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振峯:“依法治國”方略的由來與發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點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若干重大問題,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和重大任務。所有這些,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俱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戰略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開拓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境界,體現了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是幾代中國共產黨人共同努力、接力探索的結果。
中國共產黨執政以後,用什麼樣的方式治國理政,如何更好地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始終是黨的歷代領導集體孜孜以求、不斷探索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領導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開創了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局面。然而,新中國的法制事業也經歷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國家法制建設遭到嚴重破壞。
改革開放之後,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歷史性任務,鄧小平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新時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指針。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忠實於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這是改革開放之初我們黨的文件正式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原則。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頒佈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強調刑法等七部法律通過後,“它們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作為黨中央機關報的《人民日報》應中央領導同志要求撰寫並以“特約評論員”名義發表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總結了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最後強調指出:“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是我國民主和法制發展道路上的一個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體現了以法治國的精神,堅決維護了法律的權威,認真貫徹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各項原則,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具有除舊佈新的重大意義。”這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國”的重要文獻。(韓振峯 北京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