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9種輕微違法行為首次不罰 下月1日太原試行
作者:刘明霄
人民網太原12月27日電 2015年元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將在太原試行,並於2015年2月1日在全省正式實施,9種輕微違法行為第一次將給予口頭警告,並開具提示單,不予處罰。
“輕微違法行為”是指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後果的行為。9種輕微違法行為是: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在車門沒有關好時行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的,且能當場改正的;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駕駛證的,經查驗處於有效狀態的;實習駕駛人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誌的;外地(市級行政管轄區域以外)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駛入禁行路段的;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駕駛員視線的,且能當場改正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在現場,交通警察指出違法行為,駕駛人立即駛離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如果發生這9種行為中的同一種違法行為,首次將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及以後的違法行為,交警將依法實施處罰。
首次違反9種輕微違法行為民警將開具提示單
9種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當場發現,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處理。
交警首先會口頭告知駕駛員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聽取駕駛員的陳述和申辯;開具《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同時告知違法行為人本次行為已被錄入違法信息系統。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駕駛人不在現場的,交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將《違法停車提示單》粘貼於機動車側門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
其他7種輕微違法行為中,屬於由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經審核信息無誤後,開具《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交付當事人。
交警將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並在48小時內錄入輕微違法行為處理系統,第二次及以後的違法行為將會面臨處罰。
5種特殊情況交警會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罰
第一次免罰並不意味着任何情況都免於處罰,如果有以下情況,交警還是會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罰的。5種情況是: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同一種輕微違法行為達到兩次或兩次以上的;違反輕微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不暢、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後果的;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教練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口頭警告處罰的其他情形。(郭利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