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異地被盜刷3萬多元 法院判令當事銀行要賠錢
人在卡也在,卡里的錢卻不翼而飛,這是怎麼回事?家住平陽萬全的梁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怪事,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從未離身,卻被人同時在山東和黑龍江兩地盜刷。由於髮卡行拒絕賠償,梁先生將其告上平陽縣人民法院。
銀行卡就在身邊,千里之外被盜刷
今年2月10日下午,梁先生的手機突然收到銀行短信,顯示他的銀行卡在山東消費7000元,起初他以為是詐騙短信,並未放在心上。可是,緊接着他又收到3條內容相似的短信,顯示銀行卡又在山東、黑龍江消費合計24010元。這下樑先生有些慌了,趕緊撥打銀行服務熱線。
經查,上述31010元確實已被他人消費。隨後,梁先生帶着銀行卡前往銀行掛失,並向警方報案。可在梁先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時,卻遭到拒絕,於是他將銀行告上法庭。
“錢存在銀行,銀行負有保管義務,我沒告訴別人卡號、密碼,現在錢沒了,銀行應該賠錢。”梁先生在庭審中説。
“銀行是根據交易中心的交易指令配合進行清算,交易記錄顯示當時的交易都是正常的。原告也可能存在操作不當,不經意泄露了卡號和密碼。”被告銀行的訴訟代理人表示冤枉,同時認為,既然原告已報警,就應等待公安機關查明相關事實後再作出責任認定。
涉刑事犯罪與否,不影響銀行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銀行與原告梁先生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辯稱原告有將借記卡密碼或者磁卡信息泄露他人的可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那麼,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就意味着儲户無法向銀行索賠呢?“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對於銀行是否應向儲户承擔違約責任的認定不構成影響,銀行主張由公安部門查清事實後再作處理,法院不予支持。”承辦法官對此予以説明。
同時,梁先生在銀行卡被他人盜刷當日,就已持卡向銀行掛失及公安機關報案,足以證明涉案借記卡內的資金是原告在卡未離身的情況下,被他人提取的,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銀行賠償原告梁先生31010元及利息損失。
承辦法官提醒:持卡人應當注意用卡安全,若發現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應第一時間持卡向銀行掛失,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