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租期內銷賬户拒收租金 租户將租金向公證處提存
房屋租賃期過半,出租人忽然將用於收租的銀行賬户註銷,並且拒收承租人繳交的租金,承租人無奈將應繳房租提存,然而此時出租人卻將承租人訴諸法院,説他不交租金,因而鬧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出租人拒收租金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出租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0年,老何與小劉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老何將一間店面出租給小劉,租賃期間從2010年至2016年,並約定了租金第一、二年為4萬元/年,從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終止或解除,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賃期間小劉應按時支付租金,拖欠租金達一個月時,老何有權解除合同。
2014年7月,老何突然將收租的銀行賬户註銷。2014年10月、2015年1月,小劉兩次向老何郵寄告知函,告知老何因其提供的收取租金的賬號被註銷,小劉無法向老何支付店面租金,要求老何在收到告知函之後5日內與小劉聯繫,否則小劉將把租金向公證處辦理提存。而後,小劉將其應支付的兩個季度租金2.7萬元向公證處提存。
2015年1月,老何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小劉支付未繳的租金2.7萬元、佔用二樓房屋的租金14.5萬元及違約金,並將房屋恢復原狀歸還給自己。
老何認為,小劉從2014年10月起就沒有繳交租金,違反合同約定。小劉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其有權解除本合同。截至2013年8月,該鋪租金已漲至12萬元/年,現有租金約定不合理,按交易習慣及房屋隨行就市的做法,老何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每年將損失7萬元。原、被告簽訂合同時,小劉只承租店鋪一樓,但小劉在使用過程中,將一、二樓樓層全部佔用,小劉擅自使用店鋪二樓,違反合同約定,屬侵佔行為,應向其繳納佔用費。
小劉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經就租金做了明確的約定,老何為達解除合同目的,拒收租金,違反了雙方約定及誠實守信的原則。且雙方簽訂合同時,店面就存在夾層,老何在訂立合同時也同意將夾層一併出租,老何將店鋪的“夾層”説成“店鋪為二層樓”,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原告與被告因店面租賃而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老何與小劉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老何所稱的被小劉佔用的“二樓房屋”實際為躍層,該躍層並未有獨立的產權,根據市場交易習慣,應當認定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出租物業包含該躍層,不宜對躍層單獨計算租金,故對老何的該訴求不予支持。
老何在未與小劉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其用於收取租金的銀行賬號註銷,現小劉已如期足額將到期應繳租金向公證處提存,該提存符合法律規定,老何應至提存部門領取租金,故對老何的要求不予支持。另,老何亦未能舉證證實小劉有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故對於老何要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將房屋恢復原狀歸還老何並支付違約金的訴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連線法官■
承租人將租金提存後無需再付租金
出租人無理由拒收租金,承租人怎麼辦?該案的承辦法官陳慧君稱,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老何與小劉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老何無故拒收租金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及誠實守信原則。另外,合同法還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致使債務難以履行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本案中,出租人擅自將其用於收取租金的銀行賬號註銷,導致承租人只能將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將租金提存後,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並承擔違約責任。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