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税優健康險辦法出爐:有病史也不能拒保
昨日,保監會正式下發《個人税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個人税優健康保險產品採取萬能險方式,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辦法》表示,個人税優健康保險產品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户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後自負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低於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户。“設置個人賬户,一是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保,二是可以為被保險人積累一筆醫療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退休後的醫療負擔。”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北京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個人税優健康險產品將是介於基本醫保和純商業保險之間的一種政策性產品。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規定,借鑑國際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試點。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税前扣除。這意味着若購買此類保險,個税繳納的基數,是在扣除保費之後的收入基礎上進行。
5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保監會三部門即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税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據瞭解,為確保個人税優健康險平穩實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和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城市進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