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峯:地方實踐中的黨政領導與司法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中,有多處涉及防止黨政幹部干預司法的內容。如: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等。
前不久,我們正好就基層司法實踐中,黨政領導和司法審判的關係進行調研。從實際情況看,黨政幹部干預司法大致有“因私”(腐敗性干預)、“因公”(治理性干預)兩種情況。前者幹部利用個人關係或權力,以言代法,對司法人員施加壓力、使其徇私枉法,辦人情案、金錢案,可以稱為腐敗性干預;後者則是黨政幹部在工作範圍內,從地方發展和穩定的需要出發進行干預,可以稱為治理性干預。目前在基層,這兩種干預都很普遍。

在基層,由拆遷引發的案件頻發,地方幹部綜合考慮後干預司法是常態。
中國基層,從縣城到中小城市是一個熟人社會,地方黨政幹部實際上也是一個由熟人組成的圈子。在這樣的環境中,幾乎所有事情都可以通過熟人打招呼來解決,大家也都習慣如此。地方司法人員的社會關係嵌入在基層社會中,與一般的黨政幹部並無差別,其行為模式也難以脱離“入鄉隨俗”的邏輯。
在很多案件中,打官司不是拼法律、拼律師,而是拼關係、拼後台,這種現象屢見不鮮。在人情關係網的影響下,司法人員把法律和司法過程當作人情交易的砝碼,任意伸縮,從而使司法過程缺乏公平和公正性,也難以保持公開性。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有很大的隱蔽性,不易監督。針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監督也不易落實。領導打個電話過來,誰敢記錄?腐敗性干預記錄下來,那不也是自己腐敗的證據?就算有記錄也不能輕易和上級“頂牛”。所以記錄制度大概也很難落實。
黨政幹部干預司法的另一個原因,是地方發展和穩定的需要。審判要考量的因素越來越多,這是不能迴避的。有時一個簡單的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可能引發公眾的廣泛注意,甚至轉化為政治問題,地方黨政領導必然介入案件的處理。涉及地方經濟發展的,如徵地拆遷、環境污染案,如果簡單依法判決,就可能影響項目進度或支柱企業的效益。在地方發展和穩定兩大目標面前,司法機關也許還得讓路。碰到這些棘手問題,地方司法機關限於能力,往往也樂於接受干預。
況且,司法機關也是地方黨政體系中的一個單位。相關工作考核也會滲透到法院系統內部的審判管理過程。因此,各級法院也強化了對案件審判過程的管理,最終形成層層把關監督,這樣法院自身的運作日益行政化。面對內、外部複雜的環境和繁重的審判任務,任何法院都無法接受“權力在法官、壓力在法院、責任在院長”的格局,因此其內部管理會越來越行政化,層層審批。這並非法院領導有意罔顧司法規律,客觀環境使然。
治理性干預,記錄下來倒是可能,也有意義,不過意義與這一制度設置的出發點可能就遠了。
目前正在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將省級以下法院收歸省管。但上級直管能在多大程度上避免人情關係網的不當干預,效果有待實踐檢驗,因為只要生活在地方社會空間中,人情和關係就難以避免;況且,人情和關係也可以繞彎子對基層法院施加影響。其實,即使在目前階段,從上級法院下來的腐敗性干預,未必就會比同級黨政機關的少。
中西部基層法院冗員多,合格法官不夠。現在社會情況越來越複雜,地方疑難案件不少,現有法官隊伍不適應需要。東部大城市的法院則由於各種原因,年富力強的人才不易留住。
四中全會的決議已經作出了政治性決斷,司法制度改革必須前行,但現實中必然遇到很多問題。或許,我們需要漸進的改革。從加強法院的獨立性開始,但不必急於同時推進法官的獨立性。司法改革的“一五”期間很多地方曾經進行過類似改革試驗,結果案件審判質量出現不少問題,法官陷入地方社會關係網,結果法院不得不又上收權力。武漢中院當年的整體腐敗就是一個教訓。這一時期的一些問題,甚至遺毒至今。
“行政化”對司法來説有很大的弊端,在法治語境中完全是負面的概念、改革的對象。但利弊總是相伴而行。在基層司法人員素質還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行政化的方式較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院、庭長以及審委會的正面作用更不應否定。同理,在現實語境中,黨政幹部干預司法有其正面作用,尤其是與法院內部的管理制度相配合。它分散了法官個人身上的壓力。
需要繼續研究的問題是:如何定位司法在地方社會治理中的位置,司法部門依法裁判和地方經濟社會大局的關係如何處理,司法運行獨立化能不能改變地方社會矛盾的基本性質?在現有的隊伍條件和社會結構下怎樣改革?
當前中國處於快速發展期和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一直較為突出,可以預見,這種情形還會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社會形勢如此,如果放權給法官,讓他們不受任何干預的判案,人們是不是真的就會接受?出了問題,最後人們還要找黨委負責。司法“一五”改革時,也是説強化合議庭和主審法官的責任,可是後來出了問題,還不是法院兜着要維穩,法院兜不了的,黨委能不管嗎?以很多法官的現實能力,他根本承擔不起責任;要讓他終身負責,拿他寧可不要這個權力。
最近五年,最高法的權力不斷擴大。司法改革的精神,是弱化版本的“法律職業化”。但如果黨組織不領導司法,不能善於領導司法。司法權獨立運行,與地方治理體系完全脱鈎,甚至制衡黨委政府的權力,地方法院真的會只服從法律嗎?它會不會封建化?
這些年,一些地方黨政干預司法,出現了不少問題,腐敗性干預自不必説,治理性干預也是由於出現了權力的濫用。這些問題的出現,不是由於堅持了黨的領導,反而恰恰由於沒有堅持。強調黨的領導,保證司法權的健康運行,需要多方面結合起來。比如,要與自上而下、上下結合地反腐結合起來。而加強黨的領導,不應該簡單落實為黨的具體部門領導,需要強調黨的倫理和紀律。
(根據2014年11月1日在《經濟導刊》編輯部舉辦的“依法治國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