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思德:中國需要陪審團制度?
美國陪審制的興衰
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所以陪審制自然也是英國殖民者帶來的。自征服者威廉草創陪審制以來,該制度在抵達北美大陸之前已經經歷了六百餘年的發展,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大陪審團,民事陪審團和刑事陪審團在十六世紀的時候都已經粲然齊備。作為一項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陪審制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各項政府職能尚不完善的時候發揮了“社會穩定器”的重要作用。
七年戰爭之後英國試圖加強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頒佈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從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中分一杯羹。但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對,而他們反對的途徑之一就是通過陪審團來使法案無效化:比如一個民眾被王家總督指控違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審的時候儘管證據確鑿,但是陪審團依舊有權力將其釋放。因為這種不流血的合理抗爭如星星之火般迅速點燃了北美十三州的法院,讓英國的法案都處於“有法不依”的狀況,英國議會不得不剝奪了北美殖民地陪審團審理的權力,將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審理。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認為自己被英國國會所歧視,自己作為英國臣民的合法權利被剝奪,淪為英帝國的二等公民,結果這進一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當時作為革命領袖的約翰·亞當斯有一個著名的口號就是“法庭沒有陪審團!”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陪審制的存廢問題成了美國革命戰爭前夕的焦點之一。在第一次大陸會議後出台的聯名請願書中,各州代表的眾多請求中就包括懇請英王恢復殖民地的陪審制;在《獨立宣言》中,英王剝奪殖民地陪審制成為重要的一項指控;殖民地獨立後各州新憲法雖然對人權保護類別和程度各有不同,但唯一的共同點就是陪審團審批權——説陪審制是美國獨立導火索之一恐怕並不為過。而陪審團審判權的爭議在美國建國立憲期間又再度興起。在制憲會議中,所有有關憲法是否需要《權利法案》的討論都源於喬治梅森代表提及的陪審制問題;而在後來各州批准憲法的程序中,六個主張聯邦儘快通過《權利法案》修正案的州中有五個要求修正案必須涉及陪審團審批權。正因如此,陪審制被稱為《權利法案》的核心,在整部美國憲法中直接涉及的條款就多達三條。
美國國父對於陪審制曾經寄予厚望。在他們看來,陪審團是“暴君政府的終極制衡”,是一個“永遠在開會的制憲會議,是闡明憲法文本含義的權威機構”。那個時代最偉大的律師也是最傑出的政治家,如約翰·亞當斯,托馬斯·傑斐遜,未來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詹姆斯·埃爾德爾都曾高度讚揚陪審制的優越性:約翰·亞當斯認為“強迫陪審團違背自己的觀點,判斷和良知去接受法官的法律觀點是荒謬的”;托馬斯·傑斐遜則認為“陪審制是人類所構想出來的將政府拴在憲法上的一個錨”;而早期的最高法院在Gregg v. Georgia一案中認為“任何試圖剝奪陪審員裁量權的司法體制都和我們所熟知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兼容。”
而在美國國父們看來陪審團最起碼還能制衡濫權貪腐的法官。美國立國初期黨爭激烈的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在這個問題上居然能夠達成共識:反聯邦的政客認為“法官,而不是陪審團,通常是政府的朋友而不是人民的朋友,因此那些試圖奴役人民的傢伙自然更喜歡法官而不是陪審團”,因此“法院時刻準備着保護政府官員的利益並對抗軟弱和無助的人民”;而《聯邦論》的作者未來美國第一任財長的漢密爾頓也試圖安撫反對派“憲法(有關司法機關的)第三條不會讓司法機關高於立法機關,只會讓人民同時高於兩者,”並承認“支持陪審團最強有力的論點就是(這項制度)可以反(司法)腐敗。”當然,美國國父們的見解來源於他們的革命經驗:美國獨立時期十三個州的最高法官首席法官中有十個選擇了喬治三世而不是喬治華盛頓。
正是因為陪審團被國父看做“民主萬靈丹”,所以早期的陪審團不僅僅審理事實認定問題,還審理法律適用問題。簡單來説,就是不僅判斷被告有沒有罪,還可以選擇被告犯了什麼罪。美國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 傑伊1794年在Georgia v. Brailsford一案中就曾指示陪審團:“你們有權決定本案中涉及的事實和法律,並就兩者作出裁決……通常我們假設陪審團最適合做事實認定,而法院最適合做法律適用認定,但其實這兩者都在你們的權力範圍之內。”托克維爾在19世紀三十年代訪問美國的時候也曾深入觀察陪審團審理,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他認為陪審團其實是被賦予了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個權力其實是一個消極執法的權力,也就是陪審團有權力不執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作出故意放走罪犯的裁決,而這就是部分國內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推崇的“廢法權”。
但當革命熱情褪去之後,當社會重回常態之後,陪審團的功能就開始逐漸被弱化。早在1835年聯邦最高法院的約瑟夫·斯托裏大法官(當時地位僅次於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就曾在判決中批評和貶低陪審團審理法律適用問題的權力。而與此同時,法律行業(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公職律師等等)也開始了職業化發展,逐漸脱離了普通民眾常識所能理解的領域,法律教育也從過去的非正式學徒式變成了正規的職業化教育,在這種職業化氛圍中誕生的法律人共同體。而這個共同體出於職業自覺,都開始不同程度的開始拒絕和排斥非專業人士參與決策,而雙方的矛盾就是陪審團”廢法權“。1895年,聯邦最高法院在Sparf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作出5:4裁決,推翻了上面提及的Georgia v. Brailsford的判決,裁定聯邦主審法官沒有義務告知陪審團有權力審理法律適用問題。
雖然該判決沒有徹底剝奪陪審團的”廢法權“,該權力卻名存實亡。1988年United States v. Krzyske一案中,陪審團曾經寫紙條詢問主審法官是否有廢法權,法官卻告訴陪審團”根本沒有這樣的東西,如果你們這麼做了就會違反你們立下的誓言並違反法律。“被告就這個明顯不誠實的陪審團指示繼續上訴,可該法官的言行卻得到了上訴法院的支持,而最高法院對此保持沉默拒絕受理。而到現在,最常見的做法是法官要求陪審團遵照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來審理事實部分,並且禁止辯護律師提醒陪審團有廢法權。
這就造成了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巨大鴻溝:一方面直到20世紀中後期聯邦最高法院還在大力讚揚陪審團是防止“司法暴政”,“貪腐檢察官”和“統治者壓迫”的“守護者”,一方面卻剝奪陪審團在司法體系中的權力和地位,結果出現沒有人敢説陪審團沒有”權力“廢法,但陪審團卻沒有”權利“知道他們有這麼一個”權力“。更詭異的是,美國法學界近十幾年來有關陪審團的書籍都不同程度支持其廢法權,可法律實務界卻對陪審團有着敵意和不誠實的態度,以至於前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的首席法官Bazelon就説整個司法機關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故意的不坦誠”現象。部分“原旨主義”法官認為這麼做是符合立憲國父們的本意,可事實上這和國父們的想法可謂背道而馳。
陪審制衰敗原因
之所以美國法律實務界會在陪審制的問題上“違背國父旨意”,其根本原因是如今的美國已經和1789年的美國截然不同了,正所謂”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美國法律實務界“出此下策”實乃美國憲法修憲困難而不得以為之。
首先是陪審員素質的急劇降低。
和我們所想象的普通民眾不同,文獻記載中早期美國普通民眾對於法律問題有着高度的興趣和廣博的知識。在獨立戰爭之前,當時最偉大的普通法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四卷本普通法專著《英國法評論》在北美殖民地累計賣出了2500套,基本上每一千人中就有一本,如果把借閲人數算進來的話,北美殖民地相當多的民眾接受了完整的法律訓練(這四本書我至今未能看完,慚愧)。這也是為什麼在部分國父看來,法官和普通人在法律知識上是平等的:1814年到1818年羅德島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的本職工作是鐵匠,而同一個法院1818年到1826年的首席法官則是務農為生;在新罕布什爾州最高法院,曾經有牧師,商人,農民和手工業者出任法官的事蹟。美國民眾法律知識之深厚為陪審團審理的公正性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樣才有可能發揮”常駐制憲會議“的功效。
但如今的陪審團卻不再具備如此高素質了。
第一,早在1946年聯邦法官Julius Howard Miner的論文中就指出,在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的時候辯護律師傾向於挑選笨人。根據他的觀察,“一旦陪審員表現出聰明和理解力,他就會被辯護律師請走”。挑選笨人當陪審員的目的很明確,那就是好忽悠,這也是美國屢屢出現O.J. Simpson這樣的冤案的原因。筆者在法學院學刑事訴訟的時候一個笑話就是“庭審就是兩個騙子忽悠一羣傻子的遊戲。”經常辯護律師用一個概率論統計學的常識來描述一件事情的時候就會把陪審員繞進去(最典型的就是前幾年佛羅里達州的那個Trayvor案中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所以Miner法官就曾呼籲要對陪審員測智商(40年代這還不算政治不正確)。有數據顯示,美國陪審員平均教育水平為12.6年,差不多相當於高中畢業而已,低於美國平均教育水平,讓這些人去判斷別人的生死無疑是一件很冒險的事情。相比之下,美國的律師至少比普通陪審員多接受7年的教育(4年本科+3年法學院)。而陪審員通常沒有任何案件審理經驗,就算之前做過陪審員可能審理的案件也很有可能完全不同。相反,律師和法官都經過長期法律實務積累了豐富經驗,比陪審員更勝任庭審工作。
第二,因為寬鬆的豁免制度和巨大的機會成本讓很多人選擇不擔任陪審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先生在《記一次刑事陪審員預選》中就曾記載50多名候選陪審員中30多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擔任陪審員,而很多時候他們的理由並不是真實的。美國Business Insider的主編就曾頗為驕傲的記載了一次他如何逃脱陪審員義務的:只需要騙法官説你有偏見就好。因為僱主通常不會為你擔任陪審員期間的曠工發工資,所以接到陪審員傳票的民眾經常面臨兩難:一邊是自己的生計和收入,一邊是神聖的公民責任,而最後人們的選擇往往是飯碗。這現象在經濟衰退期間更是顯著,因為哪怕是失業的人也要趕着去找工作,而不是坐在法庭一兩個禮拜。這中間巨大的機會成本導致社會上越有能力的人越不願意擔任陪審員,因為他們幹什麼對這個社會的貢獻也大過審一個案子。最後剩下來的願意擔任陪審員往往是沒有工作的,能力欠缺的,家裏沒孩子的老人,婦女和少數族裔。有數據顯示,一個普通的陪審團中超過一半是女性,而多達四分之一是黑人,這兩項數據都比他們在社會中的實際比例要高。美國人有多麼不喜歡參與陪審團呢?2007年美國大約3200萬人收到陪審員傳喚令,但最後只有150萬人做了陪審團,只佔全國三億人口的0.5%而已。
第三,社會的急速變化和法律的複雜化讓陪審團越來越難勝任審理案件的工作。如今已經不再是當年劉邦約法三章的時代了,法律的發展早就超過了普通人認知的範疇,常見的類別就包括:行政法、反壟斷法、破產法、兒童保護法、少年犯罪法、民權法、公民自由法、反歧視法、電信通訊法、公司法、環境保護法、刑法、教育法、就業法、勞動關係法、婚姻法、家庭法、政府承包法、健康事務法、房屋買賣租賃土地法、移民法、知識產權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海商法、國家安全法、證券法、税法、體育法、娛樂行業法、信託遺產法、憲法……光大類就有幾十個,如果小類就更數不勝數,同一個法學院畢業的同學很可能專精的領域完全不同,甚至同樣主攻公司法的兩個律師還有一個專精併購一個擅長融資的區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都不會就同一個法律形成一致的意見,我們當然就更不可能指望隨便湊12個人就可以接過一個專利法的案子來審理其中是非對錯,因為很多時候他們可能壓根沒有相關的知識儲備。過去我們説隔行如隔山,現在行業之間的專業壁壘用珠穆朗瑪來形容方不為過。
第四,陪審團即使是僅僅參與事實部分的認定,其本質也是在回答一個法律問題,那就是證據充分性。就以刑事案為例,陪審團要判斷檢方的證據是否滿足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但陪審團沒有過去的經驗,不能像律師那樣有條件做法律研究去比較相關的案例,理論上也不能向法庭以外的人詢問,這讓他們很難判斷證據是否充足。最後很可能出現同樣的案子,A證據不如B多,但A陪審團判被告有罪,B卻讓被告逍遙法外。雖然僅僅是裁定事實部分,可這些事實是否足以給一個人定罪卻是實實在在的法律問題。每個案子都有差異,連專業律師都不可能在沒有看過卷宗沒有做過調查之前有信心的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卻指望12個沒有法律訓練的人能得出比律師更專業的判斷恐怕有違常識。
第五,有研究證明陪審團並不是沒有偏頗的,陪審團不帶偏見來出庭的理想狀況是不存在的。最新研究顯示,陪審員的性別,年齡,族裔,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收入狀況,以及各種要素的疊加對於陪審員是否同情被告,是否信賴警察,是否接受辯護律師的策略,是否接受檢方策略都有着顯著影響。而理論上我們假設陪審團不接受外界信息也僅僅是一個假設。研究證明大約有近四分之一的陪審員承認自己和其他人討論過案情,或者從報刊媒體上對此案有過了解,因此他們很容易會受到輿論的影響,而這些受了影響的人則會進一步去影響其他陪審員,導致整個陪審團審議過程變質。陪審團審判與其説是指望他們公正裁決,不如説是看運氣好壞。而最基本的陪審員遴選規則對於被告其實也非常不利。陪審員要求沒有犯罪記錄,這意味着陪審員很難對被告產生共情,不能理解被告在惡劣生存環境下被迫做出一些反社會選擇,而這在美國就很容易被人歸咎為白人陪審員和黑人被告之間的矛盾。陪審員也要求英文流利,這就對大量新移民罪犯不公平,因為陪審員顯然不大可能出身移民社區,而被告如果英語不好則很難做自我陳訴打動陪審團。而且所謂的隨機抽取本身就不夠隨機,因為樣本是從本地的選民名冊或者電話本中抽樣,但窮人因為經常搬家,他們一般不會每次搬家都重新去選民登記,通常是等到選舉年再説,那麼中間沒有登記的這幾年就自然不會被選作陪審員。加上手機的普及,年輕人和窮人不會去辦固定電話,所以他們也就從陪審團的樣本中消失了。這樣抽出來的陪審團根本不能反映社會真實面貌,更可能是“老年白人女性”。
而正是因為陪審團非常不靠譜,美國司法界在不觸動陪審制的基礎上採取了一系列”繞過陪審團“的司法實踐,而這又進一步將陪審團邊緣化。
第一,大量行政法院的出現,也就是所謂的Article I court。我們常説的聯邦法院系統因為是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的,所以是被稱為Article III court,但隨着社會發展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這種什麼案子都接的法院也面臨專業化不足的問題,一個法官專利殺人白領犯罪什麼案子都審的結果就很可能是什麼都不精通。於是美國國會授權行政機關,也就是白宮,在各行政部門下面設立專門的法院,因為這項授權來自憲法第一條有關國會權力的部分,所以被稱為Article I court。這類法院包括環保署下屬的法院,移民局下屬的法院,國防部下屬的外國情報法院,勞工部下屬的國家勞動關係局法院等等,而這些法院因為審理的案件專業度極高,而且政府為了節省開支,都不設陪審團,而這些法院受理的案件比聯邦法院案件多幾十上百倍。美國甚至還有交通肇事法院,也屬於行政法院,也沒陪審團。
第二,控辯交易在內的庭外交易的普及。所謂控辯交易就是檢方在庭審前和被告談條件,如果被告認罪,那麼就減少指控減少判刑;如果被告負隅頑抗堅持要上庭,那麼就加重指控加重判刑。雖然這項做法備受爭議,可如今美國95%以上的刑事案是以雙方達成交易被告主動認罪而結案,僅僅只有5%不到的案件會由陪審團審理(在州一級更少,威斯康辛州2003年到2012年陪審團審理比例僅為0.935 percent to 1.25 percent)。檢察官之所以熱衷控辯交易一方面是為了節省陪審團審理的成本,聯邦陪審員雖然每人每天僅僅40美元,但每年累計也是天文數字;一方面也是覺得陪審團難以預測,案情如何發展有時候實在看運氣,有數據顯示陪審團比法官更傾向於放走罪犯。而辯方也有同樣的苦惱,一旦上庭律師費暴增,這對於窮人被告非常不利。美國雖然有免費的公益律師,但因為美國罪犯中窮人佔大多數,因此公益律師根本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而因為政府經費有限,所以公益律師無法吸引到最優秀的法學院畢業生加入,因此整體水平要低於檢察院。而因為經費和人力有限,公益律師比普通的辯護律師更容易讓被告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認罪條件,從而避免花時間上庭,也就減少了陪審團的出現。
類似的庭外交易在民事領域也很普遍,美國稱之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就是我們熟知的仲裁,和解,調停等等。現在大多數商品的説明中都有仲裁條款,比如你安裝軟件的時候你看也不看就點了的軟件使用條款就通常包含仲裁條款,大多數國際貿易合同也都傾向於用仲裁,其原因就是上庭費時費力費錢,還有陪審團。民事案件陪審團審理的比例在聯邦法院2012年是1.2%(1961年6.1%,2002年1.8%),而在州一級更低,全美國50州(Examining Trial Trends in State Courts: 1976-2002)1999年只有0.462%的民事案件經由陪審團審理。
第三,法官審理的普及。這個其實和第一條是類似的,但筆者想強調的是即使在傳統的Article III court原被告也越來越多的請法官審理整個案子,而豁免了各自陪審團審理的權利。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特拉華州的衡平法院。美國五百強級別的大公司有60%以上將公司註冊在特拉華州,美國東部一個彈丸之地,而主要原因就是該州的衡平法院沒有陪審團,因此不需要擔心商業糾紛,公司併購,專利侵權等極端複雜的案件會交給普通民眾來審理。而該法院因為長期受理類似案件,其專業化程度全美罕有匹敵,以至於學公司法大家學的都是特拉華州的法律。而因為大量案例的積累,幾乎各種類型的糾紛都有前例可循,加強了法律的可預期型,更有助於公司決策。
第四,陪審團適用範圍的縮小並降低了陪審團形成意見的標準。很多州限制了陪審團適用的範圍,比如説涉案金額較小的小額法庭是沒有陪審團的,罪行較輕的刑事案也是沒有陪審團的。而且為了增強陪審團的效率,很多案件已經不再要求陪審團達到無異議結果,有的州只要能達到三分之二乃至簡單多數就可以定罪,所謂“一個人反對”就判不了刑的事情是非常少見了。
第五,科學進步以及司法體系的成熟。科技進步指的就是諸如WestlawNext這樣的法律檢索數據庫的飛速進步,以及法律網絡社區的發達。律師用WestlawNext主要是查找案例,但現在功能強大到可以根據手頭案件的基本信息(案情,對方律師信息,法官信息等)來預測賠償的數額和判刑的時間,在這種強大的人工智能的幫助下律師足不出户就對結果知道了個七七八八,上庭變得越來越沒有必要。司法體系的成熟就包括很多方面,科技進步是一部分,還有律師專業技能的提高,可以根據案件的結果來分配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比如可以根據一個案子的潛在收益來判斷當下的調查具體投入多少,或者向客户收費多少,律師事務所才能盈利;如果上庭陪審團最多也就賠100萬,現在對方提出80萬和解,律師通常就會見好就收。與此同時,客户法律知識以及風險控制能力也在提高,因為不管賠償還是刑罰都是律師和客户溝通的結果,客户願不願意花更多時間出庭為那邊際收入或刑期去爭取陪審團的同情本質上是一個經濟問題。
第六,陪審團審判是很貴的。陪審團審理從一開始的陪審員遴選,到庭審的時間成本,陪審員報酬都是要政府花錢的。美國現在每人每天40美元,包括替補在內的15人陪審團一天就是六百美元,一週就是三千美元,而美國聯邦和州每年僅擁有普遍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就接到上千萬的案件,而這還是1999年數據。如果照此估算,假設美國全部採用陪審團審理,每個案件審理一週,那麼僅政府的司法開支就近400億美元。而在英國,早在1999年統計就顯示下級法官(Magistrate)審判每個案子平均成本1700英鎊,陪審團審判成本則高達17500英鎊,而如果案子轉到王家法庭,這兩個數字還要翻十倍。更可怕的是,到了2012年,王家法庭每天的成本就高達3000英鎊,下級法官則是900英鎊每天,而他們審理的案子很多涉案金額都沒有庭審成本高,比如80%的盜竊案都不足200英鎊。最後英國覺得成本太大,不得不大幅度削減陪審團審判的適用範圍。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澳大利亞,僅新南威爾士州2011年陪審團開支就高達780萬澳元,逼得該州法院首席法官指示下面法官必須儘可能讓案件在庭審前和解。而且陪審團審判也給律師更多負擔,陪審員遴選的問卷設計,陪審員的背景調查,出庭前的證人和客户培訓,聘請專家證人等等都是要花律師很多精力的,這意味着更高的律師費,意味着窮人在這種制度面前天生處於劣勢。
其實隨着社會的多元化發展,陪審制存在的基礎已經動搖了。陪審制的精髓是同儕審判,也即是被告只能被和他背景類似的人審判。而這在中世紀是可行的,因為社會關係相對簡單,經濟結構相對單一,民事糾紛大多是簡單的僱傭合同或者田地糾紛,而刑事犯罪則是常見的殺人放火偷雞摸狗,因此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陪審員並不需要多麼豐富的知識儲備和多麼深遠的政策考量,憑藉樸素的正義感,單純的價值觀和基本的判斷力就可以做出認清案件的事實,並得出有效的裁決。可如今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社會分工愈加細化,在這種情況下,“同儕審判”的標準已經名存實亡,陪審團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跟陪審員生活經歷和知識背景毫不相關的。如果要繼續恪守同儕審判的標準,那麼蘋果和三星的專利案應該讓微軟,谷歌,HTC派代表組成陪審團;醫療事故應該讓各醫院受到認可的醫生組成陪審團;中石油是否涉及壟斷則需要讓中石化中海油美孚埃克森殼牌組成陪審團;政府承包合同糾紛則要其他政府招標辦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包商組成陪審團……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恰恰説明陪審團需要專業化,可事實上這樣的事情並沒有出現,所以美國司法界才會專門開設法院審理某些專業化程度高的案件。而即使是無法迴避陪審團的案件,涉案雙方也會儘可能選擇專業性強的法院受理,如蘋果訴三星選擇就是聯邦地區法院加州北區法庭。該法庭受理美國絕大多數的專利案,專業性遠超一般法庭。
中國不應該建立陪審制
首先,中國法治基礎薄弱,人民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普及程度非常低。中國人口大約14億,可是律師數量卻僅有23萬多人。美國人口3億,可律師數量卻多達126萬。美國四成以上的人口有大專或本科學歷,近六成受過不同程度的大學教育,可中國2010年的人口普查顯示成年人受教育水平僅為初二。美國律師占人口比例是中國的25倍多,美國實行陪審制近400年,美國人受教育水準幾乎是中國的兩倍,可美國陪審制卻陷入邊緣化的困境,被法律專業人士所排斥。相比之下我們要讓陪審團發揮弘揚社會公正的功效,在短時間內恐怕非常難以實現。
也許有人會説如今的中國人比美國建國初期的民眾水平要高,但正如前文所述,美國建國初期民眾的法律水平之高可謂世所罕見。而這也相當程度得益於美國當時社會經濟水平較低,生活生產方式簡單,社會組織模式單純所致,可以説是民眾高素質和社會低水平的完美結合。而如今中國情況恰恰相反,我們民眾素質有限,可社會整體發展水平卻相當高,但各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卻極大,加上正處社會轉型期,這個時候引進陪審團並不能取得我們預期的效果。
如果説設立陪審制是為了提高公民的法司法參與,那我們完全可以採用其他的替代方式去實現,比如免費的法律講座,公立圖書館設立專門的法律專櫃並配備有接受過法律訓練的圖書館員,法學院和中小學的互動,鼓勵民眾旁聽審判,法律法規的電子化提高檢索信息化程度,加大法學院的投入培養更多的律師,甚至鼓勵人們打官司配備更多的公益律師等等。
其次,英美陪審制的建立和英美兩國當時政府職能非常不完善有着密切關係。和我們通常認為陪審團屬於司法機關的看法不同,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認為陪審團功能類似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按照我們今天的看法就是行使了檢察院的職責。事實上,19世紀以前的英美兩國也的確沒有專門的公訴機構和刑偵部門,因此早期陪審團甚至還有探查案情的職能,陪審制的出現其實是西方早期制度建設不足的一種妥協式做法。英王威廉一世亨利二世創立這個制度並不是因為這個制度好,而是因為國王權力不夠所以需要靠士紳的力量來和地方大貴族奪權,威廉一世一輩子大部分時間住在諾曼底,地方上必須搞權力制衡從而實現穩定。而隨着英美政府職能的完善,陪審團的功能也逐漸被剝奪,到最後僅僅剩下審理事實認定的功能。
相比之下,中國自古以來政府職能就遠比同時期的西方完善,早在秦朝就建立了強大的中央集權體制和完備的司法制度,得到了福山等美國學者的高度評價。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有關法律部分內容之細緻讓我們當代人都為之汗顏,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社會風俗更是實現了高水平的法律知識的普及。雖然我們法律自古以來就有各種不足,在地方上也有類似陪審團這樣的鄉民士紳參與的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但整體而言我們的政治制度並沒有孱弱到中世紀歐洲那樣的地步,因此類似的制度也很難被納入主流。改革開放以後政府職能發展更是一日千里,三十年走完了西方幾百年的路。雖然我們現在司法制度有着各種不足,但問題並不是出在缺少陪審團,而是法律從業人員奇缺,法官專業化權威化程度不足,民眾普遍缺少法律意識等問題。就算設立了陪審團,也不能從根本上依靠陪審團實現社會正義,而更可能出現把錯誤判決歸咎於陪審團這樣迴避問責的現象。
再次,中國的政治結構和社會生態決定了陪審制在中國很難行得通。英美的司法機關其實是在模仿英美的立法機關。眾所周知,英美都是兩院制,英國是貴族院和平民院,美國是參議院和眾議院,前者代表穩定性和經驗,後者代表直接民意。同樣的,英美司法機關則是職業法官和陪審團構成,前者代表法律經驗,後者代表社區民意。中國如今是人大一院制,我們並沒有貴族院參議院這樣的機構,那麼如果按照英美製度建設的精神,我們是不是司法機關也該搞法官中心制呢?而且我們的法律就理論上而言是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人大所頒佈的,僅憑十幾個人的好惡就可以對這些法律進行臧否,是不是有違民主精神呢?而且同一個法律,在上海就被廢法,在北京就得到支持,西部人民一個想法,沿海羣眾一套主意,那怎麼建設法治社會呢?而且長期觀察發展中國家實行陪審制的西方學者就曾指出,陪審制要正常運行的最基本條件就是該社會在人種,經濟,文化,語言和宗教等事務上要儘可能的趨同,而這恰恰是處於轉型期的中國所缺少的。
第四,英美陪審制引進大陸法國家經常出現水土不服。世界上各國採用陪審制的情況分三類:1)沒有陪審制的國家有智力,捷克,匈牙利,印度,以色列,墨西哥,荷蘭和南非,這裏面有三個是前英國殖民地已經放棄了陪審制;2)讓普通民眾和專業法官一同討論的有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波蘭,葡萄牙等,這裏面大部分都是大陸法國家;3)而採用陪審制的國家和地區則大部分是前英國殖民地,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愛爾蘭,蘇格蘭,美國等。
在薊門決策中丁相順老師為了論證“民眾參與司法是世界潮流”,舉了日本西班牙和俄羅斯三個例子,可這些國家引進陪審制之後卻出現了許多不可欲的後果。如日本2012年法務省就討論將部分案件排除在陪審制外,因為陪審團經常將走私毒品等重罪犯判無罪,日本法務省官員就認為大多數日本民眾並不能充分了解這些犯罪的巨大危害。西班牙在1995年引進陪審制之後也出現了很多問題,許多備受關注的大案要案雖然檢方證據確鑿但陪審團依舊將他們無罪釋放,現在西班牙也在檢討如何限制陪審制的適用範圍,有學者認為“主張陪審團比法官更適合探尋案件的真相與其説是事實不如説是一種信仰”。同樣,俄羅斯的陪審團權利本來就很小,可俄羅斯還是在2008年和2012年先後立法繼續削減陪審團的權力,主張的理由就是陪審團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並且很容易“受到外界威脅,暴力,勒索和賄賂的影響。” 支持該法案的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就説“不幸的是,因為各種原因我們的陪審團並沒有很好的完成本職工作”。據波士頓大學2010年的統計,俄羅斯的陪審團僅僅審理了全國0.05%的刑事案,2003年莫斯科法庭給1200人發出了陪審員傳票,但僅有60人願意擔任陪審員。
第五,中國缺少陪審制所必須的法律制度基礎。劉哲瑋老師的觀點和我不謀而合,所以我直接引用如下:
“民事訴訟在中國建立建美國的陪審制,短期內建立會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務是非常艱鉅的。我講幾個:
第一,證據制度。美國有非常多的證據制度幫助法官指導陪審團在審判時認定哪些證據能夠進入程序,哪些證據能夠被陪審團採信,而我們是沒有的。(附個人經驗,美國的證據法恰恰是假定陪審員有偏見所以才創立的,學證據法目的是為了排除證據)
第二,是分流機制。美國有很多程序限制陪審團的使用。説到“summary judgment”這個詞,可能對於大陸法系的中國不太熟悉,不應該翻成““簡易程序”,而是一個庭前分流機制”,或翻譯成“即決判決”更合適一點。也就是説這個案件,如果用“Summary Judgment”就不能進入到“trial”,不能進入到後面的庭審中,從而避免掉後來的庭審中。,不管是法官審判還是“trial”——由陪審團審判,我們除了調解以外,都得進入庭審審判,工作量非常大。
第三,是我們沒有像美國那樣解決法律與事實的分割問題。我們現在正在做的工作,是培養大家對分清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的區分。但很長一段時間,培養出來的成品,是法院的法官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也是分不清不分的。所以,沒有嚴格的區分機制。最關鍵的是監督機制。美國的上訴法院的審判機制、最高法院的審判機制和一審是完全不一樣的程序。美國的聯邦法院、最高法院大家能夠看到,不像一審的庭審,而是完全跟答辯一樣,是一個律師在那裏回答9個大法官的提問,不解決事實問題,只解決法律問題。我們不一樣,最高法院只解決事實問題,審事實問題,監督也是通過事實來監督。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兩種不同監督模式。英美法系靠擴律師和陪審團的監督,大陸法系靠上級法院的監督,是不同的監督機制。我們國家目前沒有變的慾望。我僅僅是從民事訴訟程序本身的設計上來説,要改革的話,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六,中國缺少英美國家實行陪審制所必須的質疑政府的傳統。英美陪審制之所以會被美國國父們看做制衡暴政的武器,其主因並不是陪審制的優越性,而是英美兩國人民長期以來對政府極為忌憚的態度。美國憲法是一部限權的憲法,美國社會至今在相當程度上也是一個追求小政府的社會,美國人民更是把“政府是必要的惡”這種話當做口頭禪。且不論美國人民的理念和美國的現實是否吻合,但這種對政府極端不信任的態度讓美國的陪審團更傾向於作出對被告有利的裁決,甚至出現辛普森那樣放走罪犯的事情。
可中國人並沒有這種極端懷疑政府的傳統。幾千年在君君臣臣教誨下成長的中國人和政府的關係天生和西方不同,大多數中國人至今都很難接受無罪推定這種基本的刑法常識。且不説從來沒有做過陪審員的大陸人,就説長期被英國殖民的香港人,他們曾經創下的超過90%的定罪率,在全世界只有朝鮮可以匹敵。早在1855年就曾經出現在庭審中法官明確指出證據出現明顯紕漏的情況下兩個香港陪審團先後判被告有罪的荒謬事件,而香港人民嫉惡如仇的心態甚至讓一個因為勒索10塊錢而被陪審團判15年流放的被告上吊自殺。而香港的陪審團其實是非常不具有社會代表性的,因為香港過去的陪審員必須英文流利,因此他們其實是來自受教育水平更高,社會經濟地位更高的階層。但這麼高素質的陪審團判的案子尚且如此,尚在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大陸實行陪審制恐怕效果還要再打一個折扣。
最後,陪審團在冷戰後世界範圍內的短暫擴張和美國大力宣傳不無關係,成為民主第三波浪潮的一部分。陪審團這個在美國國內幾乎被法律從業人員和普通民眾嫌棄的制度,但拜偏頗的公民教育和強大的好萊塢影視所賜,美國大多數人民對此並不知情,而把律政劇當做現實(筆者最近正在導師的幫助下設計問卷,試圖調查這種認知上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值得注意的是,陪審團近20年的興衰與美國霸權的興衰成正相關,日本西班牙俄羅斯引進陪審制都是在冷戰後美國獨霸的初期,而三國對陪審制的限制則均發生在08金融危機之後,恐怕這裏面並非巧合。
薊門決策各位專家的點評
何兵教授
“平時你們總是説相信人民,一到司法就不相信人民?其根本不是素質不行的問題,而是,人民沒有參審的問題。陪審制是公民直接參與到司法中。司法是職業法官的還是人民的?”
司法問題和科學問題一樣,討論的是真相,這並非民主可以解決的問題。美國司法民主已經到了極致,全國39個州的法官是民選的,但這一樣有大量利益集團的參與,阿拉巴馬州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選舉更是出現雙方近千萬級的競選對壘,而她自己都承認這很難讓民眾不產生“公正待價而沽”的看法。而美國檢察官民選的負面結果之一就是檢察官和警察公會勾結,欺壓少數族裔,對警察殺人網開一面。
“法官獨立以後會怎樣?我有一個同學在重慶當一箇中級法院的院長,就讓法官獨立,審判委員會很長一段時間不審判案子,結果怎麼樣?他説“還不如我管他們好,不管不行”。所以政法委、院長、審判委員會、廳長不管法官,如果人民不管法官,法官會幹什麼?天知道。”
這隻能説明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缺位。美國的司法獨立僅僅指的是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不受干預,雖然這也是很值得商榷的説法,但並不意味着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欠缺。比如人事任命,財政撥款,案件分配,日程安排,乃至科技運用,內部裝修都會有法院內部的制度運作,而主管的通常是該院的首席法官,而州或者聯邦的最高法院首席則對系統內所有法院法官的日常工作負責。何教授在這裏將司法獨立和內部制度混亂併為一談。
“為什麼陪審制度能夠促進司法?陪審制的特點一是,選擇陪審團是當事人的權利;二是,陪審團構成嚴格;三是,陪審團的職責在於事實認定,但也可以拒絕不公正的法理適用。四,秘密合議時不對外公開。”
陪審團構成並不嚴格。前面筆者大致説了隨機抽樣對窮人和年輕人的天然歧視性,而法律實務中操作陪審團人員構成的方法多種多樣,美國法學界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現在甚至有律師讓助理當場調查陪審員社交網絡資料來進行選擇的深度調查案例,可以説陪審團的匿名機制在無孔不入的現代科技面前可謂形同虛設。
在美國,陪審團法理上的確還擁有所謂的“廢法權”,可實際上已經被各級法院給剝奪,而廢法權引來的問題比解決的要多。如今美國支持廢法的法學家大多活躍於極右翼的卡託研究院等機構,並非美國法學界主流。
陪審團的確是秘密合議不對外公開,但有法與心理學研究指出,陪審團經常會陷入Group thinking和Peer Pressure等困境,作出的判斷經常有誤,更多時候是急於完成議論結束審理而作出倉促判決。
凱文·約翰遜院長
約翰遜院長是筆者非常敬仰的學術界前輩,但筆者對其高度認同的是他在移民法上的造詣,而非憲法和陪審制。約翰遜院長前面幾段都是介紹美國陪審制在憲法中的地位以及實踐中的程序,和筆者前文基本一致,所以不做引用。筆者與其觀點相異的地方在這裏:
“顯然作為民主的基石,這是陪審制得以保留的最重要的原因,但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原因使陪審制保留下來,其中一項是陪審制具有合法性,不是由政府而是由人民決定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這個更加具有正當性。在一些複雜案件中,人民更傾向於接受陪審團人民做出決定,而不是政府做出決定。美國由12個陪審員構成陪審團,在陪審制之下會有多人決策做出一個結論,質量上顯然優於一個人得出的結論。美國經常説‘三個臭皮匠頂過一個諸葛亮’,英國陪審團裁決後往往會得到一個來自於背景多元、不同知識背景,經過充分討論、商討後得出給論,這是更好的一件事。”
首先,陪審制得以保留更大程度上是因為美國修憲難度遠高於英國,所以英國可以輕易的廢除陪審制中的部分內容(英國1933年廢除大陪審團),而美國就幾乎不可能通過修憲達成這一目的,只能如筆者前文所説的另闢蹊徑。
第二,複雜案件中,涉案雙方更不傾向於讓陪審團審理,不然不能解釋美國各法學院通行的《公司法》教材以特拉華州案例為基礎,因為大企業大公司都把總部設在沒有陪審團的特拉華州。
第三,陪審團構成並不會趨於多元,而呈現教育背景普遍較低,族裔構成普遍單一,工作收入普遍較低的現象。
第四,沒有數據顯示多人合議作出的判決優於一個人,最典型的莫過於美國主導的古巴豬灣事件。當時號稱集合了美國最聰明的人的肯尼迪內閣居然犯下各種誤判,導致推翻卡斯特羅的政變計劃迅速失敗,而這成了政治決策學的經典案例。而肯尼迪恰恰是吸取了豬灣事件的教訓,才在後來的古巴導彈危急中屢屢離開內閣會議聽取其他低級別智囊的意見,並多次離開會議“呼吸新鮮空氣”來擺脱他人影響,最終避免了世界爆發核戰爭。
下面約翰遜院長繼續介紹陪審團的細節問題,筆者基本認同,直到——
“美國人趨向於認為在陪審制下,糾紛能夠得到妥善的、正確的處理。雖然人們總是對陪審制有這樣或那樣的抱怨,但我認為,美國現在的陪審制總體是很好的,不需要整體考慮修改,邊邊角角、小修小改就可以了行,因為總體是很好的。”
美國人的判斷在筆者看來是受到媒體和公民教育的誤導所致,和現實情況存在巨大的差異。當然現在這僅僅是筆者的大膽推測,雖然得到本校相關學者們的謹慎認同和身邊小樣本問詢證實,但還有待未來問卷調查的結果。不過感興趣的讀者可以等待筆者未來幾天關於大陪審團制度問題的長文分析,相信可以做一個比照。
何兵教授
“謝謝凱文·約翰遜院長的報告,按照中國的説法這是在“傳經送寶”,陪審制從他們那兒開始的,有人經常説陪審制在中國不能推行,因為,這個在美國已是走在衰落之路上,經過院長這麼一的説法,我們就明白了,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美國的陪審制只需修改邊邊角角,而非大修,更非衰落。“陪審制是自由的明燈、憲法的車輪,是800年來代代相傳的課程,對於培養英國人的守法習慣起到莫大的作用,只要陪審制度存在,英國的自由就永遠存在。”再次感謝院長。”
何兵教授在這裏再次誤導了聽眾。就算美國陪審制如約翰遜院長所説“沒有大問題”,但還是不能掩蓋陪審制被美國司法界拋棄的事實,前文筆者數據詳實不再贅述。
李紅海教授
“16世紀時,亨利一世流亡到法國,對比英國和法國的情況,説過這樣一句話,他認為陪審制在法國之所以施行得很好,是因為法國在當時為一個貧富差距比較明顯的國家,有的人特別富,有的特別窮。但英國是中產階級階層特別大的社會,這個階層能夠“控制住這個社會”(亞里士多德),他認為這個基礎是中產階級龐大為基本要求。”
第一,亨利一世生於1068年,死於1135年,活不到16世紀,而且也沒有流亡法國的歷史,因為他當時就是諾曼底公爵,本來就是法國人。我估計這裏是筆誤。
第二,中產階級是工業化發展以後才出現的階級,19世紀以前世界各地普遍存在懸殊的貧富差距。當時只有有一定數額財產的人才擁有選舉權,假設這些人算是中產階級,那麼在英法美等國都在1%左右。我個人認為陪審制是否正常運行和中產階級的規模不相關。
李紅海教授的看法非常審慎,很多觀點和筆者不謀而合。
丁相順教授
“從做諸類陪審和參審的區分,世界範圍來看,民眾參與司法是世界潮流,為什麼這麼講?我有例證:俄羅斯1993年通過了英美式的陪審法,西班牙1995年通過了憲法建立陪審制,日本2004年通過了裁判員(日本的法官叫裁判官,所以老百姓參與審判是裁判員,和Umpire不一樣,大陸的中新社、新華社在報道時犯了錯誤,把“裁判員”翻譯成“陪審團”,日本在二戰之前實行過陪審制,2014年通過的法律要區分於二戰之前的陪審制,所以加裁判員制度,這是東京大學教授松尾浩野先生的發明),。這個法律,日本在此過程中經過5年的準備,到2009年才實施。大家可能,日本2010年的司法改革是日本司法改革十幾年中最成功的。韓國2008年建立了陪審制,韓國陪審制的做法是老百姓做出的事實判定,不具有拘束力,效力取決於法官,法官可以忽略陪審團做出的決定,但必須要説明理由。韓國有幾千個案件由陪審團做出決定,其中被法官排斥不用的也只有幾十件。所以,這是第一點,民眾參與司法制度是潮流,但各國只是採取了不同的做法。共性是特別是新興國家民眾參與司法制的做法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採用。這個問題在會前討論過,為什麼?大家普遍的討論結果是因為刑事裁判會決定人的自由。一個案件為什麼要採取民眾參與司法裁判?是因為,職業法官不能夠完全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尤其是其中涉及到人身重大的權利——自由時,需要一個新的視角,我想這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一些國家採取民眾參與司法裁判形式的根據吧。這是第一方面。”
韓國的筆者沒有研究,但日本西班牙俄羅斯的情況前面有詳細解釋,恕不累述。
“美國運用得很好,看美劇,包括我自己的親身感受發現律師、檢察官是參與其中的,首先案件能不能裁,進行審理,被告人有權利,憲法第六修正案是被告人的權利,這個問題是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要根本性考慮的。”
美劇的誤導就不説了。丁教授前面説來美國考察半年旁聽了幾次陪審團審議的案件,然後得出了上面的結論。但這裏存在一個嚴重的“倖存者偏差”,因為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沒有走上法庭,而是在前面就認罪或者和解了,丁教授看到的本來就是篩選產生的結果,而忽略了篩選的過程,因而忽略了被篩選的信息。美國人是有選擇或者不選擇陪審團的權利,可實際上他們絕大多數不選擇陪審團,而這恐怕比選擇更值得學者去研究。
不過筆者對於丁教授指出的中國訴訟制度並沒有為陪審制作出相應準備非常認同,如今的訴訟制度和陪審制是不兼容的,強行上陪審制恐怕只會水土不服。而丁教授對於外來制度保持開放思維的學術態度筆者非常讚賞。
施鵬鵬教授下面關於法國陪審制發展的論述筆者不瞭解,因此不妄加評判,其他部分基本認同。
何兵教授
“我在研究陪審團時,瞭解到一個丹麥的資料,丹麥職業法官在審理互聯網的案件時,把文章組合上網了,就出錢。法官為了找什麼樣的陪審員?跑到丹麥的賭主場找了一些賭徒(丹麥小賭場是合規的),玩,直接問他(賭徒)‘你學過法律?。’‘沒學過。’‘那太好了!喜歡看書嗎?’‘不喜歡。’‘懂互聯網嗎?’‘不懂。’‘就是你,你來吧。’所以,丹麥選用陪審員比較有意義。你剛才你説到的搶一個包子非罪化,這是陪審團的問題還是我們的問題?所以,陪審團的重要功能是廢法。法,有很多垃圾把它廢掉,讓議會廢掉可能廢不掉,所以陪審團的重要功能是廢法。最高法院一個司法解釋説網上轉500,就把單位給抓起來。”
首先,丹麥貌似沒有這麼“有意思”的陪審員遴選。筆者為此特地查了Criminal Law in Denmark一書,124頁,大致是丹麥按照人口比例抽取平民法官,也就是陪審員,然後由法院工作人員按照花名冊一個個排下來,陪審員得到通知的時間很短,然後法官則會在法官辦公室詢問陪審員們是否認識被告或者任何涉案一方,是否有偏見,然後完成遴選。當然,世事無絕對,可能何兵教授説的情況真的有。
其次,廢法權問題。搶包子有沒有罪?我想是有罪的,但要不要坐牢?這在美國恐怕也是罕見的。我個人覺得最合理的情況是檢察官和包子劫匪達成認罪協議,劫匪認罪,檢察官不尋求刑罰。這樣節省了司法資源,讓更需要陪審團和法官的案件進入庭審,而不是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浪費有限的資源。出現這樣的案件,不是何兵教授説的“我們法律出了問題”,而是司法制度低效率。法律沒問題,但如何執行法律的制度設計出了問題。我想廣大人民羣眾更樂意看到我們的檢察官把有限的時間精力金錢花在追查腐敗官員,起訴恐暴分子等事情上,而不是因為一個包子跑一趟法院吧。
“人民陪審員挺神的,揚州一個法官告訴我:有一個繼父強姦繼女未遂案,職業法官根據他的職業經驗是:強姦判3—7年,未遂判3—4年,量刑時,兩個陪審員堅決不幹,為什麼不幹?兩個陪審員是這麼説的:你看被告身體還挺壯,你判三年半載,就出來了,還會禍害這個小孩子,給他判得長長的,他出來老了,不行了,女孩子長大了就行了。到了7年,年齡大,小孩子成長了,你沒戲了。我説最後結果是什麼?他説人家兩票我一票,我妥協。我説妥協結果是什麼?他説6年半。第二,揚州一箇中院院長親口告訴我,所有公開審判都是虛的,所以你不要看法庭上怎麼説,怎麼看。他説為了打開司法的窗户,把人民請過來了,他們的陪審制是這麼搞的。我説作為院長怎麼搞陪審?他説他是人民大學的碩士,搞陪審,我們幾個合議你們看不見有什麼用。所以司法公開要打開最後一個黑暗的合議室,讓人民進來,雖然法院不讓人民出去説,但肯定會説。感謝施鵬鵬教授,下面有請陳泰和律師,歡迎!”
揚州的強姦案只能説明法官不職業,而不是陪審員聰明。法律來源於經驗,而不是邏輯,忍不住想給該法官差評。
至於公開審判虛不虛,和陪審團沒有關係。英國美國絕大多數案件都沒有陪審團了,但也沒人懷疑他們的審理會“虛”。國內公開審判之所以虛,恐怕更多是因為司法不獨立,以及缺少一個對抗式的訴訟程序所致。司法不獨立,就算有了陪審團也不能取得社會公正所需要的效果。
陳泰和律師
“從美、國案件以及英國案件來看,美國所有死刑案件都是“民決團”定的。,我作為一個法官判你死刑有負罪感,欠一條人任命,但交給12個老百姓辦時,就推脱掉了責任。”
美國死刑的確在初審是陪審團決定的,但幾乎百分之百會上訴。那麼如果上訴法官決定維持原判,那是不是他們(上訴法院通常三個法官審理,再上訴則七至九人不等)毫無“負罪感”的殺了罪犯?美國的死刑案件其實大家看的都是上訴法官們的態度,陪審團僅僅是漫長死刑司法程序中的一環而已。
“這麼多惡法,美國根本不需要廢,老百姓拿到法庭就置之不理,什麼轉500也好,律師做偽證也好,都不用,放在民決團來判就可以了。所以民決團制度比較要證明。”
我們就説刑法好了。美國各級議會最熱衷的就是增加各種刑法條款,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護民眾,而很多時候也的確是民眾施壓。那麼問題來了,這些多如牛毛的刑法,是同一撥人向自己的議員鼓動施壓所起草產生的,那麼這一撥人會不會認為這是“惡法”,會不會選擇“廢”呢?
而正是因為美國人民熱衷推動刑法制訂,美國議員也樂於將起草新刑法當做政績,結果出現最龐大的刑法體系,結果把無數人投入監獄製造了世界上最誇張的服刑人口。罪犯人數的增加,導致民眾更加沒有安全感,更熱衷制訂新刑法,製造更多囚犯。而這些囚犯有了犯罪記錄,在很多州都被剝奪了投票權,他們在政治上被消聲,所以更不能阻擋狂熱的民眾製造“多數人的暴政”。
“為什麼我們需要採納這個制度?一是,對於執政黨和政府來説,中華民族遇到的最困難的問題是每個朝代都會有朝代革命,為什麼有朝代革命?難道黨不英明、皇帝不英明?大部分皇帝都很能幹。英國國王到今天,從1006年開始,一直到今天,將近一千年時間,世界上找不到任何一個國王比他活得更長,道理在什麼地方?在於1066年威廉一世首先創造了這個制度,並且他的孫子亨利二世發揚光大的這個制度,才有今天的英國法和美國法。這個制度對於政府來説是能夠保證你長治久安。”
英國和美國革命某種程度上就是陪審團搞起了的,陪審團不僅不能保護王朝免於朝代革命,反而容易引發革命。如果因此有陪審團所以美國長治久安,那事實上美國並不實行陪審制,那美國這長治久安恐怕另有原因。
而且陪審制並讓美國長治久安。引發美國內戰的Drew Scott一案最初也是陪審團判的,引起美國種族隔離的Plessy v. Ferguson也是陪審團判的,直到最近弗格森市和紐約市警察殺人案也是大陪審團放棄起訴的,而這都引發了美國的動亂和社會不公正。而陳律師鼓吹的廢法在美國更是出現極其嚴重的惡果,南部3K黨對黑人動用私行,美西南白人對墨西哥移民屠殺,加州愛爾蘭移民屠殺華人等慘案都涉及白人為主的陪審團對行兇者網開一面的醜惡行為。
“真正讓社會亂的是薄熙來這樣的人,他是一個地方大員,擁有這麼多資源,可以跟中央抗衡。如果中央跟他發生矛盾,以官員判決他,他會覺得這是一個政治迫害,若有一天反攻倒算的話,會倒算到你。如果讓12個老百姓判他,他會徹底心服口服。美國剛剛建國的第三任總統傑斐遜訴訟另一位副總統,説他叛國,最後交給民眾團決定:無罪,他一點辦法沒有。這樣做避免了政治人物之間的鬥爭,把我們捲入其中而受害,因為我們都是草根。”
洛杉磯九十年代的暴亂就是因為陪審團放過打人的白人警察,這個判決也是12個老百姓判的,但全城的非洲裔都不服。弗格森和紐約市最近的大陪審團判決更是引發全國騷亂,而這也是十幾個老百姓判的。
至於後面的副總統(艾倫·伯爾)叛國案,陳律師顯然是不怎麼清楚這段史實的。艾倫伯爾是因為和英國人勾結而被起訴傑斐遜叛國。可艾倫·伯爾在1801年就因為和傑斐遜爭做總統而結下樑子,當時兩人票數都不佔多數結果讓眾議院為此投票三十多次才分出結果,導致原本是競選搭檔的兩人形同陌路。而艾倫伯爾也是一個政治牆頭草,最初是聯邦黨人,後來背叛聯邦黨與紐約州州長喬治克林頓一起加盟傑斐遜的民主共和黨,在和傑斐遜鬧翻之後又在1804年重回聯邦黨試圖和喬治克林頓的侄子(喬治克林頓本人已經被提名為接任伯爾的新副總統)爭奪紐約州州長的位子,結果被聯邦黨黨魁漢密爾頓阻撓(伯爾1801年輸給傑斐遜也是漢密爾頓背後下手)因此引發對決,最後把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漢密爾頓打死,也終結了自己在美國政壇的一切希望,因此才有了後來和英國人勾結的事情。
那麼回到這個案子。首先這個案子證據很薄弱,傑斐遜政府提交的唯一證據還是偽造的伯爾的一封信,結果成為當時媒體的笑柄。而這個案子又恰好落在傑斐遜的死敵美國高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手上,馬歇爾和傑斐遜的鬥爭貫穿三十幾年,他在這個案子上顯然要噁心傑斐遜一把。而其實陪審團是相信伯爾叛國的,因為陪審團的裁決是Not Proven(未證實),而不是Acquittal(無罪釋放),其關鍵不是事實認定,而是美國憲法規定叛國罪必須要麼是被告自己承認,要麼至少有兩個證人證實其叛國,但當時沒有證人願意出庭指正。因此陪審團在這裏沒有功勞,僅僅是傑斐遜政府無能而已。
“最近我代理了一個張小玉訪民案,中國每年有將近幾十萬、一百萬的訪民到北京。前幾天我跟李肖霖律師討論問題,他跟我的觀點一樣,有了民決團制度,全國信訪案件瞬間就沒有了。道理很簡單,交給政府去決定時,總有人去買通他、干擾他、斡旋他,但交給12個沒有偏見的人去時,不存在這樣的情況,老百姓會信他,老百姓進這個決定時,就沒有信訪的動力和途徑。所以這能解決信訪的問題。”
我只能説這是革命浪漫主義了。
首先,陪審團沒有偏見的説法已經被學術界和實務界給證偽,案件雙方操縱的就是陪審團的偏見。
其次,陪審團也是有可能被買通的,這在俄羅斯等國很常見。我們國家個人信息隨意販賣,要獲悉陪審團人員構成恐怕對於有心的人來説並不存在技術障礙。
第三,現在這種大環境只會造成各個不同的陪審團裁決不一的現象,一個案情僅僅因為陪審團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結果。這恐怕並不會解決上訪,相反可能更會引發更多上訪。
“第三個問題,民決制度對國人也有好處。我們經常聽到説‘素質論’,説中國人素質不好。,其實中國人素質還是好得很好的。無論如何中國人不敢拿槍在街上掃人(現場:沒有槍)再者,民決團恰恰要的不是素質,也不是你的專業能力,而是大家看到蒙着女神,為什麼蒙着眼睛?蒙着眼睛變得什麼都不懂,所以民決要的不是素質論。還有民主論。外國客人講民決團是民主的基石,很多人跟我討論民決團是否可以採納時,總是講民主的社會才有民決團。其實不然,人類社會的民主是因有了民決團,1066年有了粗糙的民決團,到1666亨利二世建立的民決團,再到後來的民決團,都比國會選舉、政黨早了幾百年,所以有了民決團才有民主。”
這個不敢苟同,實在和歷史和現實差異太大。
英國歷史上國王對於不按自己意思審判的陪審員處以各種刑罰,陪審團根本不敢違背國王的意思辦。而那時候英國的法律也非常粗糙,從盜竊到殺人通通都是死刑。
“最後,民決團在中國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複雜,説要改變我們的法律體系。其實很簡單,就像美國和英國一樣,一審交給12個百姓判,法官不需要你的素質。我們可以想象,在一千年前的法官有什麼素質,沒有任何素質,所能做的事是吵架,你坐在這兒。所以你拿進來,但你要尊重它,無論判了什麼,大家都要尊重這個結果。如美國辛普森案一樣,上帝都判他犯罪,但法官判了無罪,你必須尊重。這是法律的信仰。”
我覺得陳律師在這裏語無倫次了。幾百年前法官的判決有了Google Books不難找,英國法律的文集專著我最早看過14世紀的,裏面思想水平不説先進,但恐怕比“只會吵架”高了很多很多。要知道,英國普通法是一個案例一個案例累計起來的,法律從業人員最注重的就是説理和案例分析,法律不是靠嗓門解決。
“最後我回應一下院長所説的,他講的醫療事故案件的鉅額賠償,在中國我發現天價賠償是特別重要的,當我們能夠有天價賠償時,可以省掉政府很多力量去做某一件好事。比如手機一個短信,有時候給你發一下就收3塊錢,現在的世道是發給3千萬人,掙了3千萬,老百姓起訴,為了3塊錢會去嗎?有民決團時,3個億。移動公司、中國電信馬上就是一個大案件了。所以天價賠償,不是理論家講的太無理,絕對有它的現實意義。所以民決團制度是必須的。”
重點不是天價賠償,而是中國沒有集體訴訟制度,如果有了這個制度,律師會積極的聯繫損失三塊錢的用户去打三個億的官司,有沒有陪審團都能給中移動們施加壓力。
何兵教授
“我告訴你曾做過我自己的一個民調,我去揚州時,一個女房地產員,她説看到法院招聘陪審員,‘我報名了’,但名額有限。她説回家以後,不行就把丈夫踢掉,不讓他報名。所以,老百姓們還是願意當陪審員的。至於人民陪審員是虛的,可能會有這樣的問題,但沒有人去並不是事實。你剛才説有些專家可能不愛去,其實很大意義上,專家不如老百姓,因為,專家的時間是有價錢的。那兒一坐講個課,就有五千、一萬,所以這個世界是因為專家出現問題。
**劉哲瑋:**但我堅決相信這個世界有何教授這樣的專家會出現問題。”
不知道是不是打錯了還是劉博士就是這麼直言不忌,何教授的話的確有問題。
首先,人民不願做陪審員是常態,前文有寫。
第二,這個案例樣本太小,沒有統計學的意義。
第三,人民的錢也是錢,而且恐怕比專家的錢還值錢,每一塊錢的邊際效益更大,他們更不樂意做陪審員。
陳泰和律師
“我補充一點,這很重要,剛才各位專家都講過民事審判制度不需要民決團,我研究這個制度多年,覺得對一個社會貢獻最大的民事審判制度,民事審判制度為什麼需要它,為什麼不需要專家,其實中國的專家已經讓我們受夠了,我們什麼都需要,就是不需要專家。民事案件審判為什麼需要民決團?比如360對QQ,這麼複雜的案件,任何一個專家承載不了,讓民決團去做,360對QQ將是中國的世紀大戰,因為關係到網絡技術如何推動生產力的發展,關係到司法制度如何保護先進生產力。這個案子出來後,不知道360對,還是QQ對,讓上級解決,上級一腦子糊塗,怎麼解決得好?還有餘額寶事件,中央銀行的決定,就叫做上層建築強姦經濟基礎,如果交給民決團來定,經濟基礎可能會決定這個餘額寶能夠顛覆你傳統銀行,銀行早死早超生,有這麼方便的支付體系不好嗎?再有現在的滴滴打車、快的打車,對我們沒有好處嗎?有,但中央限制。所以民事審判裏的民決團很重要。我研究民事審判,特別推崇民決團,超越了英國的民事審判,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所以民事審判可能比刑事審判更重要,因為刑事審判保證的是個人,而民事審判保證的是整個國家的先進生產力、經濟發達。英國和美國總是先進生產力的創造者,是因為有民決團在保護。”
千萬不要低估了律師。辛普森也是民情激憤,可辯護律師還是誤導了陪審團。3Q大戰有了陪審團結果會不會不一樣?沒人知道,做這種假設沒有太大意義。餘額寶對四大行?我也不知道,但我覺得有能力的律師完全可以把事情往對自己有利的一面扭轉,法律從來就沒有標註答案。
至於先進生產力,美國法院還判過“智能設計論”進教科書呢,這比進化論估計先進到不知道哪裏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