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院對呼格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呼格父母獲賠205萬
作者:宁静
央廣網北京12月31日消息(記者寧靜)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內蒙古高院稱,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於2014年12月25日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內蒙古高院於同日立案,並於12月30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該決定已於12月31日送達。
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具體為:一、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 二、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 三、向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以上各項合計2059621.40元。
新聞背景
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高院於11月19日決定啓動再審程序,並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審理。審理判決如下: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再審判決書已於12月15日上午送達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
通報説,審理中,申訴人要求儘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檢察機關認為,原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