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憲法法院稱《韓日請求權協定》非違憲審判對象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韓媒報道,韓國憲法法院23日判定,韓日1965年簽署的《韓日請求權協定》非違憲審判對象。
韓媒稱,判決結果將對韓國民眾針對日本企業提起的索賠訴訟乃至韓日關係帶來巨大影響,因此備受矚目。
2009年11月,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被強徵到日本軍隊的受害人李某的女兒尹某在領取韓國政府補貼的過程中向憲法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韓日請求權協定》侵害了個人向日本政府及企業要求賠償的權利,嚴重違背保障國民獲得“正當補償”的憲法規定,請求憲法法院判定《韓日請求權協定》違憲。
隨後,韓國憲法法院將對《韓日請求權協定》第2條第1和第3款、第2條第2款的第a項判定是否違憲。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條第1款,該條文規定韓日兩國、法人、國民的財產、權利、利益和索賠權相關問題“已得到完全且最終解決”。
日本政府以此為法律依據稱,日本政府沒有必要向被日本強徵受害者提供賠償。然而,2012年,4名韓國被日本強徵受害者針對新日本製鐵(Nippon Steel Corporation)向韓國大法院提起索賠訴訟時,韓國大法院判定“沒有依據可認為兩國政府就個人索賠權消失達成共識”,給出與日本政府完全相反的解釋。