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公示薄谷開來減刑案:建議將死緩改無期
近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公示。
為了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開來,性別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薄谷開來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公示截圖

薄谷開來庭審畫面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於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4】司燕減字第229號
罪犯薄谷開來,曾用名:谷開來、開來、開萊,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衚衕71號,因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復字第00049號刑事裁定書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於2012年9月12日送押監獄服刑改造。
該犯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早前報道
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薄谷開來判處死刑
新華社合肥8月20日電(記者李斌、楊維漢)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薄谷開來和張曉軍部分親友、英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羣眾一百餘人蔘加了旁聽。被害人尼爾·伍德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也到庭參加訴訟。
上午9時整,審判長鬍權明宣佈開庭。審判長查明被告人身份後,宣讀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被害人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為此,薄谷開來安排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其家中勤務人員)、同案被告人張曉軍邀約並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於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棟1605室。薄谷開來準備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藥,當晚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攜帶毒藥陪同其前往尼爾·伍德住處,薄谷開來在房間內與尼爾·伍德飲酒、喝茶,張曉軍在門外等候。後尼爾·伍德因醉酒倒在衞生間,薄谷開來叫張曉軍進入房間並要去其隨身攜帶的毒藥,張曉軍將尼爾·伍德扶到牀上,薄谷開來趁尼爾·伍德嘔吐後要喝水之機,將毒藥倒入其口中,致尼爾·伍德死亡。後經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毒化檢驗,尼爾·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薄谷開來夥同被告人張曉軍採用投毒的方法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薄谷開來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本案被害人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脅言辭,使雙方矛盾激化;司法鑑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後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薄谷開來當庭認罪、悔罪,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張曉軍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開來指使,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可減輕處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