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建議只能參考 自主判斷才是根本
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中心日前通過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平台收到一起糾紛調解申請,調解申請人稱因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客户經理的錯誤操作指示,導致其出現交易虧損,要求營業部賠償經濟損失。
該起糾紛已經過監管部門信訪渠道的處理,監管部門認定:該營業部不具備投資諮詢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曾向客户介紹過股票,營業部在處理客户投訴過程中也存在不當之處。經過監管部門的處理,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認定已達成共識,但在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上存在較大爭議,客户的訴求與營業部能夠接受的處理方式間存在明顯差距,故始終不能達成和解。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中心受理該起調解申請後,請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地方協會組織調解,委託轄區內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員擔任此糾紛調解員,並進行了兩次現場調解。調解員認為,雖然營業部客户經理發出了短信,但僅是對賬户操作的一種建議,而賬户實際操作權由申請人掌握;另一方面,營業部在為客户服務的過程中,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瑕疵,比如非投資顧問提供交易操作建議等;解決問題的程序以及方式亦有不當之處。調解員依據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訴訟代理工作經驗,告知申請人,如果通過法院訴訟索賠,按現有法律規定,最終判決結果可能與其預期相差甚遠。調解員建議雙方求同存異、各讓一步,申請人降低索賠額度,營業部能在財務制度允許的情況下,儘量給予申請人補償。
當事雙方最終達成糾紛和解協定,營業部補償該申請人10萬元損失,糾紛最終得以化解。地方協會還向證券經營機構提出了整改建議,要求其吸取教訓,加強對投資諮詢業務的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從本案例可以看出,調解是一種靈活的糾紛解決方式,最終營業部以支付勞務報酬方式補償申請人損失,一方面申請人拿到了補償,另一方面解決了營業部補償款入賬的問題。通過調解員的調解,本起糾紛當事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形成了雙贏的局面,證券經營機構給予投資者一定補償,使投資者挽回了一定交易損失,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繼續在該營業部交易,避免了營業部的客户流失。
中國證券業協會提示,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還可得出以下幾點啓示:對投資者而言,不要盲目聽信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個人的投資建議,在做投資決定時應理性思考,自主決策。
對證券經營機構而言,要堅決杜絕各種違規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工作,幫助投資者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念。經營機構應以積極的態度面對客户的投訴,避免處理不當加深矛盾糾紛。
對監管機構而言,信訪部門在接訪過程中碰到經營機構沒有明顯的違規行為,適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民事糾紛時,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協會證券糾紛調解機制解決證券糾紛。記者 王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