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學生因強姦罪被關押兩年後改判無罪 獲賠16萬
原標題:男生強姦罪不成立獲賠16萬
信息時報訊(記者何小敏) 近日,廣東高院披露了一份由珠海市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暨南大學一名在校學生因涉嫌強姦一審被判有罪,重審獲無罪,期間被羈押631天。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由珠海香洲區法院賠償這名學生16萬餘元。
與女生髮生關係後被告強姦
據法院查明,阿志(化名)原是暨南大學某學院(珠海分校)的學生。2011年8月間,阿志用化名冒充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的大四學生,與該校一名大一女生通過網絡聊天認識。同年9月14日的晚上,阿志與對方相約在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圖書館前見面,當晚,二人在一間廢棄男廁所內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女方向其男友及母親稱自己被阿志強姦,並在9月15日向派出所報案,阿志於同日被公安機關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從有罪到無罪羈押631天
2012年5月24日,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向香洲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同年10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阿志有期徒刑3年6個月。阿志不服上訴,珠海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於同年12月20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香洲區法院重審。
香洲區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於2013年6月5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阿志犯強姦罪的證據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阿志無罪。阿志於2013年6月7日被釋放,期間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之後,阿志重新回到暨大就讀。
申請國家賠償300萬
2013年8月6日,阿志以重審後無罪為由,向香洲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香洲區法院於2013年10月17日作出決定,賠償阿志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115062.85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阿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此外支付阿志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阿志不服,又向珠海市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阿志認為,自己作為在校學生,當年在即將畢業之際,卻“遭受錯誤拘留、逮捕,甚至錯誤的一審判決,身心受到難以想象的打擊……導致體重急速下降,嚴重失眠以及憂鬱症”。
阿志稱,自己失去了當年應屆畢業的重要就業機會,這種精神上的創傷將伴終身。他的家屬和學校所受到的傷害更讓他難以釋懷。
阿志認為,香洲區法院決定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遠遠無法撫慰他所遭受的精神創傷,請求賠償撫慰金300萬元。此外,還對律師費及耽誤就業的工資損失、家庭成員精神損失等提出訴求。
精神損害撫慰金增至5萬
香洲區法院答辯稱,參照有關規定,阿志屬於1年以上3年以下的範圍,其精神損害的賠償應該是在5萬以下的範圍進行賠償,故賠償3萬元撫慰金是恰當的。
阿志所主張的律師費、耽誤就業的工資損失及家庭成員精神損失等請求,因超出《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範圍,該院亦不予支持。
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香洲區法院作出的賠償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和為阿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判決,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變更為5萬元,並駁回阿志的其他賠償請求。
釋疑
索賠300萬無依據
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精神損害主要是指精神打擊、喪失生活的享受及社會評價的降低等精神層面的損失,這些只能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予以彌補。考慮到侵權行為發生後,給阿志帶來內心痛苦、學業中斷,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就業等也因此受到影響,應認定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可以增加,但不得超過5萬元。阿志請求支付精神撫慰金300萬元缺乏法律依據,該院因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