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媒:美國警察10年殺人數千起 僅立案54件
從紐約到克利夫蘭,從舊金山到奧克蘭,美國各地最近兩天爆發針對警察濫用武力的抗議活動,至少數十人被逮捕。白人警察射殺無辜黑人平民的事件屢屢曝光。《華盛頓郵報》4月11日刊髮長篇報道,記者通過檢閲檔案發現,近10年來美國警察射殺平民事件有數千起,但只有54名警察因執勤時開槍致死受到起訴,其中35起已結案,大部分(21名)被判無罪或被撤案;而判刑的12起案件,警察平均服刑2.5-3.5年。
以下為《華盛頓郵報》報道(觀察者網常蕾/譯 朱新偉/校):
自2005年起,美國有數千起警察開槍致死案,只有54名警察被起訴,其他多數被證明無罪。
五年前一個雨夜,阿肯色州鄉間小路,警察科爾曼·布拉克尼追逐一名酒駕嫌疑人,時速約100公里/小時,最終,嫌疑人開車翻進路溝,布拉克尼朝其後窗連續開槍,將41歲的黑人詹姆斯打死。
當時,檢察官起訴布拉克尼為過失殺人,最終,他抗辯並被判為更輕的罪,檔案裏未留下任何犯罪記錄。布拉克尼現任一社區警察局局長,該社區離他的槍擊案不過20英里。
據《華盛頓郵報》分析報告和博林格林州立大學的調查,過去10年裏,只有54名警察因執勤時開槍致死受到起訴,布拉克尼為其中之一。根據大量公共數據,和對執法部門、法官和法律專家的採訪,此分析報告首次嘗試找出自2005年來的每個被起訴的警察,當然,這些警察只是當時美國數千起警察開槍致死案件中的冰山一角。
起訴警察的大量案件中,遭射殺者大多未攜帶任何武器。疑點遠不止這些,分析報告還指出,這些案件還有一些其它非同尋常的因素,包括:受害人背後中槍,有整個過程視頻記錄,其他警官的控告證詞,和掩蓋槍殺的指控。43起案件中至少有其中一種因素,19起中至少有兩種。
南卡羅來納州的北查爾斯頓市最近發生一起命案,邁克爾·斯萊格,一名白人警察受到謀殺指控,因其槍殺一名未攜帶任何武器的黑人男子。有視頻顯示該黑人男子正在逃跑時,斯萊格連續開槍,將其射到在地。

警察邁克爾·斯萊格向一名逃走的黑人連開8槍
博林格林州立大學菲利普·斯汀森,一名研究被逮捕警察的犯罪學家,表示“在一起槍殺案中起訴一名警察,需要有顯示其行為及其惡劣的證據,而且起訴人的名譽也會因此受到牽連”。
報告表示,即便在這些極端案例中,多數警察的審判都為無罪。即便被判定有罪,那些警察也在監獄裏也不會呆很長時間,一般為4年,有時候僅為數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表示,陪審團一般不願罪責警察,他們更傾向於視警察為秩序的保衞者。
該分析報告中的警察有從地方到政府攜槍執法人員,包括縣級警察,督察,其中一些槍殺案被他們稱為“意外”。
全美的警察槍擊案並未得到一個準確的數字統計,聯邦調查局雖有全國警察槍殺案數據庫,但並未要求各警察局實時更新相關數據。
去年一年,一連串爭議不斷的警察槍殺案(受害人大多手無寸鐵)讓大家不禁疑問:給警察定罪的根據究竟是什麼?公眾的爭論焦點在於某個警察是否反應過度,但僅在極少案件裏,檢察官和大陪審團才會定罪警察。
例如,在密歇根州底特律市,一名州警察槍殺一名未攜帶任何武器的流浪漢。被拍視頻顯示,這名流浪漢緩慢向警察靠近時,後者開槍射擊。該警察被訴二級謀殺,但辯解説他以為流浪漢有槍,而陪審團聽取了他的敍述,判其無罪。目前,他仍在原崗工作。
南卡羅來納州達林頓縣的一名警察被指控謀殺,因其追趕一名偷盜拖車的男子進入樹林,朝其背後連開四槍。但陪審團認為這名警察是出於擔心自己生命安全,判其無罪。
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的兩名便衣警察,由於錯誤情報,對一位92歲的老太太的家進行緝毒突襲,並將其槍殺。當他們撬開她家前門的護欄,老太太用一把老式左輪槍開槍警告,隨後,兩名警察撞開前門,朝她開了39槍。其中一名試圖用栽贓大麻掩飾過失,最終,兩名警察承認有罪,分別在聯邦監獄服刑6年和10年。這種嚴厲裁決非常少見。
為紀念這位命喪警察之手的的非裔美國老太太,一名饒舌歌手藉此創作,把她的死比作“被暗殺的馬丁路德金的夢想”。
去年夏天,密蘇里州弗格森市,18歲的非裔美國男子邁克爾·布朗因偷竊雪茄並與警察發生口角,被打12槍,此案引起了許多關於警察種族歧視的公開辯論,尤其是白人警察針對少數族裔人羣濫用武力,以及受害人權利是否得到美國刑事司法體系保護。
自2005年以來的警察槍殺平民訴訟案中,超過3/4的警察是白人。其中,受害人共49名,2/3的受害人是少數族裔人羣,幾乎都是黑人,剩下的案件大多是黑人警察槍殺黑人,只有兩個特例:一拉丁裔警察槍殺一白人,和一亞裔警察槍殺一黑人。
從槍殺案中辨別是否存在種族歧視,然後起訴,這是十分困難的事情。通常,只有碰到許多人指責警察種族歧視時,檢察官才會審理控告;或審判中,聯邦檢察官介入,起訴警察侵害受害人民權時,種族歧視才會被視為考慮因素之一。所有案件中,只有6名白人警察因槍殺黑人受到聯邦法庭提起的民權侵權控告。
在與20多位的檢察官的採訪中,他們都表示,種族因素不是起訴警察的理由,控告都是基於法律依據。

採訪案件中,3/4警察為白人,2/3受害者為黑人,所有案件中沒有黑人警察槍殺白人
2013年,一白人警察槍殺一未攜帶任何武器的黑人男子被指控,其辯護律師道格·弗裏森表示:不考慮種族歧視的檢察官“是過於天真”。弗裏森説,“實際上,任何政客決定是否起訴時,都會自問:這個決定會不會引起街頭抗議或騷亂?”
另一起案件中,警察布拉克尼和車中被槍殺的詹姆斯都是白人。布拉克尼在與《華盛頓郵報》的採訪中表示,他聽見發動機在加油,看見尾燈不停閃爍,以為詹姆斯打算倒車碾壓他。
安裝在他巡邏車上的攝像頭記錄了事件經過,並顯示布拉克尼開槍時,受害人絲毫未動。此視頻證據也直接導致檢察官決定起訴布拉克尼。
採訪中,布拉克尼説道,“我記得,這是他第三次試圖撞我,他的右手揮了一下,我以為他在掏槍。我不清楚陪審團會怎麼想,我知道會有風險,所以在法庭答辯時,決定放手一搏。”
布拉克尼請求法庭將瀆職殺人罪降為輕罪,作為辯訴協議的部分交換條件,他在監獄呆了30天。他説,“沒人想奪走任何人的生命,但我不會改變我所做的”。
布拉克尼被當時工作的警局開除,但阿肯色州硫磺泉市的當地官員重新給了他一次機會,兩年前,被任命管理當地警局,和屬下的4名警察,每天巡邏幾條街道,逮捕一些販毒小嘍囉。

警察布拉克尼(左)受害人詹姆斯(右)
多數情況下,檢察官不會起訴警察,即便強烈懷疑後者存在犯罪行為。接受採訪的檢察官表示,要起訴警察,需要有充分確信的證據表明受害人被槍擊時沒有對警察和旁人造成威脅。
前南卡羅來納州檢察官傑伊·霍其表示,關鍵是要有證據,反駁警察“在自衞或在保護羣眾”的自我辯護。霍其講述了他之前起訴的一個案子,地方司法官的副手稱他向未攜帶任何武器的嫌疑人開槍,是因為對方在奪他的槍。然而,驗屍報告顯示並非如此。
霍其説,“向別人身後開4槍不叫自衞,如果嫌犯在逃跑就不可能去奪槍”。
據《華盛頓郵報》分析報告和博林格林大學的調查,54起槍擊案中,有一半案件中的法醫和驗屍報告都表明:未攜帶武器的嫌疑人都是背後中彈。
早前,警察使用武力的自由度較寬,可對逃跑嫌犯開槍。1985年,一高級法院的對一起案件判決改變了這一切。當時,田納西州15歲男孩加納偷了一個錢包,逃跑時被警察擊中後腦,送往醫院後身亡。法官們認為不能因阻止嫌犯逃跑,警察就可隨意開槍,當對執法人員或無辜羣眾構成生命威脅或嚴重傷害時,開槍才合法。
另一起控訴案中,檢察官採用視頻作為審判證據,顯示嫌疑人被槍殺時未構成任何威脅。視頻為警察巡邏車裏的攝像頭所拍攝,多數警局會把攝像頭作為標配。
近1/4的警察起訴案來自同僚告發,他們通過陳述或出庭,證明嫌疑人遭槍殺時未構成任何威脅。
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表示,同僚警察的證詞對於法官和陪審團的影響舉足輕重,因為警察一般被視為高度可信的目擊證人。而且,警察很少“跨越藍線”(指進入法庭證人席)出庭指證自己的同僚,所以他們的證詞會更加有力。
有10起案件(54起中的1/5),警察栽贓或銷燬現現場證據來洗清自己的干係,檢察官表示這證明他們開槍沒有正當理由。
10年前的一傍晚,南卡羅來納州達林頓縣,警察蒂姆·羅伯特森終於追上了威廉姆,一45歲白人男子因偷盜一煤氣爐和3輛拖車被通緝。昏暗的燈光下,羅伯特森命令嫌疑人投降,並將他按在皮卡車上。
在與《華盛頓郵報》的採訪中,羅伯特説,當他準備下手銬時,威廉姆衝向他的右邊,轉身去奪槍。他説,考慮到自己的安全,向他開了兩槍。威廉姆掙脱後,跑向樹林。他在後面追,然後又開了兩槍。檢察官指出,嫌疑人背後中槍倒地,並未攜帶武器。
此案首席檢察官J.R.喬伊納説,“當時周圍根本沒有人,不會存在任何威脅。彈痕顯示羅伯特森在追拿逃犯時開槍,其中一槍為近距射擊,命中要害”。喬伊納表示,此案的法庭科學證據是“我審理的所有案件裏最確鑿有力的”。
檢察官們通過援引1985年禁止警察朝逃犯背後開槍的法律,成功起訴羅伯特森犯有謀殺罪。
但審判中,陪審團判定羅伯特森無罪,相信他是被迫打出最後致命的一槍,因為嫌犯在逃跑過程中折回並企圖再次奪槍。後來,羅伯特森留在警局繼續工作,負責培訓槍支及武器使用。

蒂姆·羅伯特森在靶場訓練警察
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白人警察邁克爾·布萊羅被控槍殺兩名黑人嫌犯,大陪審團審查了多方證據,其中有20個左右的視頻,由交通、商店和校門口鏡頭所記錄。
事件經過為:2012年11月一傍晚,43歲的蒂莫西和30歲的梅麗莎開車路過克利夫蘭市警局總部時,車回火了,警察誤以為是槍聲,然後展開追捕。很快,62輛警車以時速100英里/小時在城市街道上追車。
攝像頭捕捉到了警車以驚人的時速衝過多個紅燈,飛奔在城市的交通流裏,導致許多驚慌的司機衝向緊急停車帶,不時可聽到輪胎的刺耳聲。
最終,嫌疑人(後查出毒駕)停在一中學停車場。法庭記錄表明,11名警察衝出車,圍住了嫌疑人車輛。儘管兩台警察廣播已播報兩名嫌疑人並未攜帶任何武器(根據調查官員蒐集的廣播節目信息),所有警察共開槍139次。
調查記錄顯示,布萊羅向車共開34槍,後又爬上引擎蓋透過擋風玻璃近距射擊15槍。
在俄亥俄州首席檢察官的辦公室,布萊羅向調查官員表示,他不否認開槍,但認為有子彈從車內打出。他説,“我從未這麼怕過,我以為我和同事會中槍受傷”。
大陪審團以兩項故意殺人罪名指控布萊羅,稱他“一時情緒激動”、“不受控制”才做此反應。
布萊羅的案子在週一受審,其律師拒絕發表意見。
博林格林州立大學的犯罪學家斯汀森表示,有爭議的警察槍殺案一般為行事衝動。他説,許多起因可能是簡單的交通管制,之後,因警察的指令未被執行,案情升級。
以前做過警察的斯汀森説“警察們習慣發號指令,讓人們遵守,不喜歡有人違抗,當有人不服從時,事情就可能發展成暴力事件”。

利夫蘭槍擊案:警察邁克爾·布萊羅克向逃跑車輛開49槍
印第安納州加里市,法庭記錄顯示,黑人警察裏瓦伊·倫道夫槍殺16歲搶劫犯史密斯,當後者爬上圍欄準備逃走時,後頸被擊中,當場身亡。
檢察官以過失殺人罪起訴倫道夫。審理此案時,倫道夫的律師告訴陪審團,在追緝中,這個6英尺高200磅重(約1.8米,90公斤——觀察者網注)的年輕人對倫道夫構成了生命威脅。倫道夫在證詞中寫道:追逐中,嫌犯兩次轉身和自己對峙,並且手兩次伸向衣兜,自己以為這個年輕人是在掏槍。
雖然,證明史密斯未攜帶武器,但陪審團只商議了兩小時就判定倫道夫無罪。倫道夫對此未發表評論。
倫道夫的律師司格特·金説,“陪審團傾向於同情警察,就像電影《訓練日》一樣,很多電影中,警察都是拿着微薄的薪水,兢兢業業,頑強地克服不可能的困難,伸張正義”。
倫道夫一案的結果與其説是特例,不如説是常態,也表明了檢察官面臨槍擊案的艱鉅挑戰:在極少數情況下,槍殺案警察才會被起訴。
過去10年中,54名警察被起訴執勤時槍殺嫌疑人,35名已結案。其中,大部分(21名)被判無罪或被撤案。
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大學法學教授及武器使用專家大衞·哈里斯説,“陪審團一般認為警察是正義的力量,讓他們相信警察是壞人,這與他們的根本信仰相悖”。
專家表示,許多陪審團都認為警察是執法人員,不會違法,他們與平民不同,是被允許,甚至被期望使用武力的。
哈里斯説,“問題是,沒有一個固定標準,衡量每起案件中警察是否過分使用武力。這也是為什麼難以定罪警察”。
相關法律要求陪審團作出的裁決,是根據當時警察的心理狀態,即警察開槍時是真的在擔心自身或公眾安全嗎?警察的害怕是合理的嗎?
2009年,康涅狄格州首府哈特福特市,一名緝毒警察因槍殺一黑人逃犯被起訴,克萊·羅傑斯是當時的陪審員之一。
羅傑斯在與《華盛頓郵報》的採訪中談到,“通過合理懷疑,證明一名警察有沒有正當理由非常困難。因為你基本上需要鑽到他的腦子裏,才知道他當時在想什麼,或是什麼感受”。
白人警察羅伯特·勞勒向一輛逃跑的車連開5槍,其中兩顆子彈擊中一名18歲男孩布萊恩的後腦,導致當場死亡。
勞勒在審判前表明,他接近車是因為這輛車與一起殺人案中的車輛描述相符,開槍是他以為布萊恩有槍,而且那輛車衝向了另一名警察。
儘管未發現武器,羅傑斯説,他和其他陪審員對案件十分重視,仔細考慮了是否他和他同事的生命受到威脅。
羅傑斯説,當時陪審團還受到了辯護律師的影響,因為他對證人席上的司機進行了拷問,他盤問了司機的犯罪記錄,提到了案發時車上找到了可卡因,以及司機攜帶大麻。
羅傑斯回憶説,“辯護方式讓整個案子看起來像,兩個匪徒開着車到處販毒,而一名警察為了對抗危險的毒販子,被迫使用致命武器,陪審團也很買賬”。陪審團最終判定勞勒無罪。
勞勒的律師喬吉特在採訪中表示,案子勝訴的關鍵是,幫助陪審團和警察建立一種很自然的聯盟。喬吉特説,“陪審團的背景裏不會有犯罪記錄,如果一名警察讓他們停車,他們就會停車,而不是開車逃走”。

18歲男孩布萊恩

白人警察羅伯特·勞勒(右)
檢察官起訴警察已經十分困難,要説服法官或陪審團定罪警察,給予嚴重處罰,更是難上加難。
《華盛頓郵報》分析報告指出,9起警察定罪的案件中,服刑時間從6個月到7年不等。另一起案件中,亞特蘭大市一名92歲婦女遭槍殺,由於聯邦檢察官着手處理,定罪從過失殺人罪升級到侵犯民權罪,判定兩名警察服刑6年和10年。
在6起州起訴案中,起訴警察經審理後被判有罪,而平均每人只服刑3.5年。
有時候,檢察官期望不開庭執法,而是訴諸辯訴協議。要定罪警察十分困難,不僅會有言辭激烈的報紙頭條,還會引起和當地警局的矛盾,而檢察官每天卻需要依靠警局處理其他刑事案件。
54起案件中,至少有6個案子,律師們能夠幫警察減罪,這些案子有的是已經定罪,有的是法官延遲審判或緩刑。這些警察平均服刑2.5年。
喬治亞州薩凡納市,前警官安東尼奧·塔哈爾卡槍殺了一名緩刑中再次犯罪的嫌犯,後者當時在翻越護欄,試圖逃避逮捕。
判定塔哈爾卡故意殺人罪的大陪審團表示,塔哈爾卡槍殺嫌犯“是由於突然難以自控的情緒導致”,他只在當地的監獄呆了3個月,而故意殺人罪一般要在監獄服刑20年。
但是,當地一些非裔美籍社區的人員要求當時的檢察官大衞·羅克撤銷判決。羅克説,“塔哈爾卡作為一名深受愛戴的非裔美國警察,他被起訴時,有很多人強烈抗議”。相反,很少有公眾同情41歲的黑人受害者,因他的眾多犯罪記錄中包括強姦和侵犯人身。
羅克説,這些因素延緩了起訴,並最終幫助塔哈爾卡減輕判刑。
佐治亞州查特姆縣,羅克的下一任聯邦地方檢察官梅格·海亞普,將塔哈爾卡從故意殺人罪降為過失殺人罪(最多服刑10年),儘管海亞普在採訪中表示,塔哈爾卡應該被判故意殺人罪,但過失殺人更符合本案案情,她表示聯邦部門不能保證減刑,而是由檢察官決定。
2009年,關於此案的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約翰·莫爾斯表示自己不得不力求“最微妙的平衡”。在審理中,他説,“目前,從我所讀和所聞中,我唯一能確定的是這不是有意惡意所為”。之後,他告訴塔哈爾卡“作為一個執法人員,這是你每天所要做的,沒有人能比你自己更清楚自己所面臨的是什麼”。
莫爾斯要求塔哈爾卡在監獄服刑3個月,並且除了上班以外,其他時間在家禁閉9個月,如果塔哈爾卡在9個月的緩刑時間內表現良好,他的犯罪記錄會被撤銷。
塔哈爾卡的律師並未對此作出回覆,也未發表任何評論。槍殺案(2007年)後一年,塔哈爾卡從所屬警局辭職。

非裔美國警察安東尼奧·塔哈爾槍殺一黑人逃犯

黑人逃犯
喬治婭·費雷爾育有一兒一女,女兒是警察,但兒子卻被一警察槍殺。她説,“我的女兒熱愛警察這個行業,但她也深知穿警服的不全是好人”。
今年夏天,警察蘭德爾·克里克將以故意槍殺費雷爾的兒子被起訴。
案子發生在2013年9月,警察報告表明,24歲的喬納森·費雷爾是一名前佛羅里達橄欖球后衞,深夜,他的車翻進溝裏,片刻後,他踹開後窗從車中爬出,到附近的尋求幫助。
但他敲門時,女主人出於驚慌撥打了911。接到電話的警察告訴調查官員,他們認為費雷爾構成了威脅,克里克命令費雷爾趴在地上,他卻拒絕服從,於是克里克開了10槍。
之後,警察局長查看了整個事件的視頻,當天立即逮捕了克里克,表示“事發過程中,克里克並沒有使用武器的合法權力”。
克里克的辯護律師麥克爾·格林稱,視頻記錄並非如此。格林説,“當晚,克里克履行了自己的警察職責,儘管這是一場悲劇,當他的反應是正當合理的,視頻中,你可以聽到克里克多次要求費雷爾趴在地上,而在法庭上,你也可以聽到人們談論費雷爾當晚沒有必要尋求幫助”。
喬治婭·費雷爾擔心陪審團會相信格林的敍述,她作為一位警察的母親,十分尊敬警察的職業,但也清楚要定罪並懲處警察有多麼困難。
她説,“我們從小就就被教導警察永遠都是正確的,這一點需要改變”。
愛麗絲·克萊茨(Alice Crites)、斯蒂芬·裏奇(Steven Rich)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