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多年 兩出嫁女兒與仨兄弟爭奪遺產
作者:晓凡
阿玉和阿金是一對姐妹,已經出嫁幾十年。父母去世後留下了位於海口瓊山區某市場53號、55號房屋但沒有留下遺囑。兩處房屋是母親繼承自外祖父、外祖母的遺產,但同樣作為外嫁的女兒,她們並沒有享受到母親當年的待遇,當她們向兄弟要求分割遺產時,卻遭到拒絕。父母去世15年後,五個兄弟姐妹均已年過六旬,眼見兄弟們對房屋進行危房改造,將舊房推倒重蓋,姊妹倆將三個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兩處房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三個同胞兄弟辯稱,涉案房產和土地是父母生前贈與他們的財產。
姐妹倆狀告三個兄弟爭遺產
胡某顯、潘某珍是夫妻,婚後共生育兩女三子,即原告阿玉、阿金和被告阿喜、阿藝、阿銘。夫妻倆在1998年相繼去世,生前未立遺囑。他們死後留下了位於海口瓊山區某市場55號房屋、53號房屋,這兩處房屋所佔用土地面積合計153.7平方米。其中55號房屋為潘某珍父親祖上留下的財產,曾與原瓊山縣商業綜合公司、劉某某存在房產糾紛,1989年判歸潘玉珍繼承所有,並在1991年由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收回後胡某顯和三個兒子及其家屬共同經營早點生意。1995年後,該房屋交由二兒子阿藝一家經營海南粉和湯粉生意。53號房屋則為潘某珍母親祖上留下的財產,曾出租給原府城水產合作商店長達23年,1986年由胡某顯、潘某珍收回,收回後胡某顯和三個兒子及其家屬共同經營早點生意,1995年後該房屋由大兒子阿喜一家經營茶和糕點生意。
胡某顯、潘某珍夫妻大部分時間和小兒子阿銘生活在一起。2013年7月,阿喜推倒53號舊屋在原址上重建五層新樓房,同年10月,阿藝、阿銘也拆除55號房屋進行重建。胡某顯、潘某珍夫妻倆生前可能不會想到,在他們去世15年後,長子年過古稀之年,而小女兒也已60歲,女兒們和兒子們為爭遺產竟對簿公堂。
阿玉、阿金訴稱,父母去世後,她們要求大哥阿喜將53號房屋進行繼承分割,阿喜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致使涉案房屋至今無法繼承分割。2013年7月,阿喜突然拆掉53號房屋,準備改建,遭到原告及其他兩名被告的反對,但阿喜仍佔用涉案房屋約八分之三的份額面積,多佔約30平方米麪積進行建房。阿玉、阿金認為,父母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她們和三個兄弟一樣都屬同一順序繼承人,五名子女應依法均等繼承。現大哥阿喜強行分割,侵害了她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請法院判決父母胡某顯、潘某珍位於海口瓊山區某市場53號、55號房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作為遺產由原告、被告按五份平分繼承。
瓊山區法院於2013年9月6日受理該案。
三兄弟辯稱遺產是父母贈與的
阿喜、阿藝、阿銘辯稱,涉案的53號房屋是阿喜受父母生前贈與所得的財產;涉案的55號房屋是阿藝和阿銘受父母生前贈與所得的財產,上述兩間房屋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他們稱,53號和55號房屋是父母以及三兄弟出錢出力共同努力收回的。阿玉出嫁已41年,阿金出嫁已28年,兩姐妹出嫁後少與父母和兄弟見面,而父母也一直與兄弟們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父母年邁後,家中大小事務和花銷(包括去世前後的所有花銷)均由三兄弟共同負責和承擔。在這樣的情況下,父母將53號和55號房屋交給三兄弟也是理所當然的。涉案房屋自1991年起父母就交給三個兒子打理和經營了,這種安排是最符合父母心意的。
三兄弟稱,父母贈與的意思表示是在1991年農曆十月作出的,至2013年7月,他們所有並佔用、經營使用涉案房屋已有22年之久。兩姐妹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她們的起訴。
法院判決遺產由五人均等分割
瓊山區法院認為,三被告稱父母生前已將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贈與他們,因此不能作為遺產,但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存在贈與的事實。原告、被告系同一順序繼承人,依照《繼承法》有關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阿金、阿玉主張涉案的53號、55號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應由五個子女均等分割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本案對阿金、阿玉所主張的物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瓊山區法院認為,涉案遺產屬五人共同共有,故一審判令阿玉、阿金分別享有對53號和55號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各五分之一的繼承份額。一審判決後,原告、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文中人物為化名)(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郭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