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輕判“佔中”期間衝擊立法會者 無須監禁僅被判社會服務
去年非法“佔中”期間,4名示威者暴力衝擊立法會,毀壞立法會玻璃大門,直接造成近60萬元的損失。但法院13日僅判4人進行150小時社會服務。對此,有學者稱,這是變相鼓勵更多暴力行為。
衝擊立法會者造成近60萬元損失
根據立法會議員張某指證,去年11月18日晚11點半,他見到一羣蒙面人在立法會外討論“網絡23條(網絡國家安全法)”,至翌日凌晨發現多名示威者戴上口罩和眼罩,手持鐵馬衝向立法會大樓。自己即時上前制止,並解釋立法會沒有相關議程,但示威者沒有理會,並持鐵馬衝向立法會玻璃門,在場傳媒拍下最少5段片段,印證事發經過。立法會保安員及物管處人員巡邏視察後,發現玻璃門、假天花等地方都有損壞,事後花費約58.7萬元維修。
4名示威者分別為廚師鄭陽(18歲)與戴志誠(24歲),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會計文員石家輝(24歲)。警方事發當天拘捕涉案4人,4人承認是響應網上號召並對政府不滿而衝擊立法會。經鑑證科檢驗,4人的衣物亦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為案發時留下。其中戴志誠有5項不類同的案底,其餘3人沒有任何刑事記錄。
4名涉案示威者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兩罪,13日各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另付500元堂費。

在去年非法“佔中”期間,4名示威者暴力衝擊立法會。
輕判或成先例引學者擔憂
控方在庭上就立法會大樓維修費,申請賠償令共58.7萬元,4名被告均通過代表大律師聲稱無力償還。主任裁判官錢禮考慮各被告的還款能力後,**拒絕控方的申請,**建議律政司循民事向被告索償。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香港港澳研究會成員、法學博士宋小莊認為,鑑於衝擊立法會者是故意毀壞立法會設施,涉嫌刑事毀壞,同時行為帶有政治目的,試圖令立法會不能正常運作,情節“非常嚴重”,此次判決較輕。
宋小莊説,普通法講求先例,若衝擊立法會的行為判決較輕,可能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參考案例,屆時法官都不會重判類似行為,有可能令激進分子有恃無恐,無法起到震懾效果,變相鼓勵更多暴力行為。香港大律師馬恩國也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不涉及縱火的刑事毀壞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衝擊立法會者僅被判社會服務令太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