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貴民告官案”宣判:強遷未超範圍
作者:茅冠隽
原標題: “最貴民告官案”宣判:強遷未超範圍 劉光嘉朱榮周因觀賞魚奇石盆景等物品損失獲賠50萬元
東方網8月27日消息:昨天下午,備受關注的“最貴民告官案”——劉光嘉、朱榮周訴閔行區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及行政賠償案一審宣判。長寧區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對宅基地房屋、庭院與相鄰魚塘組織實施強制搬遷行為違法等大部分訴訟請求,原告因觀賞魚、奇石盆景等物品損失獲賠50萬元。
此前,七旬老人劉光嘉、朱榮周夫婦認為閔行區政府“暴力強遷”自家宅基地,造成其巨大經濟和精神損失,為此向閔行區政府索賠2億多元。
2006年3月30日,閔行區房管局向上海嘯宇房地產公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劉光嘉的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被納入拆遷範圍。2009年9月7日,因拆遷基地僅劉光嘉一户未搬遷且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嘯宇公司就該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的安置補償向閔行區房管局申請裁決。2009年9月30日,閔行區房管局作出房屋拆遷裁決書,對該原告户的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作出安置補償,要求其15日內搬離原址。2011年11月28日,閔行區房管局向閔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生效拆遷裁決。
2012年4月27日,閔行區政府對劉光嘉的宅基地房屋及圍牆內相鄰魚塘上構築物、附屬設施等室內外物品組織實施強制搬遷,並進場進行公證、評估,後將強制搬遷物品交由上海顓藝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顓橋鎮動遷辦等保管,其餘搬遷物品於當日被轉移至裁決安置房內。嘯宇公司多次要求劉、周夫婦辦理安置房入户及搬遷物品移交手續,但兩人除領取少量物品外,其餘物品均未領取。本案曾於2013年12月在長寧法院開庭審理,審理期間法院曾多次組織調解,但原被告雙方未達成一致。
法院認為,閔行區政府對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房屋拆遷裁決內容,依法具有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的職權依據。涉案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均被納入拆遷補償與搬遷範圍,強制搬遷未超範圍,且符合程序規範。劉光嘉、朱榮周將公證視頻中的對話內容解讀為當場“搶劫分贓”,有悖常理,缺乏證據佐證。兩人訴請的明清古花盆、軍功章等賠償請求,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物品在強遷前存在,法院對這些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而涉案房屋圍牆外的奇石、盆景、魚塘中的觀賞魚等物品,公證書等證據證實上述物品損失系因被告疏忽遺漏所致,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酌定賠償金額為50萬元。對不能返還的室內布穀鍾、水晶吊燈,原告要求賠償1元並賠禮道歉,法院對賠償部分主張予以支持,“賠禮道歉”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