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警察被指執法時拔槍指男子頭 官方:遭50人圍攻場面失控
20日中午,網上熱傳視頻,稱有人在山東臨沂汽車站拍到驚人一幕,幾名警察執法時與一男子相互推搡,最後該男子被警察拿槍指頭,後製服人員將男子押上警車帶走,衝突原因不明。據齊魯晚報報道,記者20日從臨沂市蘭山公安瞭解到,事發時,當地派出所民警正在對非法募捐行為進行處警。另據澎湃新聞,20日下午,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相關工作人員確認了視頻的真實性,稱視頻中的民警為蘭山分局正式民警,衝突另一方為“非法募捐團伙”,由於事發時“場面失控”,民警才拔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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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與人推搡過程中突然拔槍:“場面失控”
視頻顯示,在某汽車站前,一警車停在路邊,4名身着疑似警察制服的男子圍着一名條紋T恤衫男子,一名女子上前拉扯制服男子稱“這不是我們的負責人”“警察打人”,條紋T恤衫男子不斷掙脱並喊“別動我”;推搡過程中,制服男子中一體形微胖者突然從腰間拔出手槍,左手掐着條紋T恤衫男子的脖子,右手用槍對着其頭部,數秒後又收起手槍,揪着對方吼稱**“你想襲警的話,歡迎來襲啊”。(中國網絡資訊台發佈1分22秒視頻地址,原話在30秒左右)**

視頻截圖 推搡後民警拔槍對準男子頭部
根據視頻,衝突過程中幾名拉拽的女子與條紋男子一起被帶上了警車。
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視頻中出現的制服男子為蘭山分局的正式民警,非臨時工,被帶走的男子與多名女子屬於非法募捐、(涉嫌)詐騙的團伙;事發前接到羣眾報警後民警去現場取證,視頻中出現的圍觀起鬨者多數是團伙成員。
事發後,有網友為民警果斷拔槍叫好,也有網友質疑:視頻中雙方只是發生了推搡,無大的肢體衝突,且警方有多人,對方只有一名男子,民警可以不拔槍而直接將男子制服並帶走。
上述工作人員回應稱:“當時場面失控,所以才拔的槍”;目前團伙成員已被控制,案件還在調查中,其他情況不便透露。
事發時具體因何而起,雙方除了推搡外還有無其他衝突?澎湃新聞致電臨沂市汽車站的站內派出所,工作人員以“不太清楚”為由拒絕了採訪。
警方:民警勸離時遭50餘人聚集起鬨和圍攻
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提供的通稿稱,7月19日10時14分許,我局育才路派出所先後多次接到羣眾報警,在臨沂長途汽車站附近有人強行乞討、要求路人募捐。處警民警經現場瞭解 ,系沂水奧體國際健身會所員工自行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後處警民警對其進行勸離。
當日10時40分許,該所再次接到羣眾報警,有一羣人在臨沂長途汽車站候車大廳門口附近搞非法募捐活動,嚴重影響了車站秩序。處警民警再次到達現場進行勸離過程中,遭到該羣體50餘人聚集起鬨和圍攻。
後經進一步瞭解,該羣體所組織開展的募捐活動,未經民政等相關部門許可,系非法募捐活動。目前,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有知情者介紹,當時民警處警時遭到圍堵,出警民警想帶人到派出所進一步瞭解情況,被拒絕並遭到推搡,為避免意外才拔槍。但由於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已經下班,記者未能就這一説法進行核實。
警察用槍相關規定
澎湃新聞報道,對於警察合理使用槍支的權限,我國有多部法律法規均做出了規定,其中《警察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對警察可以合理使用武器的情景進行了説明: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十小條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第十條對不得使用武器的情景也作了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其中第二小條規定:犯罪分子處於羣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對於使用槍支的人員也作了規定: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 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觀察者網綜合澎湃新聞、齊魯晚報、新浪微博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