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侵犯公民財產權
作者:晓凡
原標題: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侵犯公民財產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其中草案第45條: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因或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而備受關注。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這個條款屬於不當授權條款,應當予以刪除。有的委員建議即使保留修改此條款,也必須增加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明確規定補償措施。總之,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李安東委員説,草案中涉及機動車限行的內容有兩條,一是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二是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啓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後者屬於應急措施,臨時限行,羣眾可以理解,也是能夠支持的。但第45條很可能就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顯然不合適。
“建議刪除草案第45條。”吳曉靈委員直言,機動車在污染比較嚴重的時候,可以採取措施進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條已經規定了有大氣污染緊急情況時,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車輛的行駛,他認為短期的應急措施已經在第72條當中體現了。
“現在北京是一週限制一天。從嚴格意義上來説,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吳曉靈委員説,買了一個車,一個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實本身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現在一週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買好幾輛車,那麼如果單雙號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買車。
很多委員認為,不能“一限了之”,老百姓的車不是“軟柿子”。在王毅委員看來,第45條屬於不良條款。“北京市已經提供了一個不好的案例,這是一個無法解決空氣污染的不良條款。”
李安東委員認為,在當前意見分歧很大的情況下,建議慎重考慮第45條有關機動車限行的內容。如果要寫,也應該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有補償措施。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