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父親醫保卡買藥 母女雙雙獲刑”,冤嗎?
“母親讓女兒用父親醫保卡買藥 母女雙雙獲刑”今天這條新聞傳遍了互聯網,由此激起的“民憤”可想而知——“買個藥掏個鳥都要判刑?!神馬世道!呵呵,老百姓還是夾着尾巴做人吧!”
但就像“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被判刑”一樣,今天這條也是個標題黨。為什麼?都不用查資料,點開標題查看報道原文便知(12月18日刊發於當地新聞網站):
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前天,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
75歲的鄒某家住諸暨市暨陽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歲,患有腦梗塞、冠心病,長期住院治療。兩個女兒都在蕭山居住,2011年,鄒某夫婦也搬到蕭山。
鄒某患高血壓已有30多年,平日裏要吃不少藥。因鄒某隻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費報銷比例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報銷不少醫藥費。為省錢,鄒某便讓自己52歲的小女兒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藥。
起初,因諸暨的社保卡不能在蕭山使用,周某每次拿着父親老周的社保卡,去諸暨市中醫院、諸暨市人民醫院的門診配藥。後來,蕭山也能用諸暨的社保卡了,鄒某便讓周某在蕭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的門診配藥。
從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親的社保卡,為母親配藥34次,報銷藥費11376.64元。
老周因長期卧病在牀,生活無法自理,雖意識清醒,但已無法説話,故他對妻子女兒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
案發後,鄒某和女兒退繳贓款11376.64元,並被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以罰款22753.28元。母女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今年8月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前天,諸暨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鄒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周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完)
原報道寫的很清楚,不是因為借卡“買藥”被判詐騙,而是冒用他人社保卡(浙江省已經於2012年全面啓用社保卡結算,媒體標題誤用“醫保卡”),報銷藥費11376.64元。這藥費從哪兒來?從國家的社保基金來,也就是理論上屬於全民所有的錢。為什麼這時候沒人以“納税人”的姿態站出來,批評套取公款了呢?
如果新聞標題改成“用父親社保卡騙保 母女雙雙獲刑”,恐怕就沒有那麼多人義憤填膺了。“買藥”與“騙保”,兩者之間差了一百個小編。

實際上,“騙保入刑”並非新鮮事。以前只要抓到,一貫是要依法處理的。只是,過去沒有統一罪名,有的甚至還錢後就不予追究,沒有起到威懾作用。
新華社2014年4月的報道説,近年來,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醫療機構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單、濫開藥等方式套取鉅額醫保基金。“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的事件也頻頻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行為,有的按詐騙罪處理,有的給予行政處分,還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後不予處理。司法機關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有不同看法,有説詐騙罪的,有説保險詐騙罪的,也有説非法經營罪的。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4月通過了新的刑法解釋,將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為統一以詐騙罪論處。
司法解釋具體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從性質上講,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相同的,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於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怎麼規定量刑的呢?“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原報道中母女騙取的11376.64元,屬於何種程度的詐騙數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曾進行明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騙保1萬餘元,符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條文規定,法院的判決無可指摘。
但總有人不滿意,各種奇談怪論都出來了:
“面對這些處於社會最底層的百姓,法律立刻挺起他那缺鈣的腰桿,抬起那張因腎虛而顯得蒼白的臉,努力做出一付公正而無情的表情。”
“一個家庭,財產是共享的,妻用了夫的藥品要被判刑?這社保局家庭就是這樣組合?你社保局到底是保護什麼的?這反人性的權威可別貼上法律的標籤,這是殘忍!”
“騙保是不對!錯在為啥兩人報銷比例不同?要不是病久了沒錢,能用丈夫的去報銷嗎?錯在社會不公,錯在體制不公!”
之所以有人會這麼想,原因很簡單,的確,我們日常生活中身邊會遇到或曾經聽聞拿別人醫保卡配藥的事例。
“我同事告訴我在惠州,可以用醫保卡在藥店裏買豆油大米。你信不?反正我是信了。”
“反正我去過的地方,基本上都可以這樣!”
廣東省江門市社保局網站羅列了三種“常見的社保違法違規行為”:
第一種是以藥串藥、以物串藥。醫保票據打出的是符合醫療保險報銷規定的藥品,實際病人拿到手的是非醫保藥品,有些醫院和藥店甚至將滋補類、保健物品和洗髮水等日常用品也用醫保個人賬户支付。
第二種是冒名頂替。有些市民在家人患病住院後,想讓家人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住院,降低醫療費用負擔,部分醫生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幫病人實現一人蔘保、全家看病吃藥的願望。
第三種是掛牀住院。62歲的老鄧住在長沙市某小區,今年年初,有人到他所住的小區散發的名片,並且看見老人就問有醫保沒,“有的話就建議到某醫院住院,説是拿社保卡往那一放,就能掙快錢。”老鄧來到醫院,該院一名醫生要他先交400元的押金,住院四天三晚後,不僅全部退還給他,還另外獎勵200元。有些管理不規範的醫院通過給予老年人一些小利小惠,拿老年人的社保卡掛牀住院騙取醫療保險基金。因此,廣大參保人需保管好社保卡,切勿借於陌生人使用,避免發生違規違法行為。以上行為一旦發生觸及到法律,相關醫院、藥店等機構不但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參與其中的參保人也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也許有人覺得,一個人、一家子看病“省個”幾百塊錢,對國家、對社會又沒什麼影響。那請看看這些數字吧:
上海是全國最早成立醫保基金監管機構的城市。從2001年9月上海市醫保監督檢查所成立至2012年底,上海共追回違規使用的醫保基金3.06億元,與公安機關合作查出重大騙保案47起,其中32起案件中的53名騙保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3年。
北京2012年建立首支醫保監察大隊,到2013年7月,轄區內醫療騙保案件立案251件。
光一個地方就有3億,全國加起來會有多少呢?
據《第一財經日報》2013年8月報道,2009年11月出版的世界上第一份關於全球醫療衞生成本的報告,通過對6個國家66個成功的衡量項目對欺詐損失進行了計算,得到的欺詐率為5.6%。也有説法稱,中國醫保基金的浪費率達到20%~30%,上海市人保局醫保辦定點醫藥監管處有關負責人對該報記者説,如果從“因病施治、合理治療”的原則考量,這個數字只能算得上是保守估計。
在搜索引擎中檢索“騙取醫保基金”,即可知道,全國各地屢屢發生騙保案件。

看完這些,再問一句: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