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爾瑾:中國古代的“大赦天下”
中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該草案提出為紀念抗戰勝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將對四類罪犯實行特赦。如果草案最終通過,這將是時隔40年中國首次實行特赦。
“赦”這個字在中國古代並不陌生,很早就出現在漢字中了。根據《説文》的記載,“赦,置也”,而“置”在古文裏就有“釋放”的含義。只不過比起現今的理性與法治,古代的特赦明顯具有封建專制色彩,也就避免不了會有侷限性和非理性。
對於赦免制度的起始年限,一直都存有爭議,但多數人認同的觀點是,早在上古時期,赦宥制度就已具雛形,不過僅針對族內成員。此時的赦免跟我們後世所理解的並不相同,倒是很像“贖罪銀”,即以罰金的形式代替肉刑。
商周時期的各項禮法已經發展成制,《周禮·秋官· 司刺》上曾記載 “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國家可以對幼弱、年老、智力缺陷的罪犯施行赦免。顯然此時的赦免僅僅是法制的進步,與所謂的“大赦天下”並不相同。
過去,在一些影視劇中,常常能看到某某皇帝因為繼位或者患病而“大赦天下”,因為影視劇中説得不清不楚,所以許多人都誤認為古代皇帝經常大赦,而且只要大赦,罪犯基本上都會被赦免,這其實是不準確的。
皇帝的恩赦必須具備一定的客觀條件,首先是專制皇權的形成,其次是赦宥思想的萌生。在商周時期,天子雖然是各地諸侯的首領,但實際上真正統治各地的仍是諸侯王,周天子不過是間接的統治者罷了,甚至在春秋戰國時期僅僅成了一個名號。與之相對應的是,在戰亂不休的情況下,各地諸侯王開始為籠絡人心施行大赦。春秋初期,魯莊公就進行了一次類似於帝制時期的大赦。《春秋》中也有記載説,“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注:肆眚即赦免罪人)其他諸侯國也都爭相施行大赦,此時的大赦已經有氾濫的趨勢,甚至對於死刑犯都可以寬宥。
先秦在戰國晚期會時不時地赦放罪犯,比如昭襄王曾經四度赦免罪人,孝文王以及莊襄王在即位時都赦免過罪人。可是這種做法在秦始皇即位後發生了極大的轉變,秦始皇奉行法家思想為治國正宗,制度以嚴苛為主,甚至三十多年從不一赦。但秦二世登基之後就發生了中國歷史上真正意義的“大赦天下”。
秦二世元年( 公元前209年) 十月,天下大亂,陳勝起義後派兵數十萬逼近首都咸陽。秦二世只好接受了大臣們的建議,宣佈大赦天下,命將領統率被赦免的驪山刑徒討伐叛軍。此時的大赦才真正達到了“天下”的程度,與之前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管轄地界內赦免是不同的。
漢朝的統治者認為,秦的滅亡是因為其統治暴戾,因此赦宥的應用空前“興盛”。漢高祖在位期間共赦免過9次,漢景帝5次,漢武帝則赦免了18次之多。即便是到了西漢終末期,漢昭帝登基之初就大赦天下,在位的13年間也赦免了7次,而漢元帝和漢哀帝赦免也有10次和4次。東漢時光武帝赦免次數竟然達到了19次,東漢末年時,時局動盪,赦令幾乎是一年一次。根據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赦考》中的記載,漢朝諸帝在踐祚、元服、改元、立後、立儲、封禪、郊祀、臨雍、祀明堂、立廟、徒宮、巡狩、克捷、定都、年豐、祥瑞、災異、遇亂、劭農、飲酙等等情況下,都曾施行過赦免。當然這些赦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並不完全相同,漢朝的赦免制度分為大赦、特赦、減贖三大類。

兩漢時期大赦次數統計表
大赦也就是恩施全國的一種赦免,除了如反逆等重大犯罪按照慣例不可赦免外,大部分罪犯都可以被赦免;特赦就是針對特定之人所犯的特定罪行實行赦免;減贖有兩種情況,一是減等,即在原來刑罰的基礎上降低一等,二是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可以准許以一定的財物來贖買。
兩漢的恩赦制度沒有因為漢朝的滅亡而終結,反而一直被延續下來,為後繼王朝所沿用。
兩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社會動盪不安,皇權常常受到威脅,為了維護統治,赦免制度就被推出來,甚至到了氾濫的地步。司馬炎在位26年間,前後大小赦免就有14起,而“八王之亂”時,晉惠帝短短17年間,進行了大小赦免28次,最多一年頒佈了七次赦令。東晉皇帝一共頒佈了83次赦免,南北朝諸國大多立國時間短,戰亂時間多,一年多赦都屢見不鮮了。
及至隋朝,國家的政治局面逐漸穩定下來,君王施行赦免的次數逐漸減少,大多數統治者對於赦免對象也開始審慎起來。隋文帝將“重罪十條”(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定為“十惡”,不予赦免。唐朝時,恩赦制度已經日趨成熟,唐朝的皇帝已經藉着恩赦來貫徹皇帝的意志,進一步落實國家政策。

古代“十惡”中的重罪-不孝
武則天推行新政、中宗復唐、德宗頒佈兩税法等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大政策,都會藉着恩赦澤被四方,下達萬民,讓百姓深感“皇恩浩蕩”的同時,清楚知道皇帝的意圖。可惜,晚唐時皇帝的皇權旁落,皇帝敕令已經出不了長安,恩赦就更加難以落實,基本成了一紙空文。
宋朝時,太祖趙匡胤篤信儒家治國之道,欲以仁政治天下,自他在位起,宋朝形成每三年在十一月進行大赦的傳統。除此之外,由於有宋一代內憂外患,社會矛盾尖鋭,統治者也經常進行赦免來緩和矛盾。並且,宋朝皇帝有干預司法的傳統,經常會自己親自審理案件,也從側面助長了部分赦免情況的發生。以宋徽宗為例,在位25年期間,僅大赦就有26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唐宋期間,即便大赦次數很多,有時甚至會赦免死刑,但仍然不會赦免貪官。唐太宗貞觀四年(公元630年)時,太宗曾下詔大赦天下,在赦令中曾特別聲明:官吏枉法受財罪犯不在赦免之列。宋朝時太祖趙匡胤也規定“官吏受贓者不原”(《宋史·太祖本紀》卷二),還將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
元朝時的赦免更加頻繁,除了人們所熟知的新帝登基、重大慶典、出現天災異象時,還會在招安時使用赦免制度。更有甚者,在舉行宗教儀式時也會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赦免,於是就出現了不法之徒通過賄賂僧侶而獲得赦免的現象。
明朝司法制度嚴苛,濫赦之事鮮有發生,明朝皇帝大多推行“重典治亂世”,認為赦免是“法外之仁”,只有遇到重大慶典或者天災疫情時才會實行赦免,赦與不赦更多地取決於皇帝的政治目的。嘉靖算得上是明朝施行赦免次數最多的皇帝,但是其在位45年間,也只有10次赦免。此外,明朝皇帝對赦免儀式非常重視,分為中央的“頒詔赦儀”和地方的“迎詔赦儀”兩種。
明朝這種慎用赦免的思想也影響到了入關後的清朝統治者,清朝關於赦免的條例也更加完備。清朝的赦免多而不濫,在制定赦免的條款程序上要求更為嚴格,光緒年間,與赦免有關的條例增加到了二十條,數量之多、內容之豐富均超過了歷朝歷代。清朝還規定,如果罪犯獲得赦免之後再次犯案,非但不能減刑,還要“罪加一等”。對於政治犯罪和嚴重危及統治秩序的犯罪,清朝都是不予赦免的。與前朝立皇太子都會大赦不同,清朝僅在康熙十四年為了慶賀皇子胤礽出生頒佈過赦免詔書,自此之後由於改用“秘密立儲”的方法,“立皇太子大赦”便消失了。

嘉慶四年尊封乾隆皇帝廟號諡號,大赦天下的詔書
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的法制制度不可避免地遭遇了西方的衝擊,赦免制度也經歷了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轉型過程。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佈的《欽定憲法大綱》是清代唯一一部規定了赦免制度的憲法性文件,只是晚清政府並不願放棄手中的權利,因此赦免權雖然寫到了憲法文件中,但其行使權還是由皇帝來決定。

《欽定憲法大綱》
縱觀古代的赦免制度,基本來源於君權,是統治者認為給民眾的一種恩賜,帶有十分強烈的籠絡人心與穩固政權的特徵,赦免次數的多寡與國家穩定或戰亂有關,越是亂世,次數也會越多。
這些都與如今提出的“特赦”大不相同,今天的“特赦”並不是為了政治目的而採取的非常手段,更多的是在完善法制建設,體現人道主義關懷。顯然,此次提出的特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限定性,避免了濫赦帶來的不良後果,這也是如今我們這個日漸成熟與穩定的社會應該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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