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義法》出台 媒體:西媒質疑無異於自行打臉
昨天,國內首部《反恐法》終於誕生,不過剛一墜地,外媒便開始“擔心”人權問題:對異議人士進行打壓,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侵犯網絡言論自由,傷害新聞自由。針對這四項質疑,微信公眾號長安劍(changanjwj)昨日一一進行反駁。
以下為文章原文:
今天有一個重磅消息:《反恐怖主義法》出台!
打擊恐怖主義,維護生命安全,從今天起,老百姓又多了一個護身符。可是,長安君聽説,有個別西方國家和個人又跳腳啦。自從草案公佈,美國國務院、一些外媒就沒消停過。今天法律正式出台,我們詳細看看,是誰一秒鐘就被打臉?
質疑1:是否會以“反恐”為由,對異議人士進行打壓?
一秒打臉:對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的定義符合國際通行標準,沒法擴大化解釋!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我們可以比對《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的定義:“恐怖主義”指通過實施或威脅實施暴力和(或)其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影響政權機關或國際組織決策,使人們產生恐懼的暴力意識形態和實踐。
是不是很相似?《聯合國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相關定義也是基本一致。
而我國的《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法律定義則更詳細、更明確,對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事件和極端主義等也均有明確定義。怎麼進行擴大化解釋?某些人恐怕又是“以××之心,度××之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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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2:反恐措施是否會侵犯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秒打臉:《反恐怖主義法》N多條款保護人權!
在今日下午的發佈會上,也有記者問這個問題,且看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的一席有理有節的精彩回答:
第一,恐怖主義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威脅,所以強化反恐怖主義措施,有效地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這本身就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在反恐怖主義措施當中要賦予執法機關必要的手段,同時要加強對執法的規範,要防止執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兩者都需要考慮。
我們的《反恐怖主義法》是如何保障人權的?有實打實的法條説話:
總則第6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總則第6條第二款: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15條: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複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複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60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78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第95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收繳的物品、資金等,經審查發現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措施,予以退還。
第96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麼多條款保障人權,某些人是看不見,還是一貫地對我們的所有行為都要進行“有罪推定”?
質疑3:讓美國國務院“嚴重關切”,今天路透社記者也提問的,是《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範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是否侵犯網絡言論自由?
一秒打臉:法條的設置正是借鑑了包括歐美在內的各國經驗!
今天,李壽偉副主任坦率回答:這是因為現在國內外,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利用網絡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網絡恐怖主義活動已經成為國際公害。
2013年12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以15票贊成一致通過第2129號決議,特別指出,對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聯網實施恐怖行為,包括煽動、招募、資助或策劃等活動表示嚴重關切,明確要求聯合國反恐機構會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加強對上述行為的打擊力度等。
李壽偉副主任説:“我們在制定反恐怖主義法的過程中,大量查詢資料,包括國外的規定。比如美國、歐盟等的法律,因為反恐工作需要,都對網絡運營商、網絡服務商的協助義務有明確規定。”
具體有哪些呢?長安君不查不知道,一查發現各國都有規定啊!
美國《通信協助執法法》,明確規定通信服務提供商必須在其系統配置符合“通信監聽”要求的功能,為執法機關對通信進行監聽預留出必要的設備“通道”,並對加密處理的通信提供解密支持。
《美國自由法案》規定,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取得依據美國《涉外情報監控法》成立的涉外情報監控法院(FISC)許可,可獲取運營商電話數據,包括打過的電話號碼、撥打日期和通話時長。
26個歐盟成員國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和南非共同簽署歐洲理事會《網絡犯罪公約》,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通信監控決議》。
加入《網絡犯罪公約》後,修改刑法和國際司法互助法,規定刑事調查中應收集和保存電子證據,賦予強力部門快速獲得相關信息數據的權利,互聯網和移動電話入網服務商有存儲客户交往數據的義務。
英國《通信監控權法》,規定在法定程序條件下,為維護公眾的通信自由和安全以及國家利益,可以動用皇家警察和網絡警察截收某些網絡信息,或強制性公開某些信息。2001 年英國實施《調查權管理法》,要求所有的網絡服務商均要通過政府技術協助中心發送數據。2014年英國通過了《緊急通信與互聯網數據保留法案》,允許警察和安全部門獲得電信及互聯網公司用户數據的應急法案,旨在進一步打擊犯罪與恐怖主義活動。
法國《反恐怖主義、安全與邊境管制法》規定,警察可以未經法庭同意要求飯店、網吧提供電子數據。
日本《網絡安全基本法》,規定電力、金融等重要社會基礎設施運營商、網絡相關企業、地方自治體等有義務配合網絡安全相關舉措或提供相關情報。日本《刑法》要求網絡運營商原則上保存用户30天上網和通信記錄,根據必要還可以再延長30天。
俄羅斯《反恐怖主義法》規定,反恐人員在開展反恐行動的區域內有權對電話進行監聽,並監視網絡通信。
新加坡《國內安全法》,規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報告義務,以及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國家機關擁有的調查權與執法權。《互聯網操作規則》明確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內容提供商在網絡內容傳播方面負有審查、報告和協助執法的義務……
那些質疑我們的,難道不清楚自己國家也有同樣的法律規定嗎?亦或是又犯了“選擇性視盲”症?
李壽偉説:“從評估的情況來看,我國《反恐怖主義法》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後門、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這方面的問題!”
質疑4:反恐行動中對新聞的臨時管控,是否傷害新聞自由?
一秒打臉:如果恐怖分子因此得以逃跑或者殺害了無辜人質,誰擔責?!
《反恐怖主義法》第6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佈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佈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新聞自由是在媒體承擔社會責任和遵守職業道德的基礎上的。正如拍照、攝像中,不可以暴露未成年受害者的正面,不可以暴露緝毒警察的正面和個人信息。
在反恐行動進行中,如果特警蜀黍還沒衝上去,媒體報道先出來了,可能導致恐怖分子得知了現場包圍部署,從而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反恐行動結束後,如果媒體過度報道暴恐分子犯罪的血腥細節,不僅會引起社會恐慌,甚至有可能誘發犯罪!
在天天把新聞自由掛在嘴邊的西方國家,面對暴恐,一樣在法律上對媒體的報道權進行限制。
恐怖主義是人類文明的公敵,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用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衞星的話説:“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
在人類文明的發展上,恐怖主義是突破底線的公敵。國際社會應該攜起手來,一起打擊恐怖主義。採取“雙重標準”,除了狹隘和偏見,也會導致恐怖主義找到可乘之機,給全球造成危害,這一定不是人們所願意看到的。不管別人怎麼説,中國都會繼續履行自己的國際責任。中國是否走在正確的道路上,時間將會證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