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增加襲警條款 人民日報:符合世界通例
上個月底,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襲警罪”給出了答案: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爭議似乎並未因為這個新條款而終止。今日,《人民日報》在“民主政治週刊”一版刊登署名為張洋的評論文章《襲警者,從重處罰!》。
文章指出,對襲警行為從重處罰,除了遵循世界各國通例外,同樣也來自現實需求的呼籲。公安部的一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而遭受暴力襲擊負傷8880人,連續5年總體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面對如此嚴峻的事實,刑法新增“襲警罪”完全完全符合社會形勢需要、警察職業特點,有利於樹立警察執法權威、維護社會公正,應該全面理解並嚴格依法適用。
不過,觀察者網發現,本次刑法修正案只是增加了針對襲警行為從重處罰的條款,並未單獨設立“襲警罪”,襲警行為仍然被視為“妨礙公務罪”。一般來講,大陸法系的國家並不單列“襲警罪”。
以下為文章原文:
最近一段時間,“要不要設立襲警罪”成為百姓廣泛關注的又一話題。支持者表示,這有利於維護警察權威;反對者認為,沒必要在法律規定上對警察進行“特殊照顧”。終於在上個月底,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出了定論,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其中,這一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對襲警行為從重處罰,是世界各國通例。理論界、實務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項規定完全符合社會形勢需要、警察職業特點,有利於樹立警察執法權威、維護社會公正,應該全面理解並嚴格依法適用。
嚴懲襲警呼聲不斷
關於嚴懲襲警行為的呼聲,並非是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出現的。早在12年前,2003年的全國“兩會”期間,就有媒體刊登題為《35位人大代表提議刑法增加“襲警罪”條款》的消息。當時,35位全國人大代表共同認為,我國目前處罰襲警行為的罪名依據主要是“妨害公務罪”,此罪的量刑明顯過輕。單獨設立“襲警罪”,可凸現人民警察特殊的執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對不法分子的威懾作用。
自那以後,關於嚴懲襲警行為的呼聲始終不斷,來自社會各界的諸多人士都在引經據典、奔走呼號,闡述嚴懲襲警行為甚至設立“襲警罪”的必要性。直到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傑等人依然在為此鼓與呼。

“妨害公務罪應具有妨害執行公務的法定要件,只限定執行公務時,排除了執行公務後。但在現實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時間裏受到不法分子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如果僅按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妨礙公務等罪名予以懲治,根本無法體現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和目的。”劉傑在今年全國“兩會”上説,“同時,即便是警察在執行警務活動時遭遇襲擊,這也不能完全等同於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和妨礙公務,否則就無法突出襲警行為的危害性,無法保障警察作為國家執法主體的權威性,無法對日趨複雜的社會治安形勢產生積極而有效的影響。”
警察屢屢遭襲負傷
呼聲總是來自於現實需求。就在記者撰寫稿件時,手機新聞客户端彈出一條題為《湖北一團夥暴力搶礦襲警》的新聞。據報道,今年6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楊某等32人攜帶鋼釺、燃燒瓶等作案工具,乘車竄至湖北省竹山縣溢水鎮潘口鄉的某綠松石採礦點欲實施盜竊,被執勤民警及時發現。
執勤民警通過喊話等方式制止無果後,鳴槍示警以震懾犯罪團伙,孰料該犯罪團伙非但沒有絲毫的膽怯之意和罷手之意,楊某反而現場煽動同夥扔石頭砸向執勤民警,大喊“用石頭砸死放槍的警察”“捉住警察綁到樹上去”。最終該犯罪團伙被成功抓獲,兩名執勤民警卻負傷了。
這兩位執勤民警,只是全國公安隊伍的普通一分子,卻反映了廣大公安幹警執法面臨的最普遍困局。現實生活中,民警的警服被撕扯、警帽被打飛、警車被砸爛、人身遭遇暴力攻擊、人格經受嚴重屈辱等情況在各地屢屢上演,甚至“打的就是警察”成為一些地方市井無賴的口頭禪。特別是分析近年來抗法襲警案件,已經從單純逃避或對抗執法處罰,演變為直接針對公安機關和民警的有目標、有目的、有針對性的襲擊。
來自公安部的一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而遭受暴力襲擊負傷8880人,連續5年總體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談及襲警行為屢屢發生的原因,清華大學教授餘凌雲指出,“近年來,百姓的維權意識增強,但法律意識沒有及時跟上,對‘維護的是不是應有的權利’‘維權方式是否合理’等問題缺乏法治思維,進而在個人意願得不到滿足或者利益受挫時,選擇鋌而走險,暴力襲警。”
一方面是襲警行為屢屢發生,另一方面卻是襲警的依法懲治率並不高,追究並不嚴厲。餘凌雲認為,這是因為有些民警反映證據不太好收集,這方面已經通過執法記錄儀的運用有所改觀;有些民警主動選擇了容忍,有理的讓給無理的;還有些是出於社會穩定、維持秩序的考慮,比如面對政府徵地拆遷的羣眾,捱打捱罵的民警首先會考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進而選擇忍氣吞聲,這些也會進一步縱容襲警行為的發生。
保護執法並非縱容濫權
作為和平時期的一支武裝力量,警察承擔着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多項重要職能,特別是近年來,境內境外,網上網下,全方位、立體化的警務治理,讓羣眾的安全感明顯提升。與之相悖的是,警察的執法環境並不理想,這有損於執法的權威,不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警察執法,亟須社會更多的理解和尊重。
今年年初,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今年6月,公安部部署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暴力襲警、暴力抗法。同時,上海、江蘇、山東、浙江、寧夏等省份已成立了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使執法中受了委屈的民警有地方訴苦,有人給解決。
如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再次用法律武器為民警依法辦案撐腰。“警察執法權,既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權力,也是確保其他行政機關確立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現實生活中,‘有困難找警察’雖然多是説給百姓聽的,但是當工商、城管、税務等部門執法權力受阻時,也會找警察來幫忙。”餘凌雲認為,基於警察的職業特點,作出現行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公安分局政委沈霞非常看重“從重處罰”在今後的適用情況。“去年年底,我們一名派出所民警處理一起打架警情時,被6名犯罪嫌疑人羣毆,導致頭部被玻璃瓶砸破,耳朵被咬掉一塊。後來6人中的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人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沈霞説。
“與之相較,按照江蘇省高院印發的定罪量刑標準,盜竊(沒有前科)1萬元以上的起刑點就是6個月。目前對襲警行為的量刑明顯過輕,這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沈霞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行為明確列舉出來,並且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非常期待。”
當然,給警察多一些尊重,並不意味着對警察的縱容。專家表示,警察的道德素質高低、依法辦事能力,對執法效果將產生直接影響。以往,個別警察執法粗暴、濫用權力,也會引起相對人反感與反抗,導致襲警行為的發生。因此,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警察在執法執勤中首先要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避免因為處理不當而引發矛盾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