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台灣地區法定假期減少7日 勞動部門:勞工權益未受損
作者:徐亦超
【環球網綜合報道】台灣“勞動部”9日發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其中最受勞工關注的法定假日部分,確定由19天縮減為12天,且自2016年1月1日實施。“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茜表示,整體而言,2016年勞工全年放假日仍較今年增加6天,權益並未受損,並且還比公務員多出一天的“五一勞動節”。
據台灣“聯合新聞網”12月9日報道,針對2016年台灣地區的放假安排,謝倩茜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法定假日”) 之修正調整,系因應《勞動基準法》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縮減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俗稱“週休二日”)之配套作法,且本次修正更特別考量“五一勞動節”對勞工之特殊意義,故仍將其保留為應放假之法定假日。整體而言,勞工全年放假日仍增加6天,權益並未受損。
謝倩茜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周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法定假日雖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仍比公務人員多出一天的“五一勞動節”。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只有增加,沒有減少”,並無外界所稱“侵害勞工權益”之説法。
謝倩茜進一步説明,世界各地法定假日之日期與日數多寡,與該地實際情況及歷史文化背景有關。台灣地區法定假日之法源係為“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勞動基準法”施行以來,為使明確,故於“勞動基準法施行施行細則”中明文列舉。
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配合公部門“隔週休”及後來“週休二日”之實施,早已將本次為配合縮短工時擬減少之紀念日及節日,修正為“只紀念、不放假”,只不過當時“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正常工時尚未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之法定假日並未跟進調整。
如今,“勞動基準法”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週休二日”,全台灣每週正常工作時間同為40小時,在這種前提下,勞工朋友與公務人員之放假日應齊一規定,較為合理。
另外,台灣地區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其它重點還包括:2016年法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法定假日權益。僱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出勤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
此外,為與時俱進,也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核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並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的勞動條件,使其並受基本工資規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