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鋼:20世紀革命與新中國法權
對於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而言,一個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認識和處理革命與法律的複雜關係:二者的歷史、邏輯、原則、體系及現實性。
革命,就其本質而言,意味着對於一切既有的規範、秩序、制度及建立於此基礎之上的法律體系的否定與顛覆;法律,則代表着與之相反的路徑,即賦予既有的規法、秩序、制度以合理性,並以相應的法權關係保持與維護這種合理性。這種為法律所重視、論證、護衞的合理性,在革命的邏輯面前,往往會被認作是純粹形式的、虛偽不實的乃至根本反動的,革命所追求者,是實質的、真切的、直接在場的合理性。
但在革命與法律的似乎無法調節的矛盾深處,二者又有着某種特殊的相應:正是通過革命催破掃除舊世界的痕跡,一種全新的秩序與法律體系才得以生成;這種新秩序與新法律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源於革命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後者通過前者得以確立、強化、穩固、持續,在此過程中,超越社會生活常態的革命邏輯化為社會生活的有機組成。法律作為對社會秩序的確認與合理化賦義,只有在這種秩序被建立後才是可能的。因而,法律的合法性無法通過其自身得以追溯與證成。革命,是後革命時代法律的本體論依據。

革命與法律的邏輯不同,但中國革命為當代中國法律提供了正當性。
革命與法律的本質差別與矛盾,導致在後革命時代,二者關係往往呈現出對立的情態:就其本性而言,革命以激越決絕的方式與傳統做抗爭;法律則天然地傾向於保守傳統。突出革命邏輯,意味着勝利的革命者拒絕將革命理想以特定秩序固定下來,而秉持不斷革命、以破為立的立場,在已經摧毀舊的世界秩序的基礎上,掃除一切舊秩序的物質與精神痕跡,進而將一切在此過程中形成的新的社會秩序、法權關係也作為要批判乃至消滅的對象。堅持法律的邏輯,意味着將將特定社會秩序及其所對應的法權關係固定化、常態化,進而神聖化,任何試圖批判與消滅這種秩序與關係的理論與實踐,都會被視作不正當、不合理,即非法的。
這兩種邏輯的單向度無限延展,導向革命與由革命締造的政治共同體的相互否定。文革可視作不斷革命邏輯的極端化形式,而否認革命之於當代中國的奠基意義、否認共產黨領導的革命建國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甚而否定整個近代以來中國革命的歷史與現實意義,則是神聖法權邏輯的極端化形式。
如何有效克服這種相互否定的狀態,是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智慧的真正考驗。這意味着,必須在革命與法權間秉持中道:既充分承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革命對於締造人民共和國的決定性作用與偉大意義,承認革命作為人民、人民意志與人民主權的直接在場形式的歷史合理性,承認政治共同體對於革命邏輯與革命理想的忠誠、尊重與繼承;又表明後革命時代的社會秩序與體現秩序精神的法律的合理性,表明置身常態生活中的人的具體利益訴求與反映這種利益結構的法權關係的有效性,表明在新的社會中,各種不合理的現象不再需要通過革命的方式、而可以通過系統內生的自我修復機制予以解決。
如果説,革命與法律對於傳統有着迥然不同的立場與態度,那麼,真正的問題便在於:當革命本身成為共同體傳統的一部分時,如何以法律去守護這一傳統?
這種革命與法律相反而相成的複雜關係,於美國,體現為代表革命建國精神的《獨立宣言》與以保守既有秩序-制度為旨歸的《憲法》間的張力,於中國,則集中地體現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序言》相對於第一至四章的正文部分的存在。憲法的《序言》,是一種極罕見的對於憲法及由憲法所申發之一切其它法律的自身來源及合法性的説明,它不但體現了作為規則與決斷的法律原則,更將憲法展現為一種具體的歷史性的秩序。它提供了一種貫穿着革命精神與革命邏輯的歷史觀,這種史觀回應着三個核心問題:中國從何處來?向何處去?現處何處?
這一部分的文本,不但當與《憲法》正文得到同樣的重視,更因其作為憲法之歷史解釋所具有本體論意義,應在憲法解釋過程中着力發掘探索。試以憲法《序言》的部分內容為例分析: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中國在其悠久歷史所創造的文化,在世界歷史與文明史視野下,居於何種地位?有何獨特之處?與其它民族與文明處於何種關係之中?其革命傳統,在此歷史過程中,如何生成,發揮何種作用,何以是光榮的?
“一八四0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如何理解封建的中國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之過程?是何種力量造成了這種轉化?如果沒有這種力量,封建的中國(或傳統的中國)會以怎麼樣的方式演進?這在近代以來的世界歷史中是特殊的嗎?如何理解“封建”、“殖民”這些概念及其對應的歷史存在?國家獨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這三者在中國人民的英勇奮鬥中,是作為統一的目標出現嗎?如果是,又是以何種方式被整合在一起的?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什麼是中國在二十世紀要翻覆的天地,何謂“翻天覆地”?”翻天覆地“後,又有何種之新天地?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作為共產黨領袖的毛澤東主席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是何種關係?如何理解“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如何理解其與“光榮的革命傳統”的關係?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對於全國各族人民的身份認同有怎樣的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歐洲意義上的民族國家的主體民族嗎?如果以中華民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體民族,“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共產黨”在其間居於何種地位,發揮何種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
新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是何種關係?這種過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有何關聯?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人剝削人制度的消滅,被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確立的標誌,這是一次性的歷史事件還是某種歷史過程?改革時代的生產資料私有制的重新出現,對於社會主義制度有何種影響和作用?人民民主專政在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如何理解社會主義國家中已成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無產階級,理解已不復為無產者的無產階級之階級存在與階級意識?專政與民主處於怎麼樣的關係中?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與發展是在怎樣的條件下實現的?這些條件是否會發生轉化?一旦發生轉化,如何應對?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這段説明中國當下的社會階段屬性和總體任務的文字中,作為道路與精神指導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思想)是如何實現其相續承繼與發展的?它們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道路是何種關係?這四項基本原則與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各項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實現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在此過程中,哪些屬於應堅持的真理與應修證的錯誤,有怎麼樣的艱難險阻?
當代中國始終是民族國家、政黨國家和文明國家的有機整體。中華文明、中國共產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均深刻地內在於當代中國的歷史-現實之核心,呈現“三位一體”的形態。中國共產黨在這一系統中,不但對應於核心政黨的角色,同時也是文明傳承的核心代表和維繫中華民族之為統一體的核心紐帶,這是任何其它現代國家的政黨、政黨領導的國家所不具備的特性。
憲法《序言》所體現的史觀,將共產黨的歷史地位與其領導的人民革命事業聯繫為一個整體。黨的權威本質上源自革命所代表的人民主權。這種人民主權的賦予和代表,從來不是一次性的歷史事件,而始終是一種不斷演進發展的動態歷史過程。黨作為人民主權的代表者,通過其領導,由具體的人所構成的羣眾才能上升為具有統一意志的人民,從而成為能夠自主命運、當家作主的政治主體-主權者。黨通過教育人民而教育自己,通過向人民學習而指導人民學習,這是黨與人民互為師生、互學共進的“師生辯證法”。而憲法《序言》是這種辯證關係的權威見證。
對於憲法《序言》的有效解讀,可期之以三重境界:1. 能夠如其所是地闡述造就了憲法及憲法所對應的政治共同體的中國革命,説明其來源、任務與旨歸,進而説明憲法自身的合法性依據所在,是謂“知所來所去”;2. 揭示革命之邏輯與由其所締造的政治共同體之秩序間的複雜關係與內在張力,並將之統一於作為這種邏輯與秩序的成熟表現形式的憲法中,是謂“得所來所去”;3. 以憲法對應之現實秩序的發展成熟,作為革命之歷史、邏輯、理念、信仰的自我實現,以革命與法權相互融合貫通,進天下於太平,是謂“合所來所去”。
(根據2014年11月1日在《經濟導刊》編輯部舉辦的“依法治國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