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特大販毒案一審宣判 5人被判死刑2人死緩
作者:晓凡
2014年12月31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巖養等21人販賣、運輸毒品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系新中國成立以來長沙破獲的最大販毒案,被告人巖養、楊鑫、呂寶明、徐滿祥、呂林學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楊海波、吳春華被判處死緩,其他14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2013年春節期間,家住雲南省勐海縣的楊海波回老家湖南邵陽省親。期間,邵陽人呂寶明為組織毒品貨源,經楊海波的堂弟楊鑫的介紹與楊海波相識,呂寶明當即向楊海波提出大量求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春節過後,楊海波返回勐海縣將呂寶明購毒訊息告知了岳父巖養,在確認巖養能提供貨源後,楊海波即告知呂寶明可以向其供應麻古,雙方還約定以每粒9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呂寶明隨後邀集同鄉徐滿祥、呂林學,共同出資從楊海波處購毒後進行販賣。對購毒、運毒、販毒全過程,三人進行了明確分工:呂寶明負責聯繫貨源、集攏購毒資金;徐滿祥負責攜資赴滇購毒並將毒品運往湖南;呂林學則負責將購得的毒品向下線販賣。
分工妥當後,呂林學即糾集同鄉黎剛等8人共同出資購買麻古販賣,至2013年3月初,呂林學已籌得毒資1159萬元,呂林學還指使黎剛等人攜帶部分資金先期抵達湖北省武漢市購買車輛和租賃房屋,為在武漢市藏放、販賣毒品做準備。同時,徐滿祥糾集吳春華、邱志彬、丘偉豔等5人共同出資購買麻古,並籌得毒資920萬元。徐滿祥還與吳春華等人商定由吳春華、邱志彬、丘偉豔三人開車將毒資運往勐海縣進行交易並將麻古運回湖南。為此吳春華特意購買了一輛解放牌貨車用於運輸毒品。
2013年3月4日,呂林學等人在邵陽縣將籌措的1116萬元交給呂寶明,爾後呂寶明將呂林學籌集的1116萬元、徐滿祥籌集的920萬元以及呂寶明自己出資的235萬元彙總打包偽裝。當日,呂寶明還指使楊鑫前往勐海縣與楊海波聯繫購買毒品。次日晚間,徐滿祥悉數將打包偽裝的2271萬現金轉移至吳春華駕駛的大貨車上,吳春華、邱志彬、丘偉豔即在當晚駕駛貨車趕赴雲南。楊鑫則於同天乘飛機來到勐海縣並與楊海波見面,楊海波告知堂弟楊鑫,巖養賣出麻古的價格是每粒8元,而自己與呂寶明約定的售出價格是每粒9元,中間賺取的差價由二人平分,楊鑫表示同意。
3月7日,被告人吳春華、邱志彬、丘偉豔到達勐海縣並將2271萬元毒資交給了楊鑫,楊鑫截取差價後將剩餘毒資運至巖養家中。次日,巖養夥同同村村民攜帶毒資從中緬邊境購得222.35公斤麻古並運回家中。3月9日楊海波、楊鑫將全部毒品分包裝入香蕉運輸箱,偽裝成待運香蕉,並僱傭他人將毒品交由吳春華混入吳等人駕駛的滿載香蕉的大貨車中。後吳春華將該車交由邱志彬、丘偉豔開往湖南。3月10日凌晨,該車被公安機關截獲,偽裝成香蕉的222.35公斤麻古被當場查獲。爾後公安機關在雲南、湖南等多地收網,悉數抓獲各被告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巖養、楊鑫、呂寶明、徐滿祥、呂林學、楊海波、吳春華等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且上述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巖養、楊海波、楊鑫的將巖養購進的甲基苯丙胺片劑出售給呂寶明等人的行為系共同犯罪,巖養、楊海波、楊鑫低價買進毒品後高價賣出,賺取差價,均系主犯。被告人呂寶明、徐滿祥、呂林學、吳春華等人為販賣牟利,共同出資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呂寶明、徐滿祥、呂林學三人策劃組織犯罪,被告人呂寶明提出犯意,聯繫購買毒品,被告人徐滿祥負責運輸毒品,被告人呂林學負責銷售毒品,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吳春華出資購買毒品運輸工具,具體負責毒品運輸,系主犯。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還對起訴指控的2012年12月被告人呂林學夥同他人從雲南購進麻古,並將其中180000粒麻古在武漢進行販賣牟利414萬元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審理裁判。記者 阮佔江 通訊員 周丹 蘭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