傷害罪的刑事判決書為證,且相關證人也證稱林妻是因再次遭施暴而離婚,認定雙方是因家暴而離婚,判林姓男子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