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探索“查審分離”成效顯現
作者:赵晓辉、陈文仙
“小”變化催生“大”體制
——中國證監會探索“查審分離”成效顯現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記者趙曉輝、陳文仙)調查權歸調查部門,處罰權歸審理部門。這項2002年開始探索的看似簡單的制度設計,打開了證券執法的創新之門。經過十餘年的改革實踐,以“查審分離”為核心的資本市場行政處罰體制已經基本確立,不僅規範了證監會的行政執法行為,也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從“查審一體”到“查審分離”
相對於執法而言,市場永遠走在前邊。證券執法制度的改革創新正是為了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
1992年證監會成立時,並未設立一個單獨部門負責證券、期貨案件的查處。根據個案情況需要,僅在法律部設專人負責當時市場上某些個案的查處工作。直到1995年,證監會才成立稽查部,專門負責證券、期貨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隨後更名為稽查局。
“在這個階段,調查和處罰的權力都集中在稽查局,是‘查審一體’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有關負責人説。
此後,2002年4月25日,證監會公佈實施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貫徹落實“查審分離”的決定。根據通知,案件調查與審理分開,調查由稽查部門負責,審理由處罰委作出,具體事宜由法律部承辦。處罰委由會內各部門副主任以上領導和各派出機構負責人組成。
近些年來,證監會不斷完善“查審分離”制度。為了提高處罰部門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證監會於2006年設立了相對獨立的處罰委及辦公室,實行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內部審理的專門化、專職化和專業化。
“這在我國行政管理體系中尚屬首例,不僅是我國行政處罰執法體制的重大創新,也是我國金融監管具體模式的重大變革。”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説。
內部制衡讓執法更規範有效
實際上,“查審分離”制度在一些發達的資本市場早有實踐。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從20世紀30年代起,特別是本世紀以來,不少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執法體制方面均有重大變革。這些市場的執法體制一方面強調處罰部門及其組成人員的獨立性、專業性,樹立執法權威;另一方面在處罰程序中引入司法或準司法元素,強化執法公正。同時,這些市場普遍存在和解機制,保障執法效率。
為了優化制度,中國證監會從2013年開始推出系列改革措施,進一步完善“查審分離”執法體制。這些措施包括:強化查審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建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盤活內部資源,全面授予證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將原來的雙層審理改為一層審理;啓動委託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
“‘查審分離’改變了證監會成立以來實行的調查、審理由稽查部門一管到底的做法,確立案件調查與審理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機制,初步建立起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程序規範的處罰執法體制。這項改革有效地規範了證監會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質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説。
嚴打違法違規成效顯著
一組數字值得關注。根據證監會提供的資料,自2006年處罰委成立以來,罰沒款總金額超過20億元,結案率保持在90%以上,涉及行政訴訟的複議率從2006年的15.6%下降為2013年的6.98%。
“從‘查審分離’體制運行多年的情況看,該項創新的制度優勢正在逐步顯現,對於證券執法的效率和質量均有明顯的促進作用。”湯欣説。
數據顯示,證監會行政處罰委自2006年10月成立至2014年12月底,共審結案件687件,作出496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和135項市場禁入決定書。
而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美國證監會由行政法官簽署的初步裁定為152件;香港證監會2013至2014年度採取重大紀律行動結案的案件為65件;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2012-2013年度共作出罰款決定51件。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相比,中國證監會行政程序結案數量和結案速度都處於較高水平。
在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兩種最為常見的財產處罰之外,中國證監會還經常使用多種處罰手段的組合進行處罰,近8年間對1535名個人給予警告,對328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91人被實施終身市場禁入。
從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數據來看,涉及行政處罰的當事人複議率從2006年的11.7%下降為2013年的6.7%。2015年上半年,證監會因行政處罰被提起的行政訴訟中,有16件行政訴訟一審勝訴,有18件行政訴訟二審勝訴。
專家認為,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查審分離”體制在嚴格打擊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案件的同時,更加註重處罰的公正、公平,處罰質量得到明顯提高。這一項創新對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對金融監管執法體制創新做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