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業務豐富多樣 認定標準應注重實質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由於A股市場的巨幅波動,使得不少投資者將目光投向了股指期貨市場,如何界定股指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和投機交易成為了近期爭論的焦點。比如有觀點認為,只有當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100%一致時,才能認定為套期保值;還有觀點認為,只有當投資者手中存在股票現貨時,才能從事股指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與此對應的則是實踐中業已存在的多樣的套期保值方法。之所以存在不同觀點,究其原因還是對套期保值的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差異。那麼投資者利用股指期貨市場從事套期保值業務是否一定要和現貨市場存在機械的、一一對應的關係呢?對於什麼是套期保值應當怎樣認識呢?本文主要從會計制度的角度展開討論,希望能對正確理解套期保值有所裨益。
一、套期保值策略內涵日益多樣
從根本上説,股指期貨套期保值策略的多樣性決定了其與被套保項目間難以存在機械的對應關係。從商品期貨和股指期貨的歷史演進來看,大致可以將套期保值策略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簡單套期保值、選擇性套期保值和投資組合套期保值。
早期的企業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主要採用簡單套期保值策略。以利用股指期貨從事套期保值為例,所謂簡單套期保值(簡稱簡單套期)是指在股指期貨市場中買入或賣出與股票頭寸價值相等且頭寸相反的合約,使股票組合上的利得(損失)恰與股指期貨市場上的損失(利得)相互抵消,從而實現完全避險的目的。
但近十幾年來,隨着人們對股指期貨功能理解的深入,利用其進行風險管理的套保策略也日益多樣。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簡單套期保值方法外,一些新的風險管理策略也得到廣泛的應用。
比如,在選擇性套期保值下,避險者所關心的是現貨與期貨相對價格的變動,而非絕對價格的變動,亦即基差(現貨價格與指數期貨價格之差)的變動。唯有在預期現貨價格與指數期貨價格之間將產生變化時,亦即只有在預期基差將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才會從事套期保值交易。
再有,以Beta對沖策略為代表的投資組合套期保值法是目前主流的風險管理策略。這種策略並不要求投資者在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標的實現完全的一一對應關係。
具體説來,Beta對沖策略是一種近年來主要應用於長期證券投資和權益類投資的套期保值策略,其所針對的是證券組合中的系統性風險。一般而言,股指期貨的收益率與全市場收益率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因此通過賣空股指期貨,可以對證券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按照經典的證券風險組合理論,通過做多現貨和做空期貨,可以將證券組合中的超額收益分離出來,從而實現預先設定的投資策略。
從對應關係的角度看,使用Beta對沖策略並不要求投資者在現貨市場完全複製股指期貨合約標的的市場組成。相反,對於任意的投資組合,都可以利用股指期貨合約對沖其中的市場風險,因此對於採用Beta對沖策略進行風險管理的投資者,難以要求其現貨資產與套期保值合約標的符合嚴格的、一致的對應關係。
二、套期保值的認定應強調實質重於形式
以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為代表的域外會計制度均迴避了對套期保值做形式上的定義,其中部分原因就出自於套期保值業務的複雜性。在他們看來,判斷一種業務行為是否構成套期保值更多的需要從業務實質入手,依靠會計人員專業的判斷,而不是拘泥於機械的、教條的規則。我國曾於2007年,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中對套期保值做過一個初步的詮釋: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會計實踐中對套期保值業務的認定,主要是從套期關係和套期有效性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其中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具體説來,所謂套期關係是指,在套期開始時,企業需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有正式指定,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所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而在這兩個方面會計制度都保留了較大的彈性,並沒有給出機械的、一一對應的標準,下面做進一步的具體分析。
(一)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和套期工具(衍生工具)的標的之間,並不需要完全等同
主要是因為:1、被套期風險既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樣的;2、被套期項目既可以是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也可以是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3、二者之間只要存在具體指定關係即可。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七條和第九條中:
“第七條 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1、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2、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3*、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係。*”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1、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淨投資;2、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徵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淨投資;3、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於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因此,企業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和套期工具(衍生工具)之間,並不需要完全等同,企業可以將能夠單獨辨認並可靠計量的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只需要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係。實踐中,企業可以將燃油價格中的原油價格變動風險作為被套期項目,從而可以選擇流動性更高的原油期貨合約作為套期工具。同理,以滬深300股指期貨為例,並不一定只能對滬深300的ETF進行套期保值操作。事實上,只要被套期證券或者投資組合中可識別的風險與滬深300股指期貨存在較高的指定關係,二者就滿足進行套期保值的初步條件。
*(二)並非只有**100%*套期,才符合套期有效性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只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風險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比例在**80%-125%**的範圍內,即被認定為高度有效。*事實上,這個比例要求已經過於嚴苛。由於證券組合具有較高的波動性,根據測算,即使在按照股票指數全複製的情況下,也很難達到80%-125%高度有效的標準。
實踐中,《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在80%-125%的比率分析法之外,補充列舉了2種判斷方法,即主要條款比較法和迴歸分析法。以迴歸分析法為例,美國證監會曾公開但非正式地指出,相關係數不小於0.90或擬合優度不小於0.80是確定預期套期有效性的合理比率。
(三)並非只有持有現貨才能進行套期保值
前已述及,被套期項目既可以是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也可以是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其中: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從現實情況看,證券公司使用股指期貨開展套期保值業務,主要是為了對沖持有的股票類投資的價格波動風險,多采用空頭套保策略。如果證券公司要對未來的確定交易開展套期保值活動,例如,計劃在3個月後購入股票,預期股價在這3個月內將上漲,則證券公司可以採用多頭套保策略。
三、擴大被套期項目範圍,淡化對定量標準是近期發展趨勢
為了更好地服務於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於2013年11月19日,發佈了最新版本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第九號《金融工具》的套期保值部分。我國財政部為了儘快促進企業利用商品期貨進行風險管理,也於2015年5月發佈了《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新的國內外套期會計準則,放寬了各類機構使用套期會計的要求,簡化了各類機構使用套期會計的過程,解決了部分機構因為套期保值會計規則的複雜性而放棄使用的問題,為機構的風險管理活動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尤其是放寬了對於被套期項目、套期工具的要求,以及刪除了原先的**80%-125%*套期有效性的量化標準,對於促進風險管理活動提供了較大的幫助。
1、擴大可被指定的套期項目範圍允許企業將風險敞口的某一層級、某一風險成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這一規定增加了指定的靈活性,更好地適應企業不同的風險管理策略,提高企業成功應用套期會計的可能性。
2、取消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徵求意見稿第3.3條將套期有效性定性地表述為:“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間應當存在較為穩定的經濟聯繫,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預期隨着同一基礎變量變動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實務中,根據合同,套期工具報價是被套期項目定價成分;或按市場慣例,被套期項目定價以套期工具報價為依據都可以作為有效性的定性判斷依據。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引入再平衡概念,當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數量關係發生變化不再滿足套期有效性要求時,企業可以通過再平衡機制延續套期關係,而不必先終止再重新指定套期關係,簡化了會計處理。(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副教授葉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