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格案真兇趙志紅案終審宣判 維持死刑原判
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疆法聲最新消息,2015年4月30日9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上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上訴,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趙志紅提出上訴 二審宣判現場(法制晚報微博)

案情回顧
趙志紅一審被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其系“4·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真兇。
2015年1月5日,該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趙志紅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四項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審歷時三天。對於普遍關心的趙志紅之前承認自己是“4·9” 女屍案兇手一事,趙志紅在庭審中依然承認。
2月9日,該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姦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餘元。
案件中,備受公眾關注的“4·9”女屍案,公訴機關於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
宣判後,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此前一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於坦白情節, 不構成自首和立功。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
據趙志紅的律師介紹,趙在庭審的最後陳述中説,法律的意義在於挽救每一個失足的人。他願意用勞動創造財富,回報社會,重新做人。律師認為這透露出趙志紅的求生心理。
呼格案追蹤: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6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槍決,距離案發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呼格的父母從此開始上訪申冤。該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並被媒體報道為“內蒙古版聶樹斌案”。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下達呼格案再審判決,改判呼格無罪。
2015年2月3日:呼格父母領取到205萬元國家賠償金,稱將為呼格購買一處新的墓地。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上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上訴,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