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行政訴訟法解釋:法院可直接認定“紅頭文件”不合法
據法制晚報報道,今天(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解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該《解釋》將從今年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立案 民告官訴訟法院須接起訴狀
記者看到,《解釋》共27條,包括十個大的方面: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行政協議,一併審理民事爭議,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判決方式,有限再審以及新舊法銜接。
在立案登記制方面,《解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具體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民告官”案件之一四川彭州烏木案,2013年1月16日,原告吳高亮出示法院公佈的行政鑑定書。(華西都市報資料圖)
解讀 不代表任何起訴都照單全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上午表示,為了便於當事人尋求救濟,新的司法解釋加強上級法院對立案工作的監督,並且明確,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李廣宇還表示,這部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把立案登記制擺在了首要位置,第一條就是規定立案登記制的。剛才我也對司法解釋在這方面的具體規定作了介紹,除了明確宣示人民法院要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受理之外,還在幾個具體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首先要求對於起訴一律接收起訴狀,對於能夠當場登記立案的要作出當場的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斷的,也應當在7日之內作出判斷。仍然不能判斷的,也應當先予立案,立案之後再交由行政審判庭作出進一步的審查。
此外,李廣宇還表示,立案登記制或者説“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對任何一個起訴都要照單全收,對於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當然在立案階段能夠審查清楚的就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應訴 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定位
《解釋》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作了兩項規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解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裏是沒有規定的。從世界各國的行政訴訟法來看,應沒有特別要求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出庭應訴。
李廣宇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一朵實踐之花,這是在實踐當中的行政審判法官和行政機關,主要是政府法制部門,他們一起實踐探索出來的一個經驗;從效果來看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夠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很多老百姓説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可是提起這麼多訴訟從來沒有見過官能夠出現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覺到有那麼一些不平等。
從全國各地法院反映過來的情況來看,今年的1—3月份,在新的行政訴訟法還沒有實施的時候,受案數差不多三個月就相當於去年一年。可以説目前新法未施行,效果已初顯,對於5月1日之後的情況我們還是充滿了期待。
解讀 行政負責人出庭可給原告“消氣”
在實踐中我們也聽到過一些案例,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縣長在被告席上坐着,有的就當場提出撤訴,説縣長都親自來了,我的氣也消了,本來我的案子就是為了爭一口氣,也沒有更多別的訴求,這個效果就非常明顯。
另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增強行政機關依法應訴的意識,可以提高他們依法行政的觀念,這些也都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還能更直觀地瞭解本機關行政執法的水平,這可能比他的下屬給他彙報十次、二十次的效果都更直觀。
公民法人可提出審查“紅頭文件”
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並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對此表示,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併請求審查規範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解釋 不代表可直接起訴抽象行政行為
對於以上規定,這是否意味着對於“紅頭文件”現在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了?
李廣宇表示,所謂規範性文件也就是我們日常所俗稱的“紅頭文件”,如果一旦它違法,所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不能與之同日而語的。
這次立法機關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也順應了社會各界的呼聲,規定了對規範性文件可以一併請求審查。但是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也要有一個全面正確的解讀,首先,這不代表着就可以對抽象行政行為一律直接提起訴訟。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行政訴訟法第13條在對受案範圍做排除規定時並沒有對原來的規定作出修改,也是對這些行政法規、規章,國務院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也就是所謂的抽象行政行為還是排除在受案範圍之外的,就因為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針對不特定公眾能夠反覆適用,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個人所作出。
由一個具體的個人針對它提起訴訟,事實上是行使了公眾訴訟的權利,他自己就沒有一個“訴”的利益。
新聞延伸 修法解決“民告官”三難
現行行政訴訟法是於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次為該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大修。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行訴法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訴法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
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三難”問題,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
文/張瑩温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