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村民赴港生女後又在內地生三胎 被罰款6.2萬
江門市蓬江區荷塘鎮容先生、胡女士夫婦均為農村户口,頭胎生了個女兒,後又赴港生了二女兒並落户香港。之後在江門拿到生育二胎許可證,生了一個兒子,因此被蓬江區衞計局認定為“超生”,罰款6 .2萬元。容、胡夫婦認為,按照2008年的國家政策,執行內地計生政策時,二女兒不能計算在子女數內,他們生育的兒子才算“二胎”,於是將蓬江區衞計局告上法庭,圍繞計生罰款上演了一幕“民告官”案,結果一審敗訴。近日,兩人不服又提起上訴,目前法院尚未判決。

圖文無關
6年生3娃老二是港籍
容先生、胡女士是江門市蓬江區荷塘鎮禾岡管區人,均為農村户口。2002年二人結婚後,先後於2004、2006、2008年,生下大女兒、二女兒和小兒子,其中二女兒是在香港出生,至今還是香港户籍。
“當時荷塘鎮很多人和我們一樣,都跑去香港和國外生小孩。”胡女士説,因為頭胎是女兒,二胎是在香港生的,根據當時國家計生政策,二女兒是香港户口,只要沒辦理內地定居手續,就不按照內地計生政策處理,所以她又生了第三胎。
轉眼間,到了2014年,小兒子6歲了,要上小學了,麻煩也隨之而來。
兒子被認超生要交罰款
2014年5月1日,胡女士帶着兒子去禾岡小學報名,學校要求提供計生證明。胡女士去禾岡管委會辦計生證明時,卻被拒絕,理由是她兒子是超生的。
“我們向計生部門申請生育第二胎,併為兒子辦理了準生證、入户等手續,但管區説是超生的,不給我們開計生證明。”胡女士無奈之下,反映到本地電視台,經電視台報道後,蓬江區教育局負責人士解釋稱,入學需要計生證明“是為了配合計生部門做好計生工作”。
由於將計生證明與入學資格捆綁的做法缺乏法理依據,最後教育部門還是准許胡女士的兒子入讀了禾岡小學,今年9月讀二年級。
儘管兒子讀書問題解決了,但計生部門依然認定屬“超生”,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2014年6月23日,蓬江區衞計局作出決定,參照該區2008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向容先生、胡女士夫婦徵收62064元。
衞計局:準生證是“二孩許可”
另據澎湃新聞,7月1日,蓬江區衞計局負責此案的一位潘姓工作人員表示,該局向容桂強徵收社會撫養費,主要依據“亮亮是第三胎,屬計劃外生育”,而容桂強夫婦所取得的準生證,“是生育二孩的許可”。
潘姓負責人表示,容桂強的二孩在香港出生,“並且隱瞞了這一事實”。
容桂強則否認“隱瞞”一説,並表示,“國家計生部門1999年有一份答覆文件中明確了,去香港生育孩子,回大陸後不在當地落户,就不該納入計劃生育的統計內,因此第三胎不屬於計劃外生育。”
徵地款被扣集體分紅沒了
因為兒子被認定為“超生”,容先生、胡女士夫婦在禾岡管區的一些福利也被暫時取消了。
“生產隊徵地,每人有4萬多元,我們一家有4個是本地户口,可以拿到17萬多元,但被管區扣了;2014年10月發放集體分紅,每人1000多元,也被扣了,到現在都沒拿到。幾個月前,我去找管委會,我説法院都還沒證明是違法,你們憑什麼扣徵地款?”容先生説,自己與管委會幹部理論一番後,管委會同意發放了兩個小孩的徵地款,但還是扣住他們夫婦兩人共8萬多元的徵地款。
超生罰款6.2萬元,被扣徵地款8萬多元,在別人看來,不如繳納了罰款,還可拿回2萬多元。但容先生、胡女士夫婦不這麼想,“我們沒有違反國家計生政策,我的兒子也不是超生,所以我們不認可這個罰款。”
一審敗訴後又提出上訴
於是,容先生、胡女士夫婦決定訴諸法律。2014年11月12日,他們向蓬江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蓬江區衞計局告上法院。
今年4月22日,蓬江區法院一審判決,容、胡夫婦敗訴。法院審理認定,容、胡夫婦在主觀上存在故意規避我國計生政策,並採取了隱瞞已生育第二胎子女的不正當手段,取得第二胎的生育審批,用於生育第三胎,從主客觀上均違反了計生的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蓬江區衞計局對容、胡夫婦在香港生育的二女兒應當計算為二胎並無不當,因此,對第三胎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行政行為“處理恰當”。
一審落敗後,容、胡夫婦不服,又於5月11日提出上訴。6月26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判決尚未出爐。
焦點問題 港籍二女兒是否算二胎?
針對該案,蓬江區衞計局解釋稱: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對上海市人口計生委關於中國內地居民不符合規定在境外生育問題請示的覆函》(國人口函[2010]48號)的規定,夫妻雙方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户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而容、胡的二女兒回內地居住,兩年內累計已達到18個月以上。
容、胡夫婦稱:蓬江區衞計局在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符合生育政策,同意生育”的行政許可行為,和以簽註方式確認其兒子屬“政策內生育”,説明了非超生。
二女兒是香港户籍,並未辦理定居內地手續,根據《國家計生委政策法規司對廣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政策法規處關於內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計生政[1999]6號文)的內容,在執行內地人口和計生政策規定時,依法不能計算在子女數內。
至於蓬江區衞計局提到的[2010]48號文適用時間及條件是“2010年3月15日之後出生的”,而其二女兒是2006年出生,時間上已不適應。
政策對比
計生政[1999]6****號文
如果所生子女回內地後沒有辦理定居內地手續,不能算作定居內地,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不能計算該子女數,不能對其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國人口函[2010]48****號
夫妻雙方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户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
綜合南方都市報、澎湃新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