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僑中原校長曾紀寧340餘萬元一審獲刑十年
作者:李江雪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12月30日電:2005年至2014年間,曾紀寧(1955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原系海口市教育局調研員)利用擔任海南華僑中學副校長、校長的職務便利,收受陳某忠、葉某尤、曾某力等17人財物共計346.2萬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在工程承建、採購承包、人事調動、招生合作等事項中謀取利益。12月30日上午,海口中院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曾紀寧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2009年至2012年間,陳某忠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承建海南華僑中學教學樓、綜合樓、體育館、圍牆等建設維修項目及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分13次在華僑中學校園、曾紀寧辦公室提出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130萬元。曾紀寧同意後將上述130萬元委託陳某忠代為保管,待其退休後再提取。
2008年至2012年間,葉某尤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初中部公寓樓鋁合金窗安裝、防空洞、運動場等維修改造工程項目及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分16次在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51萬元。
2005年至2012年間,曾某力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第一食堂承包經營和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分13次在海南華僑中學校園、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29萬元。
2007年至2012年間,吳某鵬為了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第二食堂承包經營和辦理學生入學等事項中給予的幫助,分10次在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22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間,符某平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初中部熱水機井、温水機井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2次在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12萬元。
2008年至2009年間,海口市建築工程公司項目經理符某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承建海南華僑中學初中部3號學生公寓樓工程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3次在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10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間,海口海科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圖書採購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分3次在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18萬元。
2007年至2012年,海南省第五建築工程公司項目經理詹某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東區改造10號、11號、13號樓工程項目承建和施工中給予的幫助,分7次在海南華僑中學後門、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15萬元。
海口市教育服裝廠業務經理為在海南華僑中學校服銷售業務中得到被告人曾紀寧的幫助,於2007年至2012年的每年春節前,共6次在曾紀寧辦公室送給曾紀寧“好處費”共計12萬元。
2010年9月的一天,海南紫天星網絡科技公司股東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海南華僑中學多媒體教室設備採購項目中給予的幫助,在海口市萬利隆酒店地下停車場送給曾紀寧30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11年6月的一天,海南福隆集團董事長為在與海南華僑中學合作辦學項目中得到曾紀寧的關照,安排集團員工送給曾紀寧美元3000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山為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幫忙辦理親友的孩子到海南華僑中就讀,在曾紀寧的辦公室送給曾紀寧1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10年9月的一天,幹某為了感謝被告人曾紀寧在其調入海南華僑中學工作時給予的幫助,委託親屬在曾紀寧的辦公室送給曾紀寧2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另查明,被告人曾紀寧將其收受的341.2萬元賄賂款交由陳某忠代為保管。案發後,曾紀寧通過陳某忠及親屬主動上繳贓款153.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紀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46.2萬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人曾紀寧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曾紀寧通過親友主動退繳部分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曾紀寧在接受調查期間舉報他人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經辦案機關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
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打擊受賄犯罪,根據被告人曾紀寧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曾紀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曾紀寧對判決有意見,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