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亦有風險 投資購買要謹慎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當前,理財產品名目繁多,一些證券公司營業部工作人員在向投資者推薦的時候容易誇大宣傳、承諾收益,對此,投資者需擦亮雙眼,充分了解產品風險,購買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來自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消息顯示,某投資者稱因聽信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客户經理、理財總監的誇大宣傳、承諾收益,而購買了該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導致其出現虧損,要求營業部賠償經濟損失。並上門向當地證券業協會投訴;同時,營業部因不堪投資者的頻繁來訪,向當地協會提出調解請求。
在接到雙方申請人口頭調解申請後,地方協會委派轄區內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多次進行電話溝通,併到交易現場進行資料核實後,組織現場調解。在經過協會糾紛調解小組的現場調解後,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意向。現場調解當天是星期五,調解小組利用週末時間起草了調解協議書。但在週一簽署調解協議書時,營業部反悔現場調解時答應的賠付金額,最終未能達成和解。第一次現場調解結束後,投資者因不滿營業部當事人單方放棄調解,多次前往營業部理論,嚴重影響了營業部的正常工作秩序。雙方當事人提出希望協會繼續出面調解,儘可能化解糾紛。協會出於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接受了雙方繼續調解的請求。調解員吸取了第一次現場調解的經驗,在第二次現場調解開始前,安排雙方當事人簽署了接受調解意向書,並提前準備了調解協議書草案,在現場調解達成一致後,當場組織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根據協商結果,營業部、客户經理、理財總監合計補償投資者購買該產品50%的投資損失,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會還向證券經營機構提出了整改建議,要求其吸取教訓,加強對從業人員客户營銷、產品推介環節的投資者教育與適當性管理。
分析人士指出,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某些證券經營機構存在片面注重營銷業績,缺乏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的現象。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往往只注重投資回報、缺乏風險防範意識。所以,經營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充分了解產品風險,購買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上述人士表示,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要做好調解協議書等相關文書的準備工作,必要時可組織現場簽字,避免出現單方反悔現象。同時,上述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在矛盾激化、無法正常溝通的情形下,均希望由行業協會出面進行調解,説明在解決糾紛時,行業協會具有公正、專業、權威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