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辦法出台 年齡提至28歲
央廣網北京5月24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辦法近日出台,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同時明確,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一般先由人民陪審員發表意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改革方案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省、自治區、直轄市共50家中級或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試點。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二十八週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選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本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提高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的範圍和基礎,對於廣泛地吸收廣大人民羣眾,作為人民陪審員來參與司法提供了更好的渠道。
辦法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一般先由人民陪審員發表意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我們怎麼在庭審過程中充分讓人民陪審員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使他們有更獨立的發言權,把社情民意在審判中更好地去體現。
根據辦法,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充當訴訟掮客,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和評估、鑑定等中介機構的,經所在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除按程序免除職務外,可以採取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納入個人誠信系統不良記錄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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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試點陪審員制度改革 任職年齡擬提高至28歲
據《京華時報》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4月20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為進一步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 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了説明。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在試點地區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條件從23週歲提高到28週歲。
周強説,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深改組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據瞭解,此次試點擬選擇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省(區、市),每個省(區、市)選擇5個法院(含基層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及時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按照草案,試點將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條件從23週歲提高到28週歲,將學歷條件從一般為大專以上文化學歷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確,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此外,之前人民陪審員由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選任。草案對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進行完善,採取隨機抽選機制。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 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製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冊,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 息庫。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於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至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重大案件至少要有仨陪審員
草案擴大了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明確涉及羣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羣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草案還規定,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此外,草案還明確,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閲卷機制。
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
陪審員可以審理哪些問題?草案對此規定,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閲 歷、瞭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建立人民陪審員職責豁免機制。 建立對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懲戒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
草案加強了對人民陪審員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僱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
觀察者網綜合中廣網、《京華時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