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河北高院偷換概念阻止查卷宗
關鍵詞 糾錯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聶樹斌案”進行復查後,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和律師李樹亭立即趕赴山東,向山東高院遞交查閲和複製聶樹斌案卷的申請。在走出山東省高院的那一刻,張煥枝臉上露出了難得一見的笑容,她相信:國家在進步,法律也在進步。
這成為我國異地複查的第一案。近日,記者專訪了聶樹斌的前任代理律師劉博今和現任代理律師李樹亭,他們説,“聶樹斌案”開啓了異地複審的先河,這是中國司法的突破,讓他們看到了變革的力量。
[談異地複查]
“聶樹斌案”是異地複查再審第一例
晨報:請問最高院為何指令山東省高院進行異地複查?
李樹亭: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函告張煥枝,稱依照法律規定,已將張煥枝的申訴材料轉河北省高院,讓張煥枝與河北省高院聯繫。但是7年多過去了,河北省高院對“聶樹斌案”的複查、再審毫無進展,對社會公眾的質疑充耳不聞,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山東省高院複查此案,一個最重要的意義就是藉由“聶樹斌案”的公開、公正、公平審理,重建人民羣眾對中國司法制度的信心。
晨報:本次由最高院出面干涉“聶樹斌案”,請問這體現最高院怎樣態度?其對王書金死刑複核遲遲不下達,又有怎樣的含義?
劉博今:我相信最高院對河北省高院處理“聶樹斌案”和“王書金案”是不滿的。同時,應該半年下達的王書金死刑複核,一年半都沒批,也是意有所指的,我想就是給河北省高院壓力。同時,最近最高院在沒有終止河北高院審查的程序下,又指令山東省高院複查,這也是罕見的。
李樹亭:最高院對王書金死刑遲遲不予核准,客觀上是為“聶樹斌案”複查、再審保留一個至關重要的證人。王書金的存在,更有利於徹查“聶樹斌案”。
晨報:以前有一些高官複審採取了異地複審。但在民間百姓的複審上,之前有無異地複審的案例?“聶樹斌案”異地複審是否體現了司法的進步?
李樹亭:如薄熙來類案件,沒有在犯罪地和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而是由最高院分別指定異地下級人民法院審判,這是防止在訴訟過程中,他們犯罪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機關,以及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與他們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這也是為了更好地體現司法審判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聶樹斌案”屬於審判監督程序的指令再審,可以説是異地複查再審的第一例。
[談卷宗查閲]
“個人認為是當地壓着該案不動”
晨報:律師向河北法院提出查閲“聶樹斌案”卷宗的申請多年來得不到支持是何種原因?
李樹亭:無論是聶樹斌家人還是委託的代理律師,都要求河北省高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聶樹斌案”進行再審,然而這些正當合法的要求一直被河北省高院以各種理由拒絕。如果説河北省高院不給聶樹斌家人判決書,是為聶家人依法進行申訴人為設置障礙的話,那麼不讓律師依法查閲、複製“聶樹斌案”卷宗,是因為“聶樹斌案”基本是依據聶樹斌的口供作出的判決,沒有確鑿充分的證據。
劉博今:冤假錯案如果真的出現,是非常丟人的。若翻案勢必追究當時相關的辦案人員,因此我認為,是河北省政法委的力量壓着該案不動。
晨報:你覺得河北高院拒絕卷宗公開是否合法?
劉博今:按常規,各級法院的檔案室都是對外公開的,只要律師拿着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都可以查閲摘抄卷宗,但河北省高院採取了偷換概念的方法予以阻止查閲,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律師不允許閲卷。他們説的是申訴程序的卷宗不允許看,其實我們要看的是一審、二審卷宗,但他們一直這麼解答了二三十次,將卷宗捂在手裏七八年。
李樹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4四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但是,河北省高院不僅不讓律師依法查閲、複製“聶樹斌案”卷宗,甚至連聶樹斌的判決書都不給聶樹斌家人。另一方面,河北省高院又以聶家沒有判決書為由,不受理聶家的申訴。河北省高院的做法,顯然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
晨報:能夠查閲一審、二審卷宗對“聶樹斌案”意味着什麼?
李樹亭:根據現有公開的信息和一審、二審判決書的內容看,除聶樹斌本人的供述外,沒有任何人指證聶樹斌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犯罪,也沒有任何人指證聶樹斌殺害了被害人;沒有任何聶樹斌強姦、殺害被害人直接物證(如指紋、手印、腳印、血液、體液、案發現場遺落的個人物品),證明聶樹斌實施犯罪;公安機關是根據對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推斷,“按圖索兇”抓獲了聶樹斌;最終,兩級法院根據聶樹斌的口供判處其死刑並立即執行。代理律師查閲“聶樹斌案”卷宗,是為了找出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疑點,盡最大可能還原案件客觀事實,以證明聶樹斌無罪。
[談糾錯機制]
一些司法人員潛意識裏存“有罪推定”
晨報:您認為造成眾多冤假錯案的原因是什麼?
劉博今:原因是多方面的,這與中國法治進程只有30年,執法者素質不高、糾錯機制不完善都有關係。其中最主要來自於公安偵查機關,包括刑訊逼供的惡習等。由於公檢法的關係,一個案子下來,材料從公安局送到檢查院、最後到法院,基本上就按照公安局提供的材料,一上午走完程序就判了。要知道一宗民事案件可以扯半年,但關乎人命的刑事案件卻簡單到這種程度。當然,現在隨着法律制度、糾錯機制的健全,冤假錯案在不斷減少。
李樹亭:在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的潛意識裏,尚存“有罪推定”的概念,並由此產生一種慣性思維:一個人有犯罪嫌疑,或者被刑事拘留、逮捕、審判,那他就成了壞人,他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説的一切,就都是在為自己的罪行開脱、狡辯,根本不必予以理睬;其次,對犯罪嫌疑人先入為主,信奉罪從供出:有了口供,就有了破案線索、方向,案件往往迎刃而解;沒有口供,案件往往就無從下手,久拖不決,甚至無法結案。所以他們為圖省事和走捷徑,不去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而是千方百計採用引供、誘供、指名指事問供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甚至對被訊問人濫施刑訊毒刑,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再次,在一些偵查機關人員意識裏,有時明明已經知道案件證據不足,還要把錯案一錯到底。因為覺得辦錯案件,不僅不能立功受獎,受到表彰提拔,還要內部受到追究,遭到批評或處分。有時甚至法院認為無罪了,偵查機關還堅持要求定罪。
晨報:“聶樹斌案”折射出我國司法的哪些問題?它的重審有何意義?
李樹亭:“聶樹斌案”折射了我國司法存在的兩大問題:一是“有罪推定”,二是“口供定罪”。我國《刑事訴訟法》 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就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的體現。但是,從已經暴露出來的多起冤假錯案,從“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來看,許多司法機關還遠遠沒有做到這一點,這也是司法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劉博今:我是中國法院網下屬中國申訴網的首席律師,網站三年來收到幾千個冤假錯案的申訴,僅在我辦公室,就堆着數百件自稱錯殺錯判的案件申訴材料。“聶樹斌案”至為關鍵,所有案子都在盯着這個案子,只有“聶樹斌案”得到合理合法的糾正,才能推動更多案件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