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三亞“受辱廳官”畢國昌維權方式不可取
昨天,“被欺負廳官”畢國昌雖自爆存在説謊行為,但依然指責三亞城管執法不當。拋開其“廳官”身份,從法律視角,究竟應該如何看待這起事件?對此,《法制日報》今天(13日)發表題為《迴歸法律視角審看“廳官受辱”》的評論文章。作者舒鋭認為,城管的確違反了執法程序,但是也並不能把所有責任歸結到城管身上。作為成年人,畢國昌有着對隨身衣物嚴加保管的自然義務,隨地放置就有丟失危險,此外,他也有着諸多其他維權方式,大可不必因為一時情緒將事態與自身損失擴大化。如果以一個合格公民的標準,這種維權方式並不足取。
以下為文章原文:
12月4日,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黑龍江記者站原站長畢國昌在三亞天涯區海邊游泳時,載有衣物的自行車鏈鎖被城管剪斷,致使其僅身穿褲頭,徒步去三亞市政府,最後犯病回家,前後長達4個多小時。這個事件讓三亞城管成為輿論風暴的中心。因為被貼上“廳官受辱”“半裸維權”“城管粗暴執法”等標籤,使得人們在這些天裏往往戴着標籤化的有色眼鏡對該起事件進行評論。我們不妨拋開涉事者的身份,迴歸法律視角來回顧這起事件。
不得不説,事件確實起因於畢國昌的“違法行為”,他不僅在禁遊區游泳,而且還將自行車停在了禁停區。可是,我們也須看到,現場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標誌,這在某種程度上,讓畢國昌陷入某種法律不可預測的尷尬。當然,這也並不能排除城管們的執法權。
《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規定,非機動車輛不得影響市容和通行;《三亞市政府關於加強景區及三亞灣綠地沙灘管理的通告》規定,禁止非機動車在三亞灣綠地沙灘上行駛和停放。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對公民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可見,城管隊員對自行車及車上物品進行扣押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於法有據。

“受辱廳官”
然而,行政強制法也對法定程序進行了嚴格規定。一是要求制定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並對當事人進行送達。即便當事人不在場,也宜採取留置方式,將相關材料留在原處,盡最大可能保障當事人能夠知悉物品為何消失不見。二是要求在當事人不到場時,應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如此嚴格程序正是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申訴權,同時,避免如後來發生的畢國昌稱有物品丟失的情形。
城管隊員的確違反了執法程序,雖然這和畢國昌“半裸”有着時間上的先後關係,但是也並不能把所有責任歸結到城管身上。因為作為成年人,畢國昌本身有着對隨身衣物嚴加保管的自然義務,隨地放置就有丟失危險,此外,他也有着諸多其他維權方式,大可不必因為一時情緒將事態與自身損失擴大化。如果以一個合格公民的標準,這種維權方式並不足取。
這起事件或許將隨着城管道歉落下帷幕,而其中的諸多法治細節值得反思。對於執法部門而言,一方面需要反思自身執法程序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要反思是否嚴格貫徹了“誰執法、誰普法”的理念,讓公民陷入了法律不可知的危險。對於每位公民而言,也須意識到守法是公民的神聖義務,即便是維權也須選擇更妥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