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太一:如果能選,你將如何結束生命?
**【****人究竟有沒有選擇放棄治療或者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一個社會究竟是否可以因為絕對尊重生命本身而有剝奪一個人做這種選擇的權利?當一個人已無知覺卻又不太可能恢復時,家人是否有權利為病人做出選擇?從古至今,**許多人在面臨死亡時有着不同視角和態度,而隨着醫療科技的發展,當我們開始能夠通過外部力量人為干預生命的長度時,不同的人又會做出怎樣的選擇?】
9月11日,加州州議員通過了關於允許醫生協助身患絕症病人安樂死的法律,使加州成為了繼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和佛蒙特州之後第五個允許這種“協助自殺”的州。同時,加拿大的安大略州也正在進行相關法案的民意調查(10月1日截止)以考量是否在加拿大也應該允許。其實,“安樂死”一直都是公共政策領域的一個禁區,很多於國於民在效用(utility)上都合理的政策,因為對本土的文化、價值、道德的衝擊太大,而一直沒法推行,甚至被討論。
在美國大約27%的醫療保險經費是花在病人的最後一年的(醫療保險約12%花在病人最後兩個月),而醫療保險佔美國GDP的20%左右。這對於個人、家庭、乃至一個國家都是相當大的一筆開銷。於是,在美國便有人開始討論在是否花這錢上作為病人和家屬究竟有沒有“放棄治療”的選擇權。也有保險基金的員工私下裏曾經談到,既然絕大多數人把很大一部分錢花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而這些錢有很大一部分保險公司又必須墊付,那何不讓保險公司直接和病人做一筆交易,給病人返還50%-99%的估算出來的開銷(只要保險公司覺得自己不虧就行),而讓病人自己更好地去使用這筆錢呢?

但畢竟,這裏涉及的是人的死亡。哲學家們關於“死亡”有相當多的探討,霍布斯的思想體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人們對死亡的畏懼上的。人們因為恐懼死亡,擔心相互間的傷害,所以才會尋求國家的保護,才會有和國家的“社會契約”。我國從秦始皇乃至更早開始就有帝王將相一直在尋找“長生不老”之術。而人們往往也會尋找各種各樣的模式去淡化死亡的概念,比如通過宗教(天堂、輪迴),亦或是通過換角度的思考(我們的細胞每天都在死去和再生,我們一直都在經歷死亡,所以死亡沒什麼可怕)。我的美國房東媽媽十年前在跟我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打趣地跟我説:“活的久就代表我會有更長的老年期,我不希望有這麼久的老年期,差不多就行了。”這自然也和她們家親戚基本都活到八九十歲的現實有關。
美國媽媽的話,其實背後映射的是一個關於“生命的長度”與“生命的寬度”之間權衡的思考,也反映了美國社會當下所出的一個階段。在物質水平不發達的狀態下,人們會把精力集中在延長生命的長度上:一定要有下一頓飯,一定要有一個屋檐可以避風遮雨;當物質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人們不再僅僅關心生命的長度。曾經美國媽媽快90歲的老母親就跟我説,她每天都抽煙喝酒,本來的心態就是抽煙喝酒讓自己很快樂,她覺得每一天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比起那些想抽想喝卻為了健康不去抽不去喝的人,她覺得生命的寬度更重要。況且,她覺得自己也不比那些人活得短嘛!在生病的時候,有些人為了延長自己的生命,會把一生的積蓄慢慢耗盡,讓醫生不斷為自己開膛破肚,讓自己的身體暴露在各種射線下。這真的是每個人都想要的嗎?
有趣的是,在美國,很少會聽説哪個醫生在重症監護室的病牀上因為諸如癌症晚期或心臟衰竭等重症而去世。美國醫生一般在自己患重症的時候,會更傾向於選擇不做侵略性的治療。這個觀察也在去年被斯坦福大學醫學院由VJ Periyakoil教授領導的研究團隊所證實,並將結果發表在PLOS One期刊上。在他們的研究中,88.3%的醫生選擇不去做高強度的治療。同時,那些曾經操作過高強度治療的更年長的醫師更可能選擇“不靠這種治療延長生命”。其實,身患絕症的病人自己也並不傾向於選擇“高強度的干預治療”以延長自己生命些許,而卻常常“被”家人和醫生“決定”去做這些治療。所以,實際上,醫生們會自己試圖迴避那些他們常常給病人推薦的高強度干預性治療。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醫學院的Tom Smith教授同時也指出,那些放棄高強度干預治療的人,不僅省錢,而且心態更好,家人壓力和苦惱更小,最終他們還比那些接受高強度干預治療的人活得長。
與“放棄高強度干預治療”相關的一個選擇是“協助自殺”。也就是説,當一個人在選擇“放棄高強度干預治療”後一段時間(也許某段時間,生活質量還可以很不錯),人生的質量已經下滑到一定的程度,讓人覺得不再有繼續活下去的意義,也就是説一段質量相當低的 “臨終生活”完全沒有去“活”它的價值,因為那隻能給人帶來痛苦和經濟上更大的負擔。當然,這裏就涉及到一個“利他主義”的問題了,因為省下來的錢可能都將會為別人所用(無論是親戚朋友還是自己中意的慈善項目)。社會科學有相當多的文獻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及“維護自身利益”的基礎上的。且不説“協助自殺”對於宗教、道德、文化的衝擊,光在“自身利益的理性維護”上,“協助自殺”就已經非同尋常:錢乃身外之物,是帶不走的,為何不花完?但這裏的假設其實是人的“自身利益”是“生命的儘可能延長”。事實上,有不少人可能可以面對一個“生命的長度”和“生命的質量”之間的選擇。一個人的“名譽”,他能給別人帶來的慈善和幫助,可能對他來説會很重要。這種“名譽”的極端概念也許就是“名垂青史”。
當年諾貝爾弟弟(Ludvig Nobel)去世的時候,一個法國的報紙搞錯了,以為是諾貝爾(Alfred Nobel)去世了,寫了一篇諾貝爾的生平,把他描述成一個“讓更快殺人、殺更多的人成為可能性的人”。諾貝爾看了非常恐慌,他不想自己就被這麼記住,於是設置了我們今天再熟悉不過的各項“諾貝爾獎”。雖然這裏諾貝爾沒有直接在“生命長度”和“生命質量”之間做選擇,但可以看出,他是相當在乎自己的“名譽”的。而這個“名譽”不會因為人的逝去而消失,所以往往可以被看做是人生命的延續。如果有一個機會,讓這部分延續可以更精彩,而前提是你可能會縮短自己當下的生命,你會怎麼選擇?
即使我們沒有“自身利益”的假設,選擇更早“結束自己生命”還是有很好的動機的。科學家很早前就在動物中觀察到了“利他”的現象,蜜蜂黃蜂可以因為別人輕微的挑釁而犧牲自己的生命,狒狒在有捕食動物或競爭性羣體靠近的時候會奮不顧身地衝出去以保護自己的家人。從進化論的角度來講,這裏其實起作用的是“種羣的自身利益”。這種利他,源自於天然地希望讓自己的種羣能夠更好的存活從而把自己的基因能夠繼續延續的動機。所以犧牲了自己,保護了自己的孩子和家人,哪怕是沒有血緣關係但仍然是自己“同一種類”的物種,仍然會是一個可以解釋的邏輯。
兩個月前,我在系裏的一個相當要好的朋友因為出了意外成了植物人。當她在病牀上躺了4天之後,她的家人選擇拔掉了所有的管子,讓她走了。我和系裏的另一個跟她也非常好的朋友在她走之後才得到消息,心裏有種説不出的悲痛。心裏想的是:為什麼不在她走之前再讓我們見她最後一面,這麼快就讓她走了。一旦這樣的決定和自己真正的生活相關的時候,很少有人能夠做到非常理性。我們會去想科技會進步,説不定哪一天她又能夠被治好呢?為什麼不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等待呢?她家家境相當好,為什麼這麼快就要結束生命?而前文做的討論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假設是,我們知道這個人已經在她生命的最後幾個月了。可往往在一個人走之前,我們並不知道當下究竟離生命結束有多遠。
人究竟有沒有選擇放棄治療或者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一個社會究竟是否可以因為絕對尊重生命本身而有剝奪一個人做這種選擇的權利?當一個人已無知覺卻又不太可能恢復時,家人是否有權利為病人做出選擇?這些討論在法案頒佈之後仍然在繼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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