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耀彤:法官為什麼會辭職?
毋庸諱言,法官辭職已經有了較明顯的上升趨勢,這讓以提高法官職業保障、把優秀人才吸引到體制內為目標之一的司法改革顯得有些尷尬。就算羞答答的不承認是司法改革激勵了法官辭職,但也無法改變二者之間的正相關性。並且,在網絡上流傳的一些地方公務員招考的截屏也顯示,很多基層法院甚至是一度萬裏挑一的基層法院,幾乎沒有人報名,這在以前是沒有過的事情。管理層緊張起來,因為他們心裏清楚無論制度怎麼設計,活總是要有人幹,而現在的確是出現了員工荒。率先體驗到這一點的基層司法管理層坐不住了,他們在使用傳統的精神激勵法的同時甚至直接出台了在《公務員法》上站不住腳的嚴控法官辭職的決定,而沒有了以往那種“缺什麼也不缺幹部,你走了想來的人多的是”的自信。

這種草莽的“禁出令”除了讓內部傷心、外部嘲笑之外其實是沒有什麼效果的,法官如果鐵了心想辭職,你根本攔不住。我們畢竟生活在一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社會,人身依附與強迫控制只能是某些官僚主義者不願破滅的幻想。如果真想把優秀人才留在體制內,而不是“你表現優秀了就允許你辭職”,必須對症下藥,搞清楚病在哪裏。
法官為什麼會辭職?
(一)
一篇微信公號推出的小文以直白的暗示分析説是因為隨着司法改革和反腐敗的深入,法官沒有辦法象往常一樣獲得腐敗收益、沒了腐敗機會,因而選擇離開。這篇文章毫無疑問立刻激起了法官們的強烈憤怒,這不僅僅是因為誰也不喜歡被潑上一身髒水,更是因為這種判斷沒有經驗上的依據,在邏輯上也不能成立。雖然離職法官中有好幾個我敢以自己人格保證的清廉法官,但我不認為那樣説話多麼有説服力,那只是一種基於信念的修辭。
法院存在腐敗現象,這是一個不需要辯解的常識,但同樣是常識的是腐敗機會在法院內部各層級、各部門之間也是不一樣的。如果真的是因為中央徹底的反腐導致尋租機會喪失,那麼辭職的法官應該是比較集中地彰顯出部門和級別特色,然而觀察並不支持這一點。辭職的法官中青年骨幹、基層法官佔了多數,這些人會是法院系統內部更有腐敗機會的人?批評者自己恐怕都不會相信。還有,如果一個曾經腐敗了的法官想逃脱掉法律的制裁,他只能寄希望於當事人不告發或者告發後予以擺平。而其辭職顯然會導致自己被揭發檢舉的機會增加:當事人或者再用不到你了,你身上的權力光環退去了,他沒有必要顧忌日後辦事的不順利而忍氣吞聲。同理,辭職也會導致揭發後襬平能力的下降,類似連坐的廉政責任制度逼迫組織在面臨腐敗指控時要使出渾身解數。一個腐敗的法官,在反腐高壓態勢下權衡了利弊之後的理性策略會更多的選擇留在體制內,並從此乾淨起來,而不會是慌里慌張的走開。
並且,雖然就整個國家政治體制來説正在進行着一場“反腐風暴”,但觀察並不顯示它在法院系統已經真正開始。不知道這是因為中央有意為司法改革留出時間,還是因為紀委系統實在是有更重要的腐敗需要先反。“反腐導致法官辭職論”是站不住腳的,它充其量是一種對法官的道德訛詐——你不願幹了,就是你貪不着了。在反腐與法官辭職的關係上如果進一步探究,那麼我們甚至可以説:非但不是反腐導致法官辭職,反而是反腐沒有真正開始導致法官對在體制內生存喪失信心。
(二)
與這種“道德訛詐”異曲同工的是一種傳統的“高大上”解釋,它從法官的奉獻精神上面尋求原因,它雖然沒有表述的那麼直白,但舌頭下面的話還是都能夠聽出來的。它強調堅守,強調初心,強調法官的理想,它還樹立一個個又苦又殘的模範人物暗示現在給予法官的已經不少你再要求就是貪心,它還通過對結案七八百甚至上千人物的宣傳暗示你之所以結案不夠多還是因為你自己沒有能力也沒有努力。
這種解釋可以歸類到“道德盤剝”裏面。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這種裹挾其實古已有之。中國古代勞動人民“四條極大的繩索”的絞殺動力之一就是這樣的道義盤剝,比如耳熟能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體制內的管理者與體制外的批評者都有不少使用這樣的工具來要求一線法官,流傳較廣。流傳廣不是因為它更有解釋力,而僅僅是因為它過於簡單,使用起來消耗不了太多知識儲備。而且它頗能夠在要求別人當聖人、為菩薩行的同時自己在自己面前表演一把聖人、菩薩,既可以把自己感動的稀里嘩啦,又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並且被批判的“不堅定”“奉獻意識”差的法官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多少辯解的餘地,因為誰也不敢對抗這些偉大的詞彙。
法官當然是要有奉獻精神的,是要有自己的操守和堅守的,但這種奉獻和堅守都要有它的制度基礎。不考慮在制度上激發法官的奉獻和操守,一味用道義盤剝,以為自己既然給了法官一個“無上光榮”的稱呼,就可以不考慮對法官的使用尺度,那隻能説是一種嚴重的官僚主義態度。這種態度,可能會逼走更多的法官。
(三)
一種同樣廣為接受的解釋是法官的待遇差、壓力大、責任重、職業尊榮感差。不光離職的法官,在職的法官也是如此吐槽他們的職業環境。如果不是故意的選擇性失明,我們就該勇於承認這些解釋的真實與客觀。然而,事情都有兩個面,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它們的解釋力似乎並不足夠。
坦率的説,在整個公務員系統中,法官的工資相對來説還要稍微多一些,畢竟有點聊勝於無的法官津貼。待遇太差的主觀感受來自於與律師同行的對比,同樣吃法律這碗飯,自己掙的收入跟不上人家的零頭;也來自於同其他技術人士的對比,比如醫生、學者。這種強烈的反差是對基於法律技術性的法官腦力勞動的不尊重,從而導致法官心理失衡。但法官收入的低下並沒有進一步減少。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中央強力反腐和房地產形勢的變化,法官到手的工資就算沒有變化,其消費力也會有相對提高。在錢變實的時候強調待遇低對法官離職的激勵作用,多多少少影響了其説服力。事實上,有很多法官離開以後並沒有到有更高收入機會的行業裏面去,他們選擇了收入甚至更低一些的黨政機關。
在一個初出茅廬的職場新人或者不食肉糜的官僚主義眼裏,法官的工作就是在法庭上實現以法律為代表的公平正義,他或者她也常常為這種法官理想(其實在我看來,這只是一種幻想,理想是一種對現實進行批判性改造的積極力量,而幻想只能是幻想)而激動顫慄。然而,真正從事一線工作的法官都很清楚法官的職業環境是什麼,他們會立刻在心裏湧動起因吵鬧、辱罵、諷刺、挖苦、推搡、扯拉、撒潑、網上炒作、上訪等等行為所激發的負能量。這的確構成了法官離職的理由,但法官職業環境的不盡如人意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而且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決策層也給出了相當大的改善空間(比如與法官職業壓力息息相關的信訪考核制度變化),法院應對以上行為的膽氣也逐漸有了一些,無原則的息事寧人已經越來越不被看好——職業環境已經開始了逐步向好,法官為何恰恰在此時壓力感驟然增加,從而加速了離開的腳步?
有朋友在與我討論此事時,説這是因為司法責任制的建立,裁判者要為司法結果終生負責,這種責任制增加了法官的壓力感。在筆者看來,這種望文生義式的理解違背了基本事實。我們的法官從來就沒有過對自己的裁判不承擔責任的制度授權,裁判者應當對自己的裁判承擔責任,也是權利義務相統一基本正義觀念的起碼要求。引發關注的數起法官“蒙冤”事件都能從側面證明了我們此前對法官的裁判行為(非裁判過程中的貪腐行為)有着嚴格的責任追究。中央在本輪司法改革過程中強調司法責任制,也沒有在制度層面上加重了法官的責任負擔,它與其説是對承辦法官的一種責任強化,毋寧説是一種職業保障,因為它突出的是對各種“打招呼”者的責任追究的態勢——其效果如何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把司法責任制作為法官出走的原因,從而放緩責任制的步伐,偷着樂的肯定不會是法官。
這些都構成了理由,但這些還都不夠。疑問在這裏出現了:這些理由為何會如此流行以至於廣為接受?有沒有試圖在迴避什麼?
(四)
和娜拉出走一樣,法官選擇離開法院並非就是因為生活窘迫的過不下去。把原因歸結為法官的物質待遇甚至腐敗利益上面,其實是一種懶惰和逃避,是對法官需要層次一種下意識的羞辱。眾所周知,尊重與自我實現是馬斯洛需要層次的高級階段,那麼我們給了法官足夠的尊重以及自我實現的機會了嗎?
不少朋友討論與法官有關的職業尊榮問題時基本上都是圍繞着法院的外部環境説話。筆者承認這是影響法官尊嚴感的重要因素,但我想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法院和法官的區分。法院的壓力不完全等於法官的壓力,法院可能會在並無壓力的時候“無事生非”給法官創造相當大的壓力。坦率的説,法官的壓力感、受挫感更多的是來自法院內部而不是法院外部,即便是外部有壓力也是通過法院這個小系統而幾何級倍增的。
和企業一樣,法院系統內部也存在員工(一線法官)與管理層之分,兩者同屬於法院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很多場合有着共同的團隊目標和利益訴求,但由於二者在法院系統內的地位不同,因而仍然有着統一內部的對立。對法官來説,在訴訟法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形成判決是他的法定義務,然而管理層卻要求法官們不分難易大小的在開庭某某日內必須出判決(所謂的審判流程管理的節點控制);對法官來説,盡到其對法律的忠誠與對當事人的責任感最大限度的執行案件就足夠了,然而管理層卻以各種方式脅迫他們的執行率必須到達多少多少(於是就有大量的數字注水,但不要指望上級在發現注水後為你承擔責任)——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基層的法官都能夠倒出一大肚子的苦水。更極端的是,在中央已經開始用法治的態度對待信訪的時候,已經不再提倡無原則的花錢買平安的時候,司法管理高層依然沒有把這種職業空間釋放給基層,各種息訴罷訪考核並沒有變化。還有上級對法院的辦公經費又有多少能到了法官手裏?還有多少法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時被告知“自己想辦法”去——前幾天有個地方的法官到外地查封案件,當事人承擔了費用被曝光,難道是他們法院沒有錢嗎或者法官願意給單位省錢嗎?
這大概也算是奧卡姆剃刀,或者算是異化。司法管理層設立的初衷是為一線工作服務,從而間接的為法治、為人民服務,然而它已經異化為一個經常是剝削一線法官的怪獸。這讓法官無奈且沒有尊嚴。
更嚴重的是,本輪司改加劇了這種受挫感。地方化被作為一個假想敵去掉了,坊間傳閲的各地試點方案顯示司法管理高層的利益得到制度性強化,一線幹活的法官則要面臨進一步強化的審判管理與責任追究——知屋漏者在宇下,雖然司法管理高層言必稱保障法官權益,讓審理者裁判,然而這些舉措還是讓法官感到了徹骨的寒意。於是,他們選擇了離開。
(五)
轉捩就在不經意之間。中央已經開始要求進入員額的司法管理層必須辦案,而且還專門提到了“不辦案、少辦案,掛名辦案”等讓同志們不服氣的行為。講話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給一線法官多留出幾個名額,而是讓管理層親身體驗到辦案是怎麼一回事,讓管理層轉變觀念,從而理解、進而尊重法官。
尊重是一切道德感的來源,也是自我實現感的基礎。而且,當辦案能力成為司法管理層的考察標準的時候,會辦案的法官的上升空間也就更加廣闊,他們也會覺得留下會有更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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