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税優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為保障個人税優型健康保險業務試點的順利開展,中國保監會在充分徵求相關部委、保險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個人税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並於8月20日發佈。據瞭解,《辦法》從經營要求、產品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個人税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提出了明確的規範性要求。
按照《辦法》設置的准入門檻,經營個人税優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僅應當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於150%”的條件,還應符合“最近3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具備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對接”以及“配備專業人員隊伍,健康保險事業部具有健康保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於30%”的規定。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辦法》還對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提出了“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的要求。
除明確個人税優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的原則外,《辦法》還突破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一般規則,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拒保”,即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税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此外,個人税優健康保險產品應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户積累兩項責任。其中,醫療保險應當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不得重複報銷,而個人賬户積累僅可用於退休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