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宵夜時因座位瑣事起衝突 男子駕車撞死對方
作者:陈学超
商報聊城消息(記者陳學超)12月30日上午,備受聊城市民關注的高某涉嫌故意殺人案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高某被指控在9月28日吃宵夜時因座位瑣事,駕駛轎車撞死與其發生衝突的被害人孫某。
9月28日晚11時許,被告人高某酒後駕駛一輛黑色別克君越牌轎車,和其兩位朋友一起到東昌東路內燃機廠附近的火燒夾肉店吃夜宵。期間,因為座位瑣事與同在此吃飯的受害人孫某發生口角,並欲發生肢體衝突,但隨即被眾人勸開。
隨後,受害人孫某和其朋友先行離開火燒店至東昌路北側路邊等待出租車。就在此時,被告人高某在沒有吃飯的情況下離開火燒店,駕車衝向受害人孫某及其朋友,被孫某等人及時躲開。
高某繼續駕車沿東昌路向西行駛數百米後調頭在東昌路南向東,後又調頭沿東昌路北側向西高速駛去,(據證據表明當時車速在每小時91-96公里)當行至被害人等車地段時,猛然向被害人打方向,致使孫某被當場撞飛,後經送至聊城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1時許宣佈死亡。
檢方指控,案發後,高某迅速駕車離開現場,將肇事車遺棄後向122事故科報警,次日上午10時許到聊城市交警事故科投案自首。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高某作為成年人,深知駕駛一噸多重的轎車撞向受害人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並且視頻資料清晰顯示,嫌疑人撞向受害人時,其車輛尾部剎車燈一直沒有點亮,而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肇事車輛進行勘查檢驗發現,車輛一切燈光均能正常使用,剎車系統制動良好。其故意殺人主觀故意明顯,事實清楚,請求法庭對其做出無期徒刑以上判決。
嫌疑人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高某多次在訊問筆錄中表示,駕車衝向受害人時只是想嚇一嚇對方,沒有想把受害人致死的主觀故意,所以請求法庭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作出3至7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案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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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屬 放棄民事賠償
商報消息(記者陳學超)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於12月30日9時30分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十三審判庭正式開庭。
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被告人高某頭髮凌亂、聲音嘶啞、神情頹廢、目光黯淡,身穿黃色軍大衣、外套帶有“聊城市看守所”字樣的黃色馬甲、佩戴戒具被法警帶入法庭。
被害人孫某的父母也出現在旁聽席上。庭審伊始,受害方委託代理人即首先聲明放棄民事賠償。
記者瞭解到,被害人孫某今年剛剛24歲,系莘縣十八里鋪鎮人,大學畢業後進入聊城一家銀聯公司工作。案發後,受害人父母悲痛欲絕,其母多次病倒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