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之緬甸投資法律規則與實踐(下)
(2)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目前緬甸尚未出台外籍勞務可就業的崗位、市場需求等方面的規定。緬甸整體勞動力水平較低,緬政府鼓勵外國在緬投資企業引進管理和技術人員,指導緬甸當地僱員提高技術水平,但同時也要求外資企業儘可能地僱用緬甸工人。外國人赴緬甸工作主要需解決簽證延期及居留許可等方面的問題。另外,緬甸整體醫療條件較弱,來緬甸工作人員應注意飲食衞生,採取措施減少蚊蟲叮咬,防範瘧疾、登革熱等疾病。
簽證及居留延期的相關規定及程序如下:
①**商務簽證
外國人赴緬甸工作,須持有效護照及商務簽證進入緬甸或提前準備好相關資料到達緬甸後辦理落地簽證。辦理商務簽證需要緬甸政府有關部門或企業出具的邀請函。中國公民可在緬甸駐華使館以及緬甸駐昆明總領館辦理商務簽證。緬甸商務簽證有效期為70天,可辦理延期。如外國人在緬甸超期停留90天以內者,每超期1天需要繳納罰金3美元,90天以上每天繳納罰金5美元。
②**暫住證
外國人連續在緬甸居留90天以上者須到移民局辦理暫住證。未辦理暫住證的外國人,緬甸政府將不予辦理簽證延期。所有暫住證有效期到每年的11月30日自然截止,持證人須在當年的12月重新辦理。
③**簽證及居留許可延期
凡屬中資企業與緬甸政府部門合作開展的承包工程項目或投資項目項下外派勞務人員,緬甸政府部門通常會協助辦理中國勞務人員的簽證以及居留許可延期。
中資企業向緬甸合作企業派遣的勞務人員,如需辦理簽證和居留許可延期,可向中國駐緬使館經商參處提交申請免費辦理。經核實確屬中資企業或國內勞務派遣公司合法派出的勞務人員,使館將定期照會緬甸外交部,申請批准中國勞務人員的簽證及居留許可延期。外交部復照同意後,中國勞務人員可持有效證件及材料直接去移民局辦理簽證及居留許可延
中國勞務人員到經商參處申請辦理簽證及居留許可延期時須提供以下證件及材料:
①填妥的《註冊為緬甸公司的中資企業明細表》或《為緬甸企業工作的中國公民明細表》;
②本人護照及有效簽證頁複印件;
③國內工作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出具的有效派遣證明;
④國內工作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的有效營業執照複印件;
⑤緬甸僱主提供的證明本人在該企業工作的有效證明;
⑥緬甸僱主的有效營業執照複印件。
外交部復照同意中國勞務人員辦理簽證及居留許可延期後,中國勞務人員須持以下證件及材料到移民局辦理:
①本人護照;
②本人暫住證;
③緬甸僱主的有效營業執照複印件。
(3)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風險
緬甸社會治安狀況總體良好,但由於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長期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也時而對社會安定構成威脅,各種類型恐怖活動不斷,對中資企業及人員在緬甸開展投資合作項目帶來不利影響。中資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駐外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安全教育培訓,防患於未然。
*4.*關於外匯管理的規定
緬甸的外匯管理主要由外貿銀行、外匯管理部負責,外匯管理委員會負責分配外匯。緬甸外匯管理規定,未經外匯管理局負責人的許可,任何人在國內不得買賣、借貸、兑換外匯;居住在國外的任何在籍人員不得買賣、借貸、暫時支付、轉讓、兑換外幣。國家規定緬幣不得出入國境。但在中緬邊境地區,邊境貿易可使用人民幣和緬幣。
除外匯管制當局特別批准保留外匯的情況外,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上交。外匯當局僅對居住在緬甸,與官方業務有關的外國國民給予這種特許。
緬甸尚未完全解除外匯管制,但隨着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外匯匯進匯出與前幾年相比自由度增加,外國企業可通過大華銀行將美金匯進緬甸,中國工商銀行也可協助企業與緬甸外貿銀行協商,將投資資本金匯入。
根據緬甸外商投資法第39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企業的資金可通過涉外銀行按匯率匯往國外:
(1)外資輸入人應得的外幣;
(2)外資輸入人應提取的外幣;
(3)從外資輸入人年利潤中扣除税收及其他費用後的純收入;
(4)扣除税收及家庭成員生活費用後的外籍職員的收入。
緬甸未規定利潤等匯出是否繳税,具體繳税費比例需與緬甸投資管理委員會協商。
從2012年4月開始,外國人在進入緬甸時,可攜帶不超過1萬美元或相當價值外幣而不必向海關申報。
*5.*關於外資企業參與證券交易的規定
截至2014年3月,緬甸尚未建立正規的證券市場,對外國公司投資購買在其他國家證券市場發行的緬甸企業股票,也未作明確規定。
*6.*關於承攬工程的規定
(1)許可制度
緬甸政府歡迎有實力、講信譽的外國企業來緬甸承攬工程項目。2013年5月,緬甸總統府發佈了政府部門招標準則,主要內容如下:
①總則:政府部門須為招標成立招標工作委員會、計算底價委員會,投標審核委員會、質量檢查委員會等,各委員會須制定相關規則,在官方報紙連續一週公佈項目類型,在規定日期公開開標,並按照投標規則選擇最低價投標者。
②採購方面:政府部門須公佈採購貨物的種類和標準;優先採購政府工廠產品。
③建築方面:任何公司均需公開參與競標;對勞工費、業務服務費提出最低百分率者給予優先,對低價進行破壞性競爭的公司予以通報,不予選擇。
④服務方面:中標公司可按規定價格收取服務費(公路和橋樑通行費等);投標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對提供就業機會較多的公司給予優先。
⑤租賃方面:政府部門的業務轉交給私營企業,須由私營化委員會通令辦理;如有相同的最高價者,可由兩者繼續競價,從中進一步挑選;競標業務須在付清標費後移交;租賃的國有建築,租賃期滿後須原樣交還。
(2)禁止領域
雖無明文規定,但一般來講,涉及緬甸國防的敏感項目、貴重礦產資源(如寶石礦、玉礦)的開發、少數民族地區政府的項目一般不允許外國公司介入。
(3)招標方式
緬甸工程建設項目一般實行公開招標制度,由政府部門自籌資金且金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有3家以上的承包商進行投標;但是對於部分工期緊張、前期項目的延續性項目、政府有明確指示的項目,也可能會採取有限邀標或者議標的方式。由企業帶資參與的賣方信貸項目,則一般只採取議標方式。
緬甸政府招標的一般程序:
①緬甸政府在官方報紙上發佈招標通知;
②參標企業到政府指定部門購買標書,並繳納投標保證金;
③第一輪競標: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技術標書;
④第二輪競標: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商務標書,並提交最終報價;
⑤公開招標。
*7.*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
(1)當地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緬甸知識經濟發展落後,知識產權立法和管理還處於較低的水平,頒佈的專門法律法規很少,沒有專門主管知識產權的機構,如果權益受到侵犯,權利人主要依據民事和刑事的相關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東盟的成員之一,緬甸政府正由司法部抓緊起草頒佈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以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定》的相關規定。
①**商標
截至2008年底,緬甸沒有商標方面的特別法,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刑法》、《商品市場法》、《註冊法》、《特定救濟法》等法律中。
②**專利
緬甸在專利方面僅有《緬甸專利設計法》該法頒佈生效於1945年,儘管目前仍然有效,但它分貨布的目的在於應用《印度專利設計法》,而《印度專利設計法》從未在緬甸施行,因此,《緬甸專利設計法》在實際生活中也沒有被使用。
③**著作權
《緬甸著作權法》頒佈生效於1914年,目前仍在施行。該法適用於原創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對出版物的保護年限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50年。如果著作權受到侵犯,作者可以依據《特定救濟法》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除了《緬甸著作權法》外,近年來,緬甸先後頒佈了《電視廣播法》(1996年)、《計算機科學發展法》(1996年)、《電子交易法》(2004年)等涉及著作權的相關法律,對新出現的著作權問題做出了規定。
(2)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處罰規定
商標保護方面,緬甸《刑法》規定,非法使用他人商標的,將被處以一年監禁,同時處以罰款,或者單獨處以罰款;偽造他人商標的,將被處以兩年監禁,同時處以罰款,或者單獨處以罰款;偽造公務員使用的、用於表示特定品質物品的標識(商標)的,將被處以3年監禁,同時處以罰款,或者單獨處以罰款。
專利保護方面,由於《緬甸專利設計法》沒有真正施行,因此在專利法方面也沒有相關處罰規定。
著作權保護方面,1914年頒佈的《緬甸著作權法》年代久遠,處罰部分的規定已失去意義。例如,製作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複製品的,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被處以每件20緬幣的罰款,但總額不超過500緬幣。根據2008年12月的市場匯率,僅分別相當於0.017美元和0.45美元,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力。在緬甸司法實踐中,沒有適用《緬甸著作權法》的案例,緬甸的民事法庭也缺乏在著作權案件方面的審判經驗。如果發生文學、藝術、音樂等方面的著作權糾紛,通常都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作為著作權人,當事人也可以依據《特定救濟法》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8.*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
(1)環保管理部門
緬甸環境保護部隸屬於緬甸林業部。根據職能分工,涉及保護環境的相關政府部門還有家畜飼養和漁業部、野生動物保護委員會、林業部、農業服務局等。
(2)主要環保法律法規名稱
緬甸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緬甸動物健康和發展法》、《緬甸植物檢驗檢疫法》、《緬甸肥料法》、《緬甸空地、閒地、荒地管理實施細則》、《緬甸森林法》和《緬甸野生動植物和自然區域保護法》和《環境保護法》。
緬甸《環境保護法》由聯邦議會通過並由總統吳登盛簽署於2012年3月30日正式頒佈。
(3)環保法律法規基本要點
緬甸主要環保法律法規的要點如下:
①**緬甸環境保護法
規定環保部職責,並要求對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工業等領域的項目需提前辦理項目許可,在工業區、經濟特區企業或環保部指定的企業需履行相應的責任。環保部具體職責如下:(1)落實環保政策。(2)制定全國及地方環境管理工作計劃。(3)制定、實施和監管環境保護及改善,防止、控制和減少污染的相關工作措施。(4)為維護和提高環境質量,規定煙霧排放、污水排放、廢棄固體、生產環節及產品等環境質量標準。(5)向委員會提出與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最佳的經濟活動環保方案及制約方案等意見。(6)協助調解環境糾紛,並視情成立工作組。(7)負責規定工業、農業、礦業、排污等領域的化學廢棄危險品的分級分類。(8)規定對環境具有現實及中長期影響的物品種類。(9)進一步加強包括有毒物質在內的廢棄固體、污水、煙霧等處理設施建設。(10)規定工業區、建築物等地的污7JC處理工作要求及機器、車輛等排放指標。(11)開展與環境事務相關的國際、地區及國家間協議方案的討論、合作和落實工作。(12)按照聯邦政府及委員會的工作意見,落實被緬甸認可的國際、地區及國家間協議。(13)針對政府部門、組織或個體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社會影響評估規範。(14)為保護臭氧層、生物多樣性、海灘環境,減緩全球變暖、氣候異常,治理沙漠化及管理持續污染物,制定環境管理、維護工作要求。(15)管理處理環境污染賠付,環境服務機構盈利繳納及自然資源開採經營企業的部分利潤的歸口繳納工作。(16)完成聯邦政府交辦的其他環保工作。
②**緬甸動物健康和發展法
在單獨規範動物健康和發展工作的同時,就促進家畜發展、防止和控制動物傳染性疾病、規範獸醫行醫資格、規範動物及動物產品和飼料的國際貿易、動物及動物產品和飼料進行進出境檢驗檢疫、以及防止虐待動物等作了綜合性規定。
③*《緬甸植物檢驗檢疫法》*
進出境植物檢驗檢疫主要針對植物及植物產品等貨物進出口進行檢驗檢疫,同時對進出境旅客攜帶的物品如水果、花丼等植物進行檢驗檢疫。該法規定,植物及植物產品進口需要獲得緬甸農業服務局批准發放的進口許可證和檢疫證書,並規定了申領許可和申請檢疫的程序。
④**緬甸空地、閒地、荒地管理實施細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只要符合條件並履行必要的程序,均可申請投資空地、閒地和荒地,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並根據相關規定享受一定的地税和利潤税減免。
⑤**緬甸森林法
為了環境保護的需要,保證林產品的產量,經政府批准,林業部可以建立以下類型的儲備林:(1)商業採伐儲備林;(2)供應當地儲備林;(3)分水或集水儲備林;(4)保護環境和生物差異儲備林;(5)其他類型儲備林。同時,為保護水資源和森林資源,保護旱地森林和紅樹森林,運輸林產品應當持有有效的運輸通行證,並接受林業局設立的税務站的檢查和收費。違反森林法相關規定者,將會受到一定金額
⑥**緬甸野生動植物和自然區域保護法
規定,自然區域是指為保護野生動植物、生態系統或者重要的自然風景區以及有代表性的地理、地貌特徵而劃定並加以保護的專門區域。分為科學研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海洋公園、鳥獸禁獵區、意義重大的地球物理保護區等。該法律規定:(1)除了科學研究、環境調查和環境改造外,禁止在自然區域開展其他活動;(2)科學研究在自然區得到保護;(3)在不對自然生態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允許公眾以休閒娛樂為目的參觀國家公園;(4)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可持續發展;(5)與國際組織開展交流合作,保障禁獵區內野生動植物的生存和繁衍,保護候鳥棲息地和濕地;(6)在地球物理保護區內,保護並保存獨特地理地貌特徵和傳統風俗習慣;(7)受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分為三類:即完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正常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季節性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未經林業部部長批准和相關部門核准,捕獵、殺死、飼養、保管、銷售、運輸、轉讓、出口野生動物,將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和相應時間的監禁。
(4)環保評估的相關規定
目前,外資企業在緬甸開展投資項目,在報投資管理委員會前,需向緬甸環保部提交《環境評估報告》和《拆遷移民安置方案》,緬環保部根據項目情況進行審核。2012年前,外商投資項目並不需要向環保部門提交環評報告,只需向主管部門提交即可。目前,緬甸新政府和緬甸民眾要求外商投資項目必須滿足環保要求,環保部的成立和《環境保護法》的頒佈對中資企業在緬投資合作提出了更髙的要求。因緬甸政府過去並沒有開展環評的具體經驗,因此對環評涉及的相關內容也並沒有明確要求,環評費用、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總體上環評週期較長,需要半年或更長時間。企業需與環保部加強聯繫,根據環保部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完成具體審批手續。
*9.*關於反對商業賄賂的規定
目前緬甸尚無專門針對反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
三、投資緬甸的其他法律相關注意事項
1.緬甸法規有待完善,政策穩定性不足,給投資者帶來許多不確定性。部分外國投資者為避開政策限制,借用緬甸人身份在緬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由於此類外國投資不受緬甸法律保護,因合作失敗或與合作方利益糾紛而致外國投資者蒙受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中國投資者對此應格外注意。
2.緬甸基礎設施落後。由於緬甸工業發展水平低,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較為落後,電力供應不足,燃料短缺,給外國投資者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3.長期以來,緬中央政府和部分少數民族組織之間的關係十分微妙。中國投資者應儘可能避免擅自同緬甸地方政府以及在少數民族控制區進行投資合作,此類合作一旦有意外事件發生,兩國政府將難以及時有效介入。
四、投資緬甸的案例分析及投資建議
2000年,上海靜安區、上海鐵路局與某國際經濟合作公司三方組成的國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與緬甸仰光市政府簽署了《緬甸聯邦仰光市某國際商廈場地租賃協議》,租賃期限30年。2002年3月,緬甸軍政府以本國公司勢單力薄,無法與實力雄厚的外國公司競爭為由,禁止駐緬甸的外國獨資外貿公司開展進出口業務,並吊銷了包括仰光該國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內的外資貿易企業的營業執照,緬甸移民局也不再續簽駐緬外資貿易企業人員的居住延期許可。
緬甸是一個軍政府執政的國家,在法制建設方面比較落後。一方面,緬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在投資領域,一些重要的法律都尚在制定過程中,而已有的法律法規又存在內容陳舊、規定寬泛、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導致投資者在緬甸投資時常常會無法可依;另一方面,由於政府軍權力相當大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行,政府常常制定政策和政令來代替法律的適用。再加之緬甸政局依然起伏不定,時穩時亂,因此政策多變,政令反覆。
本案例中,緬甸政府為了保護本國公司的利益,中止了駐緬外國獨資貿易公司進出口業務。同年8月,緬甸政府吊銷了包括該中國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在內的所有駐緬甸外國獨資貿易公司的營業執照。如果駐緬甸外國貿易公司還希望繼續運作,它們就必須與緬甸公司組建合資公司。緬甸《外國人投資法》第五條規定,外國投資可實行下列任何組織形式:一、外國人可按100%的外資進行投資;二、外國人可與本國公民合資經營。顯然緬甸政府禁止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形式在緬甸設立貿易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外國人投資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的。
案例中的國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於2001年依據緬甸《外國人投資法》設立公司,併為此項目投入了1000萬美元的資金。一年後緬甸政府吊銷其營業執照,貿易公司對此毫無準備,未預先接到緬甸政府任何通知,緬甸政府也未給相關企業制定相應過渡政策。原先按照投資協定,中國貿易公司有30年的租賃期,可實際經營卻不足一年,根本無法收回成本,緬甸政府卻不對其行為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緬甸政府多變的政策給來緬甸投資的中國投資商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法律部被遵行,政策反覆無常的情況下,投資者無法對投資項目的盈利狀況進行合理預期,對政策變化也沒有足夠時間作出調整,並且緬甸政府在某些行業的政策導向上偏向國內企業,限制外國投資者的發展。因此,在投資緬甸時,應當及時關注法律動態,同時也要關注政策變化;瞭解政策導向,選擇相對穩定的行業領域;儘量選擇回報期較短的行業,降低因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
五、能夠給中國企業提供投資合作諮詢的機構
中國駐緬甸大使館經商參處、緬甸駐中國大使館、北京金虎律師事務所(緬甸投資與法律服務中心)可以為中國企業緬甸投資、開發、貿易等提供投資項目、法務支持、商務談判、政府資源對接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