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受賄標準過嚴? 台“法務部”:不能用物價衡量
作者:徐亦超
【環球網報道 實習記者徐亦超】台灣當局“法務部”常務次長謝榮盛12月7日表示,新台幣30元(約合人民幣6元)賄選標準是由台灣地區“最高檢察署”訂定,至於需不需要不要進行調整,“法務部”方面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與決定。
據台灣“中央社”12月7日報道,新北市瑞芳區新峯裏裏長當選人黃茂峻被控贈送120元(新台幣,下同)伴手禮行賄里民,基隆地檢署偵辦認為120元不致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基隆地方法院民庭法官認為台“法務部”曾訂定“30元賄選門檻”,且台灣選風敗壞,認為賄風不可長,於是判黃當選無效,出現法院和檢察署兩方不同調的情況。
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上午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等相關草案,謝榮盛列席備詢會前受訪,謝榮盛表示,具體個案由檢察官決定,30元是參考數據,最重要還是檢察官參考每個具體個案的認定。
至於被問及30元賄選標準因物價調漲是否太過嚴苛?謝榮盛説,這很難講,不能用物價高低來談,最重要是有沒有改變選民投票的意願。
他進一步説,30元是“最高檢察署”訂定檢察官的參考標準,具體情形要由檢察官針對每一個案件具體的情形認定,“法務部”尊重檢察官的認定、也尊重法院的判決。
是否調整30元賄選標準的門檻?謝榮盛説,可能要由“檢察總長”決定,標準由“最高檢察署”訂定,至於要不要調整,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
針對30元賄選門檻出現法院與檢察署兩方不同調的情況,謝榮盛説,這是很正常的情形,尊重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