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凌:青年學者們打了一場“土改保衞戰”
8月末,我去重慶參加了一場關於土改的學術研討會:“文明與革命:跨學科視野下的土地改革運動”。會議由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以下簡稱高研院)主辦,參加會議的有來自史學、法學、文學、傳播學、人類學和社會學等各個不同學科的教授,也有研究越南、日本、美國土地政策的中外學者。
會議在重慶南山進行,可能由於駐地沒有wifi,與會人員對待每篇發言報告的認真程度令人印象深刻。時隔三年再回重慶大學,高研院的中青年學者依然充滿活力,且戰鬥力驚人,不禁讓人心生羨慕。

(就是這裏……)
説起來蠻遺憾的,由於這些年媒體輿論場中質疑土改的聲響很大——大部分無非是在説暴力、壞官、好地主,質疑土改的目的麼大家心裏都清楚——土改的合法性問題自然不可避免成了會議的中心話題。當然我個人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中立的立場,因而這份會議記錄首先也不是一份中立的摘要。
另外,限於篇幅,以及個人的偏好和視野,每一組會議發言我只選取一篇有代表性的,這完全不表示其它會議發言沒有價值;至於評議和爭論,由於沒有錄音,全憑腦補,如果記憶出錯,文責由本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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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第一天,華東師範大學的呂新雨教授先做了主旨演講:《國際共運視野下的“土改”問題:從列寧到毛澤東》。呂新雨教授發言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不再侷限於已有理論和一國內部的視野,而將中共的土改放到一個更大的理論框架和歷史視野中,放在國際共運內部的“土改”問題中,去定位和詮釋中國革命的土改運動。這一立意宏大的發言為整個會議奠定良好的開端。
在第一場專題討論中,重大高研院副院長李放春教授發表了演講:《“釋古”何為?論中國革命之經、史與道——以北方解放區土改運動為經驗基礎》。他表示,近二十年來,革命史研究的一大風氣就是“疑古”,在此學術風潮下,中國革命之正統歷史敍事遭遇有力質疑、無情的證偽乃至根本的顛覆。“疑古”固然有其正面作用和價值,但是,這場“疑古”運動卻不單純是由學術求真精神主導,反而往往受政治求變意志驅動。於是,“疑古”就從“怨古”發端一路走向“非古”乃至“滅古”。尋求中國革命之“道”,就需要我們在“疑古”風潮後,轉化為更有學術理性的“釋古”,對中國革命、中國道路追求更高的歷史理解。
在第二場專題討論中,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副主任胡英澤教授的發言《新移民、土改與鄉村社會》令人印象深刻。他認為,19世紀末至土改前,受災荒、戰亂等影響,山東、河南等地大量人口遷往山西,從而改變了當地村莊的社會經濟狀況、政治權力結構。外來户在居住、生計、婚姻、政治等方面處於邊緣地位,考察這些外來户對於理解華北農村土改以及此後中共一系列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的情況下,外來户雖然分配到了土改的“果實”,卻仍然沒有實質性融入村莊。直到互助合作化運動後,伴隨着土地、牲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集體化,勞動組織的集體化,外來户最終才被整合進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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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專題討論是從法政視野看土改。
一位法學教授從法律的規範性分析出發,質疑了土改正當性的法理基礎。
他首先表示,沒收財產,要看有沒有憲法依據。起着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雖然聲明保護財產權的主體不包含地主和富農,但並沒有規定採用什麼方式來改變和沒收。195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法律位階上處於下位,卻對公民財產權的重大變更作了顛覆性、突破性的法律規定,似乎不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而仔細分析,“剝削”一詞也不能作為沒收地主財產的合法性依據,因為什麼是“剝削”在法理上並不清楚,剝削只是政治家説服農民的政治策略話語。
其次,這些法律法規之所以能出台,原因在於立法體制具有嚴重的非合憲性。在程序上,農民協會作為利益相關方形成人民法院審判人,就變成由當事人審判,容易羅織口袋性罪名,而地主、富農則連司法救濟的可能性都沒有。
最後,中央人民政府既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又有執行法律的權力,而同時,中共中央與中央政府又高度結合,從而法律完全淪為黨和政府土改的工具。法治與革命是對立的關係,法治的理性才能構成對革命激情強有力的抑制力量,土改運動實際上只是借法律的名義進行的一場政治革命。
本場專題討論的評議人隨後發表了評議,他首先肯定了發言人從法律視野考察土地改革的創新性,對於從法理層面細緻考察政務院通過的法律條例和決定,以及中共中央相關草案這一做法表示贊同,但也對發言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首先,評議人認為,現代所有的共和國幾乎都是在推翻舊君主國的政權的革命基礎上成立的。從世界現代史的經驗看,革命必然有反舊法,建新法的一面。美國革命的標誌是1776年獨立宣言,美國人民通過獨立戰爭,成立邦聯政府,反抗和廢棄英國法統。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雖然號稱和平,但之前經歷過被英國人自稱為血腥恐怖的1642-1651英國內戰,查理一世被革命軍砍了頭,起了革命砍國王頭的先河。
其次,也正因此,世界各國的大革命,不獨是中國,本身就意味着財產規則的變化。比如法國革命,沒收教會和國王的財產;英國內戰,克倫威爾勝利以後,模範軍和下議院的長老派沒收了天主教會、王室和王黨的財產;而美國革命也是一樣:
1776年北美殖民地發佈《獨立宣言》後,支持獨立的“愛國派”人士迅速行動起來,強迫所有人宣誓效忠這個新的國家。不從者即被關押監禁,並沒收財產。13個宣佈獨立的殖民地中,有6個殖民地裏效忠派是多數(包括人口眾多的紐約、北卡、賓夕法尼亞)!除弗吉尼亞和馬里蘭,其餘各州的大地主都是英王統治下的既得利益階層。他們不支持獨立(甚至還包括不少農民)。美國對此的處理方式是沒收他們的土地財產,於是很多地主不得不保持低調,以保住自己的財產。那些被沒收了財產,甚至被追殺的效忠派,紛紛被迫流亡。前後流亡出逃的共有約8萬人。
當英國要求美國返還效忠派被沒收的財產,美國則對此深惡痛絕。最後達成的協議是:美國同意“懇切勸告”,各州返還效忠派的財產,並同意今後不再繼續沒收之。(莫里森等:《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
至於發言人談到的政治革命,所有的革命當然都是政治革命。美國革命反對英帝國統治,就是一種反叛。1862年5月國會通過了《宅地法》,規定一切忠於聯邦的成年人,只要交付10美元的登記費,就可以在西部領取160英畝土地,在土地上耕種5年後就可以成為這塊土地的所有者。1862年7月17日,聯邦政府頒佈《沒收法案》,宣佈凡是參加叛亂的人為國事犯,要沒收他們的財產,解放他們手中的奴隸。
再次,回到中國革命來看,《共同綱領》有沒有規定怎麼土改呢?評議人提出了以下幾條:
第七條 鎮壓反革命:
對於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後,仍須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並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
第二十七條 土地改革為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
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羣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這裏談到的“步驟”,正是《土地改革法》的憲法基礎。而且,社會主義國家對於法律的理解,其經典定義就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按照《共同綱領》的自我表述,新中國的法律不是有產者的平等,而是無產者的平等。評議人在此處並不討論價值理念的對錯,而是考察一個法律話語的自我邏輯和表達結構。土改的目的是耕者有其田,並且促使整個國家通向現代化和工業化。要看的是這與作為憲法的《共同綱領》是否矛盾。
**針對發言人提出的:“《土地改革法》撇開全國政協全體會議,而直接由民意基礎十分薄弱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來制定,因此人民意願就不可能會得到充分反映。”**評議人則以美國憲法為例做出一個比較:
1787年美國憲法,其實是一個“非法”的憲法。實際上代表們只是被授權修改邦聯條例,而非制定一個新憲法,其後1788年的批准程序也只有9個州參與,而非修改邦聯條例所需要的13個州一致同意。但是,恐怕以上因素都不能作為美國憲法不合法,人民意願不能充分反映的理由。同理,如果《共同綱領》和人民政府組織法符合民意,那麼這種法定授權也符合民意。
此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機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 人 、副主席6人 、委員56人 ,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1人組成 ,黨外副主席3人,黨外人士共27人。
進一步,如果需要一個法律程序的追認,那麼需要注意,明確社會主義改造總路線的“五四憲法”,是通過鄉村一層一層的民意討論而出來的,在程序上也符合代議制基本原則。“五四憲法”制定的過程和結果都充分發揮了民意,中央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和共產黨的執政合法性得到(工農為主體的)民意和投票的充分認可。那麼為什麼這樣的法律不符合法理呢?
最後,關於發言人指出的,“現代行政規章和命令能不能規定與人民息息相關的重要的財產和生命權利”,評議人還是以美國為例:
2013年1月16日,奧巴馬總統曾簽署附有23個條款的控槍行政命令,繞過國會對槍支的使用進行限制。此舉被稱為是近20年來最全面、最徹底、最嚴格的控槍方案。同年5月9日,奧巴馬再次就政府信息公開問題簽署行政命令要求所有新增政府數據都向公眾開放,並支持計算機可識別的查詢方式。由此可知,行政命令乃是美國總統貫徹其法定權力的重要手段,且涉及的內容可能會給普通公眾帶來顯著影響。
針對同一場討論的另一篇文章,涉及土改的暴力與造成政治共同體的分裂,該評議人只簡單提出一點疑問:先有1946年地主還鄉團和國軍的暴力鎮壓,後才有革命的暴力回擊。換言之,當還鄉團動了手沾了血,還鄉團與貧下中農或者跟共產黨走的農民,已經是分裂了。對待反革命的暴力,革命力量需要用暴力對待暴力,這其實是中國傳統的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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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進行的兩場討論同樣非常有趣。
第四場專題討論涉及的學科是人類學與文學。來自重大高研院孫旭做了題為《“土改”中的民族文化制力》的發言,這份研究報告對我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他以貴州東南部黎平縣侗族地區土改為例,談到了相對於老區土改集中於漢人地區,新區土改擴大到中國少數民族集聚的地區,因而會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多民族分佈、縱式的階序性民族關係、民族風俗習慣、民族地方組織和內部人羣關係等多方面因素,都影響着土改的實踐和此後的地區治理。
第五場專題討論為“跨國視野下的土改”,兩位來自越南的學者都談到了越南學習中國土改的歷史經驗和偏差。如同本場評議人所言,説修正史學在越南佔據主流也不為過。當然,一方面由於筆者知識不足不敢妄言;另一方面,兩位越南學者都精通中文,始終能保持聯繫,筆者希望將來有機會對他們進行一個訪談,更具體地來談論中越土改的對比等問題,本文就不費更多筆墨了。
在最後的圓桌會議上,十餘位學者進一步展開論述(或辯論),中山大學哲學吳重慶教授與來自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的羅崗教授的發言都非常精彩。吳重慶教授認為抨擊土改暴力是一個脱離歷史語境的偽命題,首先不能簡單地站在今天“從後往前”地去看待歷史,革命時期有暴力是很正常的事情;而回到歷史發展的脈絡中去看,中共從沒有根據地到有根據地,從“在野黨”到局部執政黨到執政黨,如果“從前往後”看,那麼暴力實際上是控制得越來越好的。羅崗教授則指出了史學研究過分沉溺於材料的挖掘,而喪失了對於材料的解釋能力這一危機,應該更強調視野、方法和理論的重要性。
但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發言還是會議主辦者的總結,本次會議着眼於“文明與革命”,然而兩天的論文或發言中,從“文明”層面談論土改的依然涉獵甚少,確實是一個遺憾。在今天,從更“功利”的角度來看,土改的合法性早就不言而喻,從建立一個現代化工業國家、解決資本極度稀缺的障礙、重塑基層、提高勞動力、組織税收等方面,土改以及中國此後的社會主義建設的合法性,早有不少相關研究和論證。這固然極其重要,然而土改、中國革命以及社會主義建設的意義是否僅止於此,是否能夠並應該上升到“文明”的層面來考察,這為將來的學術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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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趕飛機回上海,非常遺憾錯過了會議安排的晚宴火鍋……不過重大高研院舉辦的學術會議的質量,特別是該院年輕學者們的學術能力和嚴謹的治學態度都給參會的眾多學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相信今後一定還有機會補上這頓火鍋參與更多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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