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代巖)
作者:佚名
〔2014〕71號
當事人:代巖,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木鎮梅花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代巖提供虛假資料,偽造、篡改交易記錄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代巖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代巖於2001年7月起在銀河證券上海張楊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張楊路營業部)工作,2004年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投資顧問)資格,曾任該營業部客户經理,2009年4月起待崗。上海瑞達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達房產)、上海八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達實業)均是周某實際控制與經營管理的企業。2007年,八達實業、瑞達房產先後在張楊路營業部開立賬户。
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代巖接受周某口頭委託,操作“八達實業”、“瑞達房產”賬户交易股票期間,為掩蓋虧損,向周某出具了6份虛假對賬單和6份虛假交割單。
一、虛假對賬單
2008年1月、2月,代巖操作“八達實業”賬户買入114萬股“天地源”股票後,該股股價下跌。為掩蓋大額虧損,以期股價回升,代巖分別於2008年3月7日、2008年8月11日、2008年11月10日、2009年3月27日向周某提供了4份偽造的八達實業當日單户對賬單,均未加蓋張楊路營業部印鑑。代巖將2008年3月7日對賬單中“天地源”的記錄修改成“福晶科技”,2008年8月11日對賬單中“天地源”的記錄修改成“陝天然氣”,2008年11月10日和2009年3月27日對賬單中“天地源”的記錄修改成“江銅發債”。
代巖操作“瑞達房產”賬户買入80萬份上證50ETF後,進行波段操作造成虧損。為掩蓋虧損,代巖分別於2008年8月11日、2008年11月10日向周某提供了2份偽造的瑞達房產當日單户對賬單,均未加蓋張楊路營業部印鑑。代巖將2008年8月11日對賬單中上證50ETF的持倉數改成80萬份,增加了現金餘額和“中國南車”持倉記錄,將2008年11月10對賬單中的上證50ETF的持倉數量改成80萬份並增加了“江銅發債”的記錄。
二、虛假交割單
2008年12月11日,代巖向周某提供了2份偽造的八達實業交割單,虛構該賬户手工轉入上證50ETF共298,139份和“江銅發債”2,300份。上述2份交割單均未加蓋張楊路營業部印鑑。2008年12月16日,代巖向周某提供了偽造的2份八達實業交割單和2份瑞達房產交割單,虛構當日“瑞達房產”賬户手工轉出上證50ETF共80萬份和“江銅發債”2,300份,“八達實業”賬户手工轉入上證50ETF共80萬份和“江銅發債”2,300份。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和賬户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代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撤銷代巖的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8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