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緒回:“掏鳥窩”這事兒,媒體這次乾的比干預司法還壞
大學生小閆掏鳥窩被判10年,相信大家對這事都不陌生了。這個案件當地法院已經走完了終審程序,且維持一審判決。在犯事者家人遞交申請材料,試圖啓動審判監督程序之際,媒體通過剪裁事實,包裝犯事者形象,引起輿論關注,從而向司法施壓的目的昭然若揭,觀察者網的評論文章,以及部分網友的留言,都已經充分認識到這一點。
媒體這次的手法,和之前若干案件一般,首先在身份上做文章——放暑假在家的大學生——聯想力豐富的讀者是不是想到了小時候鄰居家的白襯衣大哥哥,同情已難遏制。身份是特別重要的信息,相信不少人還記得“殺人者媽媽”這樣的標題。此前媒體干預司法的幾個典型案例,如唐慧案、夏俊峯案,當事者的單親媽媽和小販身份也被特意渲染。回到本案,如果大家知道這位小閆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羣”的一員,在網上做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交易的生意人呢?同情至少要去掉一半。
身份之外,就是剪裁、混淆事實。媒體報道稱,小閆和朋友發現村外的樹上有鳥,就一窩掏了12只下來。掏鳥窩,農村長大的淘氣孩子,十有八九幹過的勾當,彷彿小閆不過偶發童趣,無辜遭受懲罰,讀者快要義憤填膺了。但慢着,許多網友已經指出,一窩掏出12只燕隼的可能性很低,小閆至少要掏好幾窩,絕不是偶發童趣。當地法院大概對燕隼生活習性不是很瞭解,判決書關於這一情節含糊帶過。如果本案能啓動審判監督程序,這一事實應該予以查清。
所謂混淆事實,就是故意混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鳥這一日常概念。鳥是常見的,捕獵幾隻鳥就要判刑10年,足夠讓讀者瞠目結舌了,但如果説明是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燕隼呢?電影《無人區》裏幾個人不惜為之拼命的隼呢?

電影《無人區》黃渤扮演的盜獵者就用鳥做誘餌抓住了一隻隼。他對抓住他的警察説,隼能賣100萬。
當然不能説,説了還能達到目的嗎?
但是很可惜,媒體這次選錯了案件,恐怕要失手。在法院判決書提供的少量信息之外,很多網友自發補充了關於燕隼的信息、小閆在百度貼吧的發言記錄。正如有人指出的,“輿論沒有那麼好騙了”。
你以為事情到這裏結束了,可以得勝回朝?圖樣圖森破。儘管法院的判決於法有據,但還是有媒體忍不住要質疑,比如某晚報的評論,扭扭捏捏,那意思還是覺得判重了,同時嗔怪有關部門普法不夠。還有部分網友情難自禁拿貪官污吏説事兒,貪污那麼多還不到10年呢,憑什麼?
憑白紙黑字的成文法,行不行?我知道這麼説,一定很多人要説我死硬教條。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本來是法治所能培育的諸般美德之一。在這個案件中,小閆及其朋友的行為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考慮到小閆和朋友歸案後態度較好,所以對小閆的判罰,已經屬於同檔量刑中的“從輕”了。但許多網民似乎天性不喜歡一切依照法律,總要按照自己的喜惡上下浮動,身為法律人的一員,坦白説對此不是很以為然。但我們彼此互不喜歡,卻不得不一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那對於看似“中國特色”的思維習慣,也不能不認真對待,就多説幾句。
貪官污吏的事兒,我們都知道,這是關心政治的一部分網友們的心病,講什麼都要往上扯一下,貪官污吏不抓乾淨,不重重處罰,幹其他事總是不痛快。但是,我們這麼大一個國家,也不能全是反腐的事情,“老虎”要打,真老虎要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對於我們這些普通人來説,當然算不上什麼大事,但它同樣是國家治理的一部分,不管你喜不喜歡。
所以最大的問題,可能出在感覺上——幾隻燕隼的生命和一個小夥子的大好年華的強烈對比。我説“強烈”,那是順着部分網友、媒體評論的認知。這個認知,源遠流長,孔夫子就曾“問人不問馬”。以人為貴,也算得上是我們的優良傳統。但這種感覺、認知,不適用於所有人,如果換一個終身致力於野生動物保護的人,也許他會覺得幾隻燕隼的生命比一個小夥子的青春更重要。換句話説,我們每個人的感情寄託範圍有限,距離遠了,感覺就淡了。相較幾隻野生動物,毫無疑問,我們這些普通人會對一個大學生的青春年華更能感同身受。但這樣的感受能進入到司法判斷嗎?有網友的反擊很犀利:“有的人看到貓貓狗狗被虐,就恨不能對虐待者殺之而後快,現在這些燕隼連命都送了,卻得不到和貓狗一樣的同情。”
不論是我們這些普通人的感覺,或者愛狗人士的狂熱,還是護鳥人的情感寄託,都是以自身為中心,由近及遠,感情慢慢變淡,導致有的地方存在交集,有的地方不存在。在涉及到公共事務的處理上,不論以何者的感覺為依據,如果落在沒有交集的地方,結果都必定會引發爭論和衝突。而在今天特別多元的社會中,各個羣體的感覺更為破碎,難達統一,某種感覺就更難成為處理公共事務的依據了。
在這樣的處境中,法律本來可以成為一種尺度。因為法律畢竟由權威機關制定,在行為之前已經頒佈。正如猶太人夏洛克的信仰和安東尼奧一眾基督徒不同,他不認同基督徒的習俗,但他遵從威尼斯法律。法律為色彩斑斕的威尼斯提供了共同生活的依據。而正是在這個地方,我們看到了目前媒體報道或評論的最為可嘆之處,作為公器,不僅沒有小心翼翼守護僅有的共同生活的依據,反而自以為高明,處處質疑,一點點瓦解。這種破壞比起對司法的一次干預,影響更惡劣也更深遠。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並不足以構成不言自明的尺度,不論是人為的倡導,還是其他方式的培育,都需要超越法律之外的工作。正如《威尼斯商人》的劇情所暗示的,問題最後得到解決的突破口固然在於法律,但其方式卻是超越法律的,作為威尼斯法律的解釋者,鮑西婭來自威尼斯之外。就本次事件而言,超越法律之外的,就是媒體的報道和評論,給讀者怎樣的法治引導,取決於媒體的立場和水平。媒體不忘批評政府普法不夠,卻不該忘了,自身所擔負的“普法”責任更為任重而道遠。
我知道説了這麼多,肯定還是有人為小閆感到惋惜,最後再累贅兩句。小閆的案子有可能會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前面説到,以人為貴是我們的傳統,小閆歸案後態度較好,法律是不是可以給這樣的人一絲寬容呢?答案是有的。《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也就是説,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小閆可以再輕判一些,入獄後如果表現的好,最多可以減刑一半,人生還有機會。這是法律的仁慈,司法機關不應忘記,我們的媒體,可以宣揚這份仁慈,但請不要再越俎代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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